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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i-Tang -> 群書治要 -> 卷二十五 -> 魏志上 -> 后妃傳 -> 22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黄初四年,尚書令陳羣,僕射司馬宣王并舉勛為宮正,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,六年,帝欲征吳,羣臣大議,勛面諫以為不可,帝益忿之,左遷勛為治書執法,帝從壽春還,屯陳留郡界,太守孫邕見,出過勛,時營壘未成,但立標埒,邕邪行不從正道,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,勛以塹壘未成,解止不舉,大軍還洛陽,曜有罪,勛奏絀遣,而曜密表勛私解邕事。詔曰:勛指鹿作馬,收付廷尉,廷尉法議正刑五歲,三官駁依律罰金二斤。帝大怒曰:勛無活分,而汝等敢縱之,收三官以下付刺奸,當令十鼠同穴,大尉鍾繇,司徒華歆等并表勛父信有功於太祖,求請勛罪,帝不許,遂誅勛,勛內行既修,廉而能施,死之日,家無餘財,莫不為勛嘆恨。
《三國志·鮑勛傳》: 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羣、僕射司馬宣王並舉勛為宮正,宮正即御史中丞也。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。六年秋,帝欲征吳,羣臣大議, 《群書治要·后妃傳》: 黄初四年,尚書令陳羣,僕射司馬宣王并舉勛為宮正,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,六年,帝欲征吳,羣臣大議, 《三國志·鮑勛傳》: 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羣、僕射司馬宣王並舉勛為宮正,宮正即御史中丞也。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。 《群書治要·后妃傳》: 黄初四年,尚書令陳羣,僕射司馬宣王并舉勛為宮正,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, 《太平御覽·御史中丞上》: 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群、仆射司馬宣王并舉勛為官正,官正即御史中丞也。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。 《三國志·鮑勛傳》: 帝從壽春還,屯陳留郡界。太守孫邕見,出過勛。時營壘未成,但立摽埒,邕邪行不從正道,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,勛以塹壘未成,解止不舉。大軍還洛陽,曜有罪,勛奏絀遣,而曜密表勛私解邕事。詔曰:「勛指鹿作馬,收付廷尉。」廷尉法議:「正刑五歲。」三官駮:「依律罰金二斤。」帝大怒曰:「勛無活分,而汝等敢縱之!收三官已下付刺姦,當令十鼠同穴。」太尉鍾繇、司徒華歆、鎮軍大將軍陳羣、侍中辛毗、尚書衞臻、守廷尉高柔等並表「勛父信有功於太祖」,求請勛罪。帝不許,遂誅勛。勛內行旣脩,廉而能施,死之日,家無餘財。後二旬,文帝亦崩,莫不為勛歎恨。 《群書治要·后妃傳》: 帝從壽春還,屯陳留郡界,太守孫邕見,出過勛,時營壘未成,但立標埒,邕邪行不從正道,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,勛以塹壘未成,解止不舉,大軍還洛陽,曜有罪,勛奏絀遣,而曜密表勛私解邕事。詔曰:勛指鹿作馬,收付廷尉,廷尉法議正刑五歲,三官駁依律罰金二斤。帝大怒曰:勛無活分,而汝等敢縱之,收三官以下付刺奸,當令十鼠同穴,大尉鍾繇,司徒華歆等并表勛父信有功於太祖,求請勛罪,帝不許,遂誅勛,勛內行既修,廉而能施,死之日,家無餘財,莫不為勛嘆恨。 《後漢書·杜欒劉李劉謝列傳》: 收付廷尉。 《後漢書·蔡邕列傳下》: 即收付廷尉治罪。 《三國志·夏侯尚傳》: 收付廷尉, 《三國志·鮑勛傳》: 收付廷尉。 《群書治要·后妃傳》: 收付廷尉, 《太平御覽·御史中丞下》: 輒收付廷尉。 《太平御覽·考竟》: 即收付廷尉, 《太平御覽·十二棋卜》: 收付廷尉, 《太平御覽·占候》: 收付廷尉, 《太平廣記·張直方》: 請收付廷尉。 《三國志·鮑勛傳》: 死之日,家無餘財。 《三國志·鄧芝傳》: 死之日家無餘財。 《群書治要·后妃傳》: 死之日,家無餘財, 《太平御覽·車騎將軍》: 死之日家無餘財。 《太平御覽·良將上》: 死之日家無餘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