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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大理卿 檢索類型: 段落
條件1: 提到 「以屬廷尉張釋之」 符合次數:1.
共1段落。第1頁,共1頁。

大理卿

電子圖書館
8 大理卿:
《漢書》曰:廷尉,秦官,掌刑辟。有正、右、左監。景帝中元六年,更名大理。武帝建元四年,復為廷尉。
又曰:于定國為廷尉,為人卑恭,尤重經術。其決獄平法,務在哀蠲,罪疑從輕,加審慎之心。朝廷稱之曰:「張釋之為廷尉,天下無冤人;于定國為廷尉,人自以不冤。」
又曰:朱博遷廷尉,恐為官屬所輕,召見正監典法掾吏,謂曰:「廷尉本起於武吏,不明法律,幸有眾賢,亦何憂?然廷尉化部斷獄以來二十年,亦獨耳剽目久,剽,劫也。匹妙反。三尺律令,人事出其中。試與正監共撰前代決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問,廷尉將為諸君覆之。」正監條白,博皆召掾吏,為平處其輕重,十中八九。官屬咸服。
又曰:張釋之為廷尉,文帝嘗行,有人從渭橋下出,乘輿馬驚。捕之,屬廷尉。釋之奏其犯蹕,當罰金。上怒。釋之曰:「法者,所與天下公共也。方以其時誅之則已,今已下廷尉;廷尉,天下之平也,一傾,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,人安所措其手足乎?」后有盜高廟座前玉環者,文帝令族之。釋之奏當棄市,上大怒。釋之曰:「法如是也。今盜宗廟器而族之,如令愚人取長陵一抔土,陛下何以加其法乎?」
又曰:張湯為廷尉,決大獄,欲傅古義,乃請博士弟子理《尚書》、《春秋》,補廷尉史平亭疑法,奏讞疑事,必先為上分別其原,以揚主之明。言此自天子意,非由有司也。奏事有善則讓曰:「監掾史所所為也。」享者,平也,均也。
又曰:杜周為廷尉。其治大斅張湯,而善候伺上所欲,客謂周曰:「君為天下決平,不循三尺法,以三尺竹簡書法令律。專以主意為獄,獄者固如是乎?」周曰:「三尺安出哉?前主所是著為律,後主所是疏為令;當時為是,何古之法乎!」至周為廷尉,獄亦益多矣。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,不減百餘人。
又曰:王生者,善黃老言,處士也。張釋之召居廷中,王生年老,與釋之及公卿會,廷中立,王生襪解,顧謂釋之:「為我系襪!」釋之前跪而系之。既退,或讓王生曰:「何辱張廷尉乎?」王生曰:「廷尉方為天下名臣,吾聊使系襪,欲重之。」諸公聞之,賢王生而重張廷尉。
又曰:下邽翟公為廷尉,賓客填門;及免官,門外可設雀羅,復為廷尉,乃署其門曰:「一死一生,乃知交情;一貴一賤,交情乃見。」
又曰:文帝初立,聞河南守吳公治為天下第一,故與李斯同邑,乃征吳公為廷尉。
又曰:孔光為廷尉。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,長少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,或更嫁。及長事發,丞相翟方進等議,乃始等於法無以解論。光以為夫婦之道,有義則合,無義則離。乃始或嫁,義已絕,而欲以為妻論殺之,名不正,不當坐。有詔以光議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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