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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明 -> 太平御览 -> 刑法部二 -> 叙刑下 -> 10 - 相似段落[详细说明]
《司马法》曰:先王之治,从天之道,设地之宜,乃作五刑,以禁民僻;乃兴甲兵,以讨不义。制瑞节以通使,巡狩省方以会诸侯、考不同,正礼,月正时历,考不同者,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。正礼者,上下之礼也。月正时历者,月正朔名也。时历,时气正月相应也。名文章、车服名月爵。称文章车服,所以显有德,异尊皋,使不逾制度也。天子法度,不从命,为乱常法也。比德逆天之时,比败德不行也。不顺时生煞之叙也。乃征师于诸侯征之;不会朝过聘则刘;刘,煞也。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。废贡职、擅称兵、相侵削,废天子之命则黜;不从王者法度,则征其罪而黜之也。改历史、衣服、文章,易礼变刑则放;若奉王法,则不之远方。娶同姓,以妾为妻,变太子,专罪大夫,擅立关,绝降交则幽;幽系。慢神省哀,夺民之时,重粟畜货,重罚暴虐,自佚,宫室过度,宫妇过数,则削地损爵。
《司马法·仁本》: 先王之治,顺天之道;设地之宜; 《群书治要·司马法》: 先王之治,顺天之道,设地之宜, 《太平御览·叙兵上》: 先王之治,顺天之道,设地之宜,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先王之治,从天之道,设地之宜, 《司马法·仁本》: 乃作五刑,兴甲兵,以讨不义。巡狩省方,会诸侯,考不同。 《群书治要·司马法》: 乃作五刑,兴甲兵,以讨不义,巡狩省方,会诸侯,考不同, 《太平御览·誓众》: 乃作五刑,兴甲兵,以讨不义。巡狩、省方,会诸侯考不同,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乃作五刑,以禁民僻;乃兴甲兵,以讨不义。制瑞节以通使,巡狩省方以会诸侯、考不同, 《司马法·仁本》: 巡狩省方,会诸侯, 《群书治要·司马法》: 巡狩省方,会诸侯, 《太平御览·誓众》: 巡狩、省方,会诸侯考不同, 《太平御览·胜》: 朕将巡狩省方,登会稽而朝诸侯,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巡狩省方以会诸侯、 《春秋繁露·五行逆顺》: 以妾为妻, 《汉书·五行志上》: 以妾为妻, 《汉书·五行志上》: 以妾为妻, 《前汉纪·孝惠皇帝纪》: 以妾为妻。 《后汉书·五行二》: 以妾为妻, 《群书治要·小雅》: 以妾为妻, 《太平御览·雹》: 以妾为妻, 《太平御览·幽王褒后》: 以妾为妻, 《太平御览·太子一》: 以妾为妻,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以妾为妻, 《太平御览·叙咎徵》: 以妾为妻, 《汉书·爰盎晁错传》: 宫室过度, 《前汉纪·孝文皇帝纪下》: 宫室过度。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宫室过度,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宫室过度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