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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明 -> 太平御覽 -> 刑法部四 -> 律令下 -> 5 - 相似段落[詳細說明]
《唐書》曰:高祖入關,除隋苛政,為約法十二條,惟制煞人、劫盜、背軍、叛逆,餘并蠲除之。及授禪,又用開皇律令,除其苛細五十三條格,務存寬簡,取便於時。仍遣斐寂、殷開山、郎楚之、沈叔安、崔善為之徒撰定律令。太宗即位,命長孫無忌、房玄齡與當朝通議之士更加厘改。戴胄、魏徵又言:「舊律太重。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死斷其右趾焉,應死者多蒙全活,得罪者咸稱賴之。
又曰:太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:「近來刑網稍密,何也?」對曰:「誠在君上,不由臣下。主好寬則寬,好急則急。律文失入減三等,失出減五等。今則反是,失入則無辜,失出則獲大罪。所以吏各自愛,競執深文,畏罪之所致耳。」太宗然其言。
又曰:神龍元年,趙冬曦上書曰:「臣聞夫今之律者,乃有千餘條。近有隋之奸臣,將弄其法,故著律曰:『犯罪而律無正條者,應出罪則舉重以明輕,應入罪即舉輕以明重。』立夫一言,而廢其數百條。自是迄今,竟無刊革,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,輕重必因乎愛憎。授罪者不知其然,舉事者不知其犯。臣恐賈誼見之,必為之慟坎簵。」
又曰:時所用舊律,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。悝撰攻諸國法著經,以為王者之政,莫急於盜賊,盜賊須刻捕,故著《囚》、《捕》二篇。其輕狡、越城、博戲、借假不廉,淫多逾制,以為《雜律》一篇。又以具其加減,是故所著六篇而己,然皆罪名之制也。
《論衡·命義》: 猶高祖初起, 《史記·封禪書》: 高祖初起, 《史記·韓信盧綰列傳》: 及高祖初起沛, 《史記·張丞相列傳》: 及高祖初起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漢興,高祖初入關, 《漢書·郊祀志上》: 漢興,高祖初起, 《漢書·韓彭英盧吳傳》: 及高祖初起沛, 《漢書·張周趙任申屠傳》: 及高祖初起, 《後漢書·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》: 高祖入關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高祖初入關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高祖初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瑞星》: 高祖初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河南諸水》: 高祖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河北道下》: 高祖初起兵, 《太平御覽·關西道》: 高祖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異姓王封》: 及高祖初起沛, 《太平御覽·挑戰》: 高祖初起, 《太平御覽·神兵》: 高祖初起, 《太平御覽·喜》: 高祖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郊丘》: 高祖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上》: 高祖初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下》: 高祖入關, 《太平御覽·唐太宗文皇帝》: 太宗率長孫無忌、尉遲敬德、房玄齡、 《太平御覽·唐高宗天皇大帝》: 太宗與長孫無忌、房玄齡、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下》: 太宗即位,命長孫無忌、房玄齡與當朝通議之士更加厘改。 《太平御覽·唐太宗文皇帝》: 太宗率長孫無忌、 《太平御覽·唐高宗天皇大帝》: 太宗與長孫無忌、 《太平御覽·將帥上》: 太宗與長孫無忌、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下》: 太宗即位,命長孫無忌、 《太平御覽·大理卿》: 誠在主上,不由臣下。人主好寬則寬,好急則急。律文失入減三等,失出減五等;今則反是,失入則無辜,失出獲大罪,所以吏各自愛,競執深文,非有教使之然,畏罪之所致耳。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下》: 誠在君上,不由臣下。主好寬則寬,好急則急。律文失入減三等,失出減五等。今則反是,失入則無辜,失出則獲大罪。所以吏各自愛,競執深文,畏罪之所致耳。 《太平御覽·中宗孝和皇帝》: 神龍元年, 《太平御覽·睿宗玄貞皇帝》: 神龍元年, 《太平御覽·唐玄宗明皇帝》: 神龍元年, 《太平御覽·中宗趙皇后》: 神龍元年, 《太平御覽·敘京都下》: 神龍元年,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下》: 神龍元年, 《太平御覽·吐蕃》: 神龍元年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