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不伏之人,視死猶歸,血刃之禍,於是將起。今苟惜其辭訟之小醜,而構其難忍之大恨,所謂愛其僦覽之煩,忘其凋殞之酷也。夫買物於市者,或加價而奪之,則鮮忍而不忿然矣,況乎見奪待告之妻哉!此法遂用者,將使結婚者,雖納敬親迎,猶抱有見奪之慮。何者?劉君之論,以同牢為斷,固也。
視死猶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