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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五刑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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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五刑:
冉有问于孔子曰:先王制法,使刑不上于大夫,礼不下于庶人,然则大夫之犯罪,不可以加刑,庶人之行事,不可以治礼乎。孔子曰:不然,凡治君子以礼义御其心,所以厉之以廉耻之节也。故古之大夫,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,则曰簠簋不饰,饰,整齐。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,则曰帷薄不修,有坐罔上不忠者,则曰臣节未著,有坐疲软不胜任者,则曰下官不职,言其下官不务务作称其职,不斥其身也。有坐干国之纪者,则曰行事不请,言不请而擅行也。此五者,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。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。既而为之讳,所以愧耻之,是故大夫之罪,其在五刑之域者,谴发则白冠氂缨,盘水加剑,造于阙而自请罪,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。其有大罪者,闻命则北面再拜,跪而自裁,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。曰:子大夫自取之耳,吾遇子有礼矣。是以刑不上大夫,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,教使然也。凡所谓礼不下庶人者,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,故不责之以备礼也。

URN: ctp:n4169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