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秋官: |
大司寇之職,掌建邦之三典,以佐王刑邦國,詰四方,一曰刑新國用輕典,二曰刑平國用中典,三曰刑亂國用重典,以圓土聚教疲民,凡害人者,置之圓土而施職事焉。以明刑耻之,其能改者,反于中國,不齒三年,其不能改而出圓土者殺。 |
| 秋官: |
以嘉石平疲民,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,而害於州里者,桎梏而坐諸嘉石,役諸司空,州里任之,則宥而舍之,以肺石達窮民,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,立於肺石三日,士聽其辭,以告於上而罪其長。 |
| 秋官: |
小司寇,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,凡王同族有罪不即市,以五聲聽獄訟,求民情,一曰辭聽,二曰色聽,三曰氣聽,四曰耳聽,五曰目聽,以八辟麗邦法,附于刑罰,一曰議親之辟,二曰議故之辟,,三曰議賢之辟,四曰議能之辟,五曰議功之辟,六曰議貴之辟,七曰議勤之辟,八曰議賓之辟。 |
| 秋官: |
司刺掌三刺,三宥,三赦之法以贊司寇,聽獄訟,一刺曰訊羣臣,再刺曰訊羣吏,三刺曰訊萬民,壹宥曰不識,再宥曰過失,三宥曰遺忘,壹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耄,三赦曰惷愚,以此三法者求民情,然後刑殺。 |
| 秋官: |
小行人,若國札喪,則令賻補之,若國凶荒,則令賙委之,若國師役,則令犒禬之,若國有福事,則令慶賀之,若國有禍灾,則令哀吊之。 |
| 秋官: |
掌客,凡禮賓客,國新殺禮,凶荒殺禮,札喪殺禮,禍灾殺禮,在野在外殺禮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