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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i-Tang -> 群书治要 -> 卷十七 -> 汉书五 -> 传 -> 53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夫天亦有所分与,与上齿者去其角,傅其翼者两其足,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古之所与禄者,不食于力,不动于末,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夫已受大,又取小,天不能足,而况人乎。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。身宠而载高位,家温而食厚禄,因乘富贵之资力,以与民争利于下,民安能如之哉。是故博其産业,蓄其积委,务此而无已,以迫蹵民,民寖以大穷,富者奢侈羡溢,贫者穷急愁苦,而上不救,则民不乐生,民不乐生,尚不避死,安能避罪,此刑罚之所以繁而奸邪不可胜者也。
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夫天亦有所分予,予之齿者去其角,傅其翼者两其足,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古之所予禄者,不食于力,不动于末,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,与天同意者也。夫已受大,又取小,天不能足,而况人乎!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。身宠而载高位,家温而食厚禄,因乘富贵之资力,以与民争利于下,民安能如之哉!是故众其奴婢,多其牛羊,广其田宅,博其产业,畜其积委,务此而亡已,以迫蹴民,民日削月朘,寖以大穷。富者奢侈羡溢,贫者穷急愁苦;穷急愁苦而上不救,则民不乐生;民不乐生,尚不避死,安能避罪!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。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夫天亦有所分与,与上齿者去其角,傅其翼者两其足,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古之所与禄者,不食于力,不动于末,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夫已受大,又取小,天不能足,而况人乎。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。身宠而载高位,家温而食厚禄,因乘富贵之资力,以与民争利于下,民安能如之哉。是故博其産业,蓄其积委,务此而无已,以迫蹵民,民寖以大穷,富者奢侈羡溢,贫者穷急愁苦,而上不救,则民不乐生,民不乐生,尚不避死,安能避罪,此刑罚之所以繁而奸邪不可胜者也。 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夫天亦有所分予,予之齿者去其角,傅其翼者两其足,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古之所予禄者,不食于力, 《前汉纪·孝武皇帝纪二》: 天之所分与。与之齿者去其角。傅其翼者两其足。是所受者大。不得取其小也。古之食禄者。不食于民力。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夫天亦有所分与,与上齿者去其角,傅其翼者两其足,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古之所与禄者,不食于力, 《史记·循吏列传》: 受大者不得取小。 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 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, 《前汉纪·孝武皇帝纪二》: 是所受者大。不得取其小也。 《群书治要·循吏传》: 受大者不得取小,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 《春秋繁露·度制》: 故已有大者,不得有小者,天数也。夫已有大者又兼小者,天不能足之,况人乎? 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,与天同意者也。夫已受大,又取小,天不能足,而况人乎!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也。夫已受大,又取小,天不能足,而况人乎。 《韩非子·安危》: 守所短则民不乐生,以无功御不乐生, 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则民不乐生;民不乐生,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则民不乐生,民不乐生, 《大戴礼记·千乘》: 则民不乐生, 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: 则民不乐生; 《群书治要·传》: 则民不乐生, 《群书治要·傅子》: 则民不乐生, 《太平御览·春上》: 则民不乐生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