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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群书治要 -> 卷四十七 -> 政要论 -> 详刑 -> 1 - 相似段落[详细说明]
夫刑辟之作,所从尚矣。圣人以治,乱人以亡,故古今帝王,莫不详慎之者,以为人命至重,壹死不生,一断不属故也。夫尧、舜之明,犹惟刑之恤也。是以后圣制法,设三槐九棘之吏,肺石嘉石之讯,然犹复三判,佥曰可杀,然后杀之,罚若有疑,即从其轻,此盖详慎之至也。故苟详、则死者不恨,生者不忿,忿恨不作,则灾害不生,灾害不生,太平之治也。
《群书治要·详刑》: 夫刑辟之作,所从尚矣。圣人以治,乱人以亡,故古今帝王,莫不详慎之者,以为人命至重,壹死不生,一断不属故也。夫尧、舜之明,犹惟刑之恤也。是以后圣制法,设三槐九棘之吏,肺石嘉石之讯,然犹复三判,佥曰可杀,然后杀之,罚若有疑,即从其轻,此盖详慎之至也。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夫刑辟之作,所从来尚矣。圣人以治,乱人以亡。是以古属帝王,莫不详慎之者,以为却庶至重,一死不生,一断不属。故尧舜之明,犹惟刑之恤。是以后圣制法,设三槐九棘之吏,肺石嘉石之诉,然由复三刺,佥曰“可煞”。然后煞之。罪若有疑,即从其轻。此盖详慎之至也。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惟刑之恤哉! 《前汉纪·孝成皇帝纪一》: 惟刑之恤。 《尚书·舜典》: 惟刑之恤哉! 《群书治要·详刑》: 犹惟刑之恤也。 《群书治要·体论》: 惟刑之恤, 《群书治要·傅子》: 惟刑之恤,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上》: 惟刑之恤哉。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犹惟刑之恤。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下》: 惟刑之恤。 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: 见可杀焉,然后杀之。 《群书治要·详刑》: 佥曰可杀,然后杀之, 《春秋繁露·五刑相生》: 是死者不恨,生者不怨, 《春秋繁露·五行五事》: 则死者不恨,生者不怨。 《群书治要·详刑》: 则死者不恨,生者不忿, 《太平御览·柷敔》: 使死者不恨,生者不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