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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ng-Ming -> 太平御覽 -> 刑法部七 -> 贓貨 -> 14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《唐書》曰:太宗即位,務止奸忒。風聞諸曹案典多不授賂,乃遣左右試以財物遺之有司。門下令吏授饋絹一匹,太宗怒,將煞之。斐矩進諫曰:「此人授賂,誠合重誅。但陛下試之,即行極法,所謂陷其入罪,恐非導德齊禮之義也。」太宗納之。
又曰:開元十年,武強令斐景仙犯乞取贓積絹五千匹,事發,景仙逃走。吏捕得之,玄宗怒,命集眾決煞。大理卿李朝隱奏曰:「斐景仙緣是乞贓,犯不至死。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屬締構,首豫元勛,載初年中家陷非罪,凡有兄弟皆被誅夷,惟景仙獨存。今見承嫡。據贓未當死坐,有犯猶入議條。十代宥賢,功多宜錄。一門絕祀,情或可哀。」詔不許。朝隱復奏曰:「有斷自天,處之極法。生煞之柄,人主合專;輕重有條,臣下當守。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,便抵死刑;乞取者因乞為贓數千匹,止當流坐。今以乞取得罪處斬刑,后枉法當科欲何罪?臣所以為國惜法,期守律文。」詔令減死一等,杖一百,流于嶺南。
又曰:牛僧孺為御史。長慶元年,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贓當死。直臣賂中貴人為之伸理,僧孺堅執不回。穆宗面喻之曰:「直臣事雖失,此人有經度才,可委之邊任,朕欲貸其法。」僧孺對曰:「凡人之才,止于持祿取容耳。帝王立法,束縛奸雄,正為才多者。祿山、朱泚以才過人濁亂天下,況直臣小才,又何屈法哉?」
又曰:山南東道節度使柳公綽自京赴鎮,行部過鄧縣。縣吏二人犯法在獄,一人納賄,一吏舞文。縣令以公綽持法,犯贓丈必不免。及過款公綽,斷曰:「贓吏犯法,法在;奸吏壞法,法亡。」遂煞舞文。未下車而襄漢大治。
又曰:李石用金部員外郎韓益判度支,案益坐贓系臺,石奏曰:「臣以李益曉錢穀,錄用之,不謂貪猥如此。」帝曰:「宰相但知人則用,有過則懲。卿所用人,且不掩其惡,可謂至公。」
《太平御覽·贓貨》: 太宗即位,務止奸忒。風聞諸曹案典多不授賂,乃遣左右試以財物遺之有司。門下令吏授饋絹一匹,太宗怒,將煞之。斐矩進諫曰:「此人授賂,誠合重誅。但陛下試之,即行極法,所謂陷其入罪,恐非導德齊禮之義也。」 《太平御覽·絹》: 太宗初即位,風聞諸曹案典受賂,乃遣左右,試以財物遺之。有司聞令史受饋絹一匹,上將殺之,裴矩進諫曰:「此人受賂,誠合重誅;但陛下以物試人,則行極法,所謂固入其罪,恐非導德齊禮之義。」 《太平御覽·宮》: 太宗納之。 《太平御覽·贓貨》: 太宗納之。 《太平御覽·獵上》: 太宗納之, 《後漢書·袁張韓周列傳》: 吏捕得之,景怒, 《太平御覽·尹》: 吏捕得之,景怒, 《太平御覽·贓貨》: 吏捕得之,玄宗怒, 《列子·說符》: 吏捕得之, 《後漢書·張曹鄭列傳》: 吏捕得之, 《後漢書·袁張韓周列傳》: 吏捕得之, 《太平御覽·尹》: 吏捕得之, 《太平御覽·良令長下》: 吏捕得之, 《太平御覽·贓貨》: 吏捕得之, 《太平御覽·金中》: 吏捕得之, 《後漢書·蔡邕列傳下》: 有詔減死一等, 《群書治要·傳》: 有詔减死一等, 《太平御覽·贓貨》: 詔令減死一等, 《太平御覽·獄》: 詔減死一等。 《太平御覽·良刺史下》: 牛僧孺為鄂州刺史、 《太平御覽·贓貨》: 牛僧孺為御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