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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

《定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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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定分:
法令者,民之命也。為治之本也。所以備民也。智者不得過,愚者不得不及,名分不定,而欲天下之治,是猶欲無饑而去食去食下舊無欲字,補之,欲無寒而去衣也。其不幾亦明矣。一兔走而百人追之,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,由名之未定也。夫賣兔者滿市,盗不敢取,由名分之定也。故名分未定,堯,舜,禹,湯且皆加務而逐之,名分已定,貪盗不取,今法令不明,其名不定,天下之人得議之,此所謂名分不定也。夫名分不定,堯,舜猶將皆折而奸之,而况衆人乎。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。置吏也。為天下師,所以定分分上有名字也。名分定則大詐真真作貞信,巨盗愿愨,而各自治也。故夫名分定,勢治之道也。名分不定,勢亂之道也。故勢治者不可亂也。勢亂者不可治也。夫勢亂而欲治之,愈亂矣。勢治而治之,則治矣。故聖人治治,不治亂也。

2 定分:
聖人為民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,愚智遍能知之,萬民無陷於險危也。故聖人立天下而天下無刑死者,非可刑殺而不刑殺也。萬民皆知所以避禍就福而皆自治也。明主因治而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

URN: ctp:n4182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