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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
檢索內容:
檢索範圍: 律令上 檢索類型: 段落
條件1: 提到 「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」 符合次數:1.
共1段落。第1頁,共1頁。

律令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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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律令上:
《後漢書》曰:光武蕭王時在河北,祭遵為軍市令。帝舍中兒犯法,遵格煞之。帝怒收遵。主簿陳副諫曰:「明公常欲整齊,今遵奉法不避,是故令行也。」帝乃賞之,以為刺奸將軍。謂諸將曰:「當避祭遵!吾舍中兒犯法,尚煞之,必不私公等。」
又曰:桓譚上書言:「法令決事,輕重不齊。或一事殊法,同罪異論,奸吏得因緣為市,欲活則出生議,所欲陷則與死比,是為刑開二門也。命可令通義理、明習法律者,校定科比,科謂事條,比謂事例。一其法度,班下郡國,蠲除故條。如此,天下知方,而獄無怨濫矣。」
又曰:馬援在南,條奏越律與漢律駁者十余事,駁乖事也。與越人申明舊制,以約束之。自后,南越奏行馬將軍故事。
又曰:王符論明帝時公車反支日不授章奏,凡反支日用月朔為正。戌亥朔一日反支,申酉朔二日反支,午未朔三日反支,辰己朔四日反支,寅卯朔五日反支,子丑朔六日反支,見陰陽書也。帝聞而怪曰:「人廢農桑,遠來詣闕,而復拘以禁忌,豈為政之意乎?」於是遂蠲其制令。
又曰:建初中,有人侮辱人父者,而其子煞之。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,自后因以為比。是時遂定其議,以為輕侮法。張敏駁議曰:「夫輕侮之法,先帝一切之恩,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。夫死生之決,宜從上下,猶天之四時,有生有煞。若開相容恕,著為定法者,則是故設奸萌,生長罪隙。又輕侮之比,浸以繁滋,至有四五百科,轉相顧望,彌復增甚,難以垂之萬載。臣聞師言:『救文莫如質。』故高帝去煩苛之法,為三章之約。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,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。」
又曰:有兄弟共史人者,明帝以兄不訓弟,故報兄重。報,論也。重,死制。而減弟死。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,尚書奏章矯制,罪當腰斬,帝問郭躬。躬曰:「法今有故誤,章傳命之謬,於事為誤。誤者其文則輕,當罰金。」帝曰:「章與囚同縣,疑其故。」躬曰:「周道如砥,其直如矢。《詩·小雅》。如砥,貢賦平;如矢,賞罰中。君子不逆詐,君王法天刑,不可以委曲生意。」帝善之,遷躬廷尉。躬家代掌法,務在寬平。譏噇禮官,決獄斷刑,多依矜恕。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,事皆施行,著于令。
又曰:陳寵鉤校律令,條法溢于《甫刑》者奏除之,鉤猶勘也。前書曰:鉤校得其奸賊,鉤音工侯切。溢,出也。孔安國注尚書曰:呂侯后為甫侯,故或稱甫刑也。曰:「臣聞禮經三百,威儀三千。故《甫刑》大辟二百,五刑之屬三千。禮之所去,刑之所取。去禮之人,刑以加之,故曰取也。失禮則入刑,相為表里者也。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,耐罪千六百九十八,耐者,輕刑之名也。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,溢於《甫刑》者千九百八十九,其四百一十大辟,千五百耐罪,七十九贖罪。《春秋保乾圖》曰:『王者三百年一蠲法。』漢興以來,三百二年,憲令稍增,科條無限,又律有三家,其說各異。宜令三公、廷尉,平定律令,應經合義者,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,并為三千,悉刪除,其餘令與禮相應。」
又曰:卓茂為密令,人常有言部亭長授其米肉遺者。部謂所部也。茂辟左右問之曰:「亭長為從汝求乎?為汝有事囑之而授乎?將平居自以恩意遺之乎?」人曰:「往遺之耳。」茂曰:「遺之而授,何故言邪?」人曰:「竊聞賢明之君使人不畏吏,吏不取人。今我畏吏,是以遺之。吏既卒授,故來言耳。」茂曰:「汝為弊人矣。凡人所以貴於禽獸者,以有仁愛,知相敬事也。今鄰里長老,尚致饋遺,此乃人道所以相親,況吏與民乎?吏顧不當乘威力強請求耳。凡人之生,群居雜處,故有經紀禮義以相交接,汝獨不欲修之,寧能高飛遠走,不在人間邪?亭長素善吏,歲時遺之,禮也。」人曰:「荀如此,律何故禁之?」茂笑曰:「律設大法,禮順人情。今我以禮教汝,汝必無攢黢;以律治汝,何所措其手足乎?一門之內,小者可論,大者可煞也。且歸念之。」於是人納其訓,吏懷其恩。
又曰:獻帝初,應劭又刪定律令,撰具《律肪章句》、《尚書舊事》、《廷尉板令》、《決事比例》、《司徒都目》、《五曹詔書》、及《春秋斷獄》凡二百五十篇。又集《議駁》三千篇,以類相從,凡八十二事。於是舊事宰繕。
又曰:鄭弘建初中為尚書令。舊制,尚書郎限滿補縣長,令史補承尉。弘奏以為「臺職雖尊,而酬賞甚薄,請使郎曹齄千石,令史為長。」帝從其議。弘前後所陳有補益王政者,皆著之南宮,以為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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