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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刑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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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五刑:
冉有問於孔子曰:先王製法,使刑不上於大夫,禮不下於庶人,然則大夫之犯罪,不可以加刑,庶人之行事,不可以治禮乎。孔子曰:不然,凡治君子以禮義御其心,所以厲之以廉耻之節也。故古之大夫,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,則曰簠簋不飾,飾,整齊。有坐淫亂男女無别者,則曰帷薄不修,有坐罔上不忠者,則曰臣節未著,有坐疲軟不勝任者,則曰下官不職,言其下官不務務作稱其職,不斥其身也。有坐干國之紀者,則曰行事不請,言不請而擅行也。此五者,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。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。既而為之諱,所以愧耻之,是故大夫之罪,其在五刑之域者,譴發則白冠氂纓,盤水加劍,造於闕而自請罪,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。其有大罪者,聞命則北面再拜,跪而自裁,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。曰:子大夫自取之耳,吾遇子有禮矣。是以刑不上大夫,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,教使然也。凡所謂禮不下庶人者,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,故不責之以備禮也。

URN: ctp:n4169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