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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galism -> Hanfeizi -> 六反 -> 6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今家人之治产也,相忍以饥寒,相强以劳苦,虽犯军旅之难,饥馑之患,温衣美食者,必是家也;相怜以衣食,相惠以佚乐,天饥岁荒,嫁妻卖子者,必是家也。故法之为道,前苦而长利;仁之为道,偷乐而后穷。圣人权其轻重,出其大利,故用法之相忍,而弃仁人之相怜也。学者之言,皆曰轻刑,此乱亡之术也。凡赏罚之必者,劝禁也。赏厚、则所欲之得也疾,罚重、则所惠之禁也急。夫欲利者必恶害,害者,利之反也,反于所欲,焉得无恶。欲治者必恶乱,乱者,治之反也。是故欲治甚者,其赏必厚矣;其恶乱甚者,其罚必重矣。今取于轻刑者,其恶乱不甚也,其欲治又不甚也,此非特无术也,又乃无行。是故决贤不肖愚知之美,在赏罚之轻重。且夫重刑者,非为罪人也。明主之法,揆也。治贼,非治所揆也;治所揆也者,是治死人也。刑盗,非治所刑也;治所刑也者,是治胥靡也。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,此所以为治也。重罚者,盗贼也;而悼惧者,良民也;欲治者奚疑于重刑!若夫厚赏者,非独赏功也,又劝一国。受赏者甘利,未赏者慕业,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,欲治者何疑于厚赏!今不知治者,皆曰重刑伤民,轻刑可以止奸,何必于重哉?此不察于治者也。夫以重止者,未必以轻止也;以轻止者,必以重止矣。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,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?所谓重刑者,奸之所利者细,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;民不以小利蒙大罪,故奸必止者也。所谓轻刑者,奸之所利者大,上之所加焉者小也;民慕其利而傲其罪,故奸不止也。故先圣有谚曰:“不踬于山,而踬于垤。”山者大、故人顺之,垤微小、故人易之也。今轻刑罚,民必易之。犯而不诛,是驱国而弃之也;犯而诛之,是为民设陷也。是故轻罪者,民之垤也。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,非乱国也则设民陷也,此则可谓伤民矣!
《韩非子·六反》: 饥馑之患, 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: 无饥馑之患, 《韩非子·六反》: 嫁妻卖子者, 《汉书·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下》: 至嫁妻卖子, 《前汉纪·孝元皇帝纪上》: 至有嫁妻卖子。 《后汉书·南蛮西南夷列传》: 亦有嫁妻卖子,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至嫁妻卖子, 《太平御览·岁》: 嫁妻卖子。 《太平御览·浆》: 嫁妻卖子。 《韩非子·六反》: 明主之法, 《群书治要·用奇》: 明主之法, 《春秋繁露·立元神》: 是所谓驱国而弃之者也, 《韩非子·六反》: 是驱国而弃之也; 《说苑·反质》: 因之法随,诛之不赦其罪,则是为民设陷也。 《韩非子·六反》: 犯而诛之,是为民设陷也。 《群书治要·反质》: 因以法随而诛之,则是为民设陷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