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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

《奪情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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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奪情:
《禮記·曾子問》曰:子夏問:「三年之喪,卒哭,金革之事無避也,禮與?初有司與?」疑有司使之然。孔子曰:「夏后氏三年之喪,既殯而致事;殷人既葬而致事。致事,還其職位於君。《記》曰:君子不奪人之親,亦不可奪親也。此之謂乎?」子夏曰:「金革之事無避也者,非與?」孔子曰:「吾聞諸老聃曰:『昔魯公伯禽則有為為之。』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,吾不知也。」

2 奪情:
《東觀漢記》曰:桓焉為大傅,以母憂,自乞聽以大夫。行逾年,詔賜牛酒,奪服,即拜光祿大夫,遷太常。

3 奪情:
《後漢書》曰:耿恭征疏勒,時母卒,及還,追行喪制。有詔使五官中郎將齊牛酒,釋服。奪情不令追服。
又曰:趙喜代虞延行太尉事,遭母憂,上疏乞身行喪禮。顯宗不許,遣使者為釋服,賞賜恩寵甚渥。

4 奪情:
《漢雜事》曰:翟方進為丞相,遭后母喪,行服三十六日,起視事,曰:「不敢逾國家也。」

5 奪情:
《吳志》曰:孫權詔曰:「夫三年之喪,天下達制,人情之極痛也。賢者制哀以從禮,不肖勉而致之也。治道已泰,上下無事,君子不奪人情,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門。至于有事,則殺禮以從宜,要绖而處事。故聖人制法,有禮無時則不行。遭喪不奔非古也,蓋隨時之宜,以義斷恩也。前故設科,長吏在官,當須交代,而故犯之,雖隨糾坐,猶以廢曠。方事之殷,國家多難,凡在官司,宜各盡節,先公後私,而不恭承,甚非謂也。中外群僚,其更平議,務令得中節度。」丞相顧雍奏從大辟。其後吳令孟宗喪母,奔赴,已而自拘于武昌,以聽刑戮。陸遜陳其素行,因為之請。減宗等,后不得以為比。目此遂絕。

6 奪情:
《風俗通》曰:謹案《禮》,臣有大喪,三年不呼其門。

URN: ctp:n3885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