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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i-Tang -> 群書治要 -> 卷四十八 -> 體論 -> 22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夫淫逸盗竊,百姓之所惡也。我從而刑之殘之刻剥之,雖過乎當,百姓不以為暴者,公也。怨曠飢寒,亦百姓之所惡也。遁而陷於法,我從而寬宥之,雖及於刑,必加隱惻焉。百姓不以我為偏者,公也。我之所重,百姓之所憎也。我之所輕,百姓之所憐也。是故賞約而勸善,刑省而禁奸,由此言之,公之於法,無不可也。過輕亦可,過重亦可,私之於法,無可也。過輕則縱奸,過重則傷善,今之為法者,不平公私之分,而辯輕重之文,不本百姓之心,而謹奏當之書,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