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之法,合其爵祿,並其秩,積其日,陳其實,計功量罪,以多除少,以名定實,先內弟之。其先比二三分以為上中下,以考進退,然後外集。通名曰進退,增減多少,有率為弟。九分三三列之,亦有上中下,以一為最,五為中,九為殿。有余歸之於中,中而上者有得,中而下者有負。得少者以一益之,至於四,負多者以四減之,至於一,皆逆行。三四十二而成於計,得滿計者絀陟之。次次每計,各逐其弟,以通來數。初次再計,次次四計,各不失故弟,而亦滿計絀陟之。
考試之法
初次再計,次次四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