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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群书治要 -> 卷十 -> 孔子家语 -> 刑政 -> 2 - 相似段落[详细说明]
仲弓曰:古之听讼,可得闻乎。孔子曰: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,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别之,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以尽之,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狱必三讯焉。一曰讯羣臣,二曰讯羣吏,三曰讯万民也。有指无简则不听,简,诚也。有其意,无其诚者,不论以为罪。附从轻,赦从重,附人之罪,以轻为比,赦人之罪,以重为比。疑狱则泛,与衆共之,衆疑,赦之,故爵人必于朝,与衆共之也。刑人必于市,与衆弃之也。古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不养也。士遇之涂,弗与之言也。屏诸四方,唯其所之,弗及以政,弗欲生之故也。
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仲弓曰:“古之听讼,尤罚丽于事,不以其心,可得闻乎?”孔子曰:“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情,立君臣之义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深浅之量以别之;悉其聪明,正其忠爱以尽。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狱必三讯焉。有旨无简,则不听也。附从轻,赦从重,疑狱则泛与众共之,疑则赦之,皆以小大之比成之。是故爵人必于朝,与众共之也;刑人必于市,与众弃之也。古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养其。士遇之涂,弗与之言,屏诸四方,唯其所之,弗及与政,弗欲生之也。”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仲弓曰:古之听讼,可得闻乎。孔子曰: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,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别之,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以尽之,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狱必三讯焉。有指无简则不听,附从轻,赦从重,疑狱则泛,与衆共之,衆疑,赦之,故爵人必于朝,与衆共之也。刑人必于市,与衆弃之也。古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不养也。士遇之涂,弗与之言也。屏诸四方,唯其所之,弗及以政,弗欲生之故也。 《礼记·王制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、立君臣之义以权之。意论轻重之序、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。悉其聪明、致其忠爱以尽之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情,立君臣之义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深浅之量以别之;悉其聪明,正其忠爱以尽。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,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别之,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以尽之, 《群书治要·体论》: 凡听讼决狱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权轻重之叙,测浅深之量,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 《太平御览·听讼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厚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;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以尽之。 《礼记·王制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、立君臣之义以权之。意论轻重之序、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情,立君臣之义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深浅之量以别之;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,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别之, 《群书治要·体论》: 凡听讼决狱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权轻重之叙,测浅深之量, 《太平御览·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》: 五刑之理,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,测浅深之量以别之。 《太平御览·听讼》: 凡听五刑之讼,必厚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; 《礼记·王制》: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。必三刺。有旨无简不听。附从轻,赦从重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狱必三讯焉。有旨无简,则不听也。附从轻,赦从重,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狱必三讯焉。有指无简则不听,附从轻,赦从重, 《太平御览·听讼》: 司寇正刑明辟,以听狱讼,必三刺有旨,无简不听,附从轻,赦从重。 《礼记·王制》: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。 《大戴礼记·千乘》: 司寇司秋,以听狱讼,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, 《太平御览·听讼》: 司寇正刑明辟,以听狱讼, 《礼记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。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是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养,士遇之涂弗与言也;屏之四方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亦弗故生也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是故爵人必于朝,与众共之也;刑人必于市,与众弃之也。古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养其。士遇之涂,弗与之言,屏诸四方,唯其所之,弗及与政,弗欲生之也。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故爵人必于朝,与衆共之也。刑人必于市,与衆弃之也。古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不养也。士遇之涂,弗与之言也。屏诸四方,唯其所之,弗及以政,弗欲生之故也。 《礼记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。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是故爵人必于朝,与众共之也;刑人必于市,与众弃之也。 《群书治要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,刑人于市,与衆弃之。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故爵人必于朝,与衆共之也。刑人必于市,与衆弃之也。 《太平御览·市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;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 《礼记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。刑人于市, 《说苑·谈丛》: 爵人于朝,沦人于市,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是故爵人必于朝,与众共之也;刑人必于市, 《抱朴子·用刑》: 爵人于朝,刑人于市, 《群书治要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,刑人于市,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故爵人必于朝,与衆共之也。刑人必于市, 《太平御览·市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;刑人于市, 《礼记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。 《白虎通德论·爵》: 爵人于朝,与众共之也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是故爵人必于朝,与众共之也; 《群书治要·王制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,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故爵人必于朝,与衆共之也。 《太平御览·市》: 爵人于朝,与士共之; 《礼记·王制》: 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 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 刑人必于市,与众弃之也。 《群书治要·王制》: 刑人于市,与衆弃之。 《群书治要·刑政》: 刑人必于市,与衆弃之也。 《太平御览·弃市》: 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 《太平御览·市》: 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