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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ng-Ming -> 太平御览 -> 时序部六 -> 夏上 -> 24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《汉书》魏相上书曰:南方之神炎帝,乘离执衡司夏。张晏曰:火为礼,礼者齐下,故为衡也。
又曰:昔鲁昭公十七年六月朔日食。说曰:六正月谓周六月,夏四月,正阳纯乾之月也。止慝谓阴爻也,冬至阳爻起初,故曰复,至建巳之月为纯乾,亡阴爻,阴侵阳,为灾重,故伐鼓用币,责阴之礼。刘歆以为六月二日,鲁分也。
《太平御览·夏上》: 《汉书》魏相上书曰:南方之神炎帝,乘离执衡司夏。 《太平御览·冬上》: 魏相上书曰:“北方之神颛顼,乘坎执权司冬。” 《汉书·魏相丙吉传》: 南方之神炎帝,乘离执衡司夏; 《太平御览·夏上》: 南方之神炎帝,乘离执衡司夏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说曰:正月谓周六月,夏四月,正阳纯乾之月也。慝谓阴爻也,冬至阳爻起初,故曰复。至建巳之月为纯乾,亡阴爻,而阴侵阳,为灾重,故伐鼓用币,责阴之礼。 《太平御览·夏上》: 说曰:六正月谓周六月,夏四月,正阳纯乾之月也。止慝谓阴爻也,冬至阳爻起初,故曰复,至建巳之月为纯乾,亡阴爻,阴侵阳,为灾重,故伐鼓用币,责阴之礼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左氏刘歆以为正月二日,燕、越之分野也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六月,赵与晋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晦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三月齐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二月朔齐、越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正月朔燕、越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四月二日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二月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三月晦朓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四月二日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、燕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前年十二月二日宋、燕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五月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六月晋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二月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三月鲁、卫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六月二日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五月二日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二日鲁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二日宋、燕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正月二日燕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六月晋、赵分。 《汉书·五行志下之下》: 刘歆以为三月二日齐、卫分。 《太平御览·夏上》: 刘歆以为六月二日,鲁分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