| 給事中: |
《唐書》曰:盧粲,幽州范陽人也,京龍二年遷給事中。時節愍太子初立,韋庶人以非已所生,深加忌嫉,勸中宗下敕,令太子卻取衛府封物,每年以供服用。粲駁奏曰:「皇太子處繼明之重,當主鬯之尊,歲時服用自可百司供擬。又據《周官》:『諸應用財器,歲終則會,惟王及太子應用物并不會。』此則儲蓄之費,咸與王同。今與列國諸侯齊衡入封,豈所謂憲章在昔垂法將來者也。必謂青宮初啟,服用所資自當廣支庫物,不可長存藩封。」詔從之。 又曰:盧粲遷給事中,時安樂公主婿武崇訓為節愍太子所殺,特追封為魯王,令司農少卿趙履溫監護葬事。履溫諷公主奏請依永泰公主故事,為崇訓造陵,詔從其請。粲駁奏曰:「伏尋陵之稱謂,本屬皇王及儲君等。自皇家已來,諸王及公主墓無稱陵者,惟永泰公主承恩特葬,事越常途,不應假永泰公主為名。請比貞觀已來諸王舊例,足得豐厚。」手敕答曰:「安樂公主與永泰公主無異,同穴之義,古今不殊,魯王緣此,特為陵制,不煩固執。」粲又奏曰:「臣聞陵之稱謂,施於尊極,不屬王公已下。且魯王若欲論親等第,則不親於雍王守禮,雍王之墓尚不稱陵,魯王則不可因尚公主而加號。且君之舉事則載於方冊,或稽之往典,或考自前朝,臣歷檢貞觀已來,駙馬墓無得稱陵者;且君人之禮服絕於傍期,蓋為不獨親其親,不獨子其子。陛下以膝下之恩愛施及其夫,贈賵之儀,哀榮足備,豈得使上下無辨、君臣一貫者哉!」帝竟依粲所奏。 又曰:李藩為給侍中,制、敕有不可,遂於黃敕后批之,吏曰:「宜別連白紙。」藩曰:「別以白紙是文狀,豈曰批敕耶!」裴垍言於帝,以為宰相器。 又曰:憲宗以同州刺史呂元膺復為給事中。初,元膺自給事中除同州,及入謝,上問以時政得失,元膺論奏,詞甚激切,上嘉其剛正。翌日,謂宰臣曰:「呂元膺讜言直氣,今欲留在左右,使言得失,卿等以為何如?」李藩、裴垍進賀曰:「陛下納諫,超冠前王,乃宗社無疆之福。臣等不能廣求直士,又不能數進直言,孤負聖心,合當罪責。今請以元膺復為給事中,以備顧問。」上悅而從之。 又曰:李遜為給事中,嘗論時政,以為事君之義,有犯無隱,陳誠啟沃,不必擇辰。今君臣敷奏乃候只日,是畢歲臣下睹天顏,獻可否,能幾何?憲宗嘉之。 又曰:元和十四年,以撫州司馬令狐通為右衛將軍、給事中。崔植封還制書,言通前刺史壽州,用兵失律,前罪未塞,不宜遽加獎用。上命宰臣諭植,以通父彰有功,不忍棄其子。其制方行。 又曰:韋弘景為給事中,屢有封駁。時有劉士經以駙馬交通邪倖,自檢校官用為太仆卿,弘景執奏不可;中人宣諭再三,弘景不為之回。穆宗怒,乃令弘景使安南邕容宣慰,時論翕然推重。 又曰:郭承嘏為給事中。開成元年出為華州刺史,詔方下,兩省迭詣中書,求承嘏出麾之由。給事中盧載封還詔書,奏曰:「承嘏自居此官,繼有封駁,能奉其職,宜在鎖闈。牧守之才,易為推擇。」文宗謂宰臣曰:「承嘏久在黃扉,欲優其祿俸,暫令廉問近關,而諫列拜章,惜其稱職,甚美事也。」乃復為給事中。 又曰:于敖遷給事中,昭愍初即位。李逢吉用事,與翰林學士李紳素不葉,遂誣紳,以不測之罪逐於嶺外。紳同職駕部郎中知制誥龐嚴、司封員外郎知制誥蔣防坐紳黨,左遷信、汀等州刺史。黜詔下,敖封還詔書,時人以為與嚴相善,訴其非罪,皆曰:「于給事犯宰執之怒,伸龐、蔣之屈,不亦仁乎?」及駁奏出,乃是論龐嚴貶黜太輕,中外無不大噱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