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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 -> 论衡 -> 谢短 -> 16 - 相似段落[详细说明]
法律之家,亦为儒生。问曰:“《九章》、谁所作也?”彼闻皋陶作狱,必将曰:“皋陶也。”诘曰:“皋陶、唐、虞时,唐、虞之刑五刑,案今律无五刑之文。”或曰:“萧何也。”诘曰:“萧何、高祖时也。孝文之时,齐太仓令淳于德有罪,徵诣长安。其女缇萦为父上书,言肉刑壹施,不得改悔。文帝痛其言,乃改肉刑。案今《九章》象刑,非肉刑也。文帝在萧何后,知时肉刑也。萧何所造,反具肉刑也?而云《九章》萧何所造乎?”古礼三百,威仪三千,刑亦正刑三百,科条三千,出于礼,入于刑,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故其多少同一数也。今《礼经》十六,萧何律有九章,不相应,又何?五经题篇,皆以事义别之,至礼与律独经也,题之,礼言昏礼,律言盗律何?
《论衡·谢短》: 齐太仓令淳于德有罪,徵诣长安。其女缇萦为父上书, 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: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 《列女传·齐太仓女》: 汉太仓令淳于公之少女也,名缇萦。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 《前汉纪·孝文皇帝纪下》: 时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。 《群书治要·志》: 齐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。其少女缇萦上书曰: 《太平御览·汉孝文皇帝》: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少女缇萦自伤泣, 《太平御览·女》: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,当刑, 《太平御览·除肉刑》: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 《礼记·中庸》: 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, 《韩诗外传·卷四》: 礼曰: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。” 《大戴礼记·卫将军文子》: 礼仪三百,可勉能也;威仪三千, 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: 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, 《孔子家语·弟子行》: 礼经三百,可勉能也;威仪三千, 《论衡·谢短》: 古礼三百,威仪三千, 《汉书·礼乐志》: 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。 《汉书·艺文志》: 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。 《前汉纪·孝惠皇帝纪》: 经礼三百,威仪三千。 《后汉书·郭陈列传》: 臣闻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, 《群书治要·志》: 故称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, 《艺文类聚·经典》: 故曰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。 《太平御览·道德》: 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, 《太平御览·礼》: 经所谓礼三百,威仪三千。 《太平御览·礼》: “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”。 《太平御览·律令上》: 臣闻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。 《论衡·谢短》: 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 《后汉书·郭陈列传》: 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 《太平御览·律令上》: 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