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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i-Tang -> 群書治要 -> 卷四十八 -> 體論 -> 25 - Parallel passages[More information]
春秋之時,王道浸壞,教化不行,子産相鄭而鑄刑書,偷薄之政,自此始矣。逮至戰國,韓任申子,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至於始皇兼吞六國,遂滅禮義之官,專任刑罰,而奸邪并生,天下叛之,高祖約法三章,而天下大悅,及孝文即位,躬修玄默,議論務在寬厚,天下化之,有刑厝之風,至於孝武,徵發煩數,百姓虛耗,窮民犯法,酷吏擊斷,奸宄不勝,於是張湯趙禹之屬,條定法令,轉相比况,禁固固疑罔積密,文書盈於机格,典者不能遍睹,奸吏因緣為市,議者咸怨傷之。
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春秋之時,王道寖壞,教化不行,子產相鄭而鑄刑書。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春秋之時,王道浸壞,教化不行,子産相鄭而鑄刑書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春秋之時,王道寖壞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春秋之時,王道寢壞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春秋之時,王道浸壞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教化不行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教化不行, 《太平御覽·考功員外郎》: 教化不行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媮薄之政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偷薄之政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陵夷至於戰國,韓任申子,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增加肉刑,大辟有鑿顛押脅鑊亨之刑,至於始皇,兼吞戰國,遂毁先王之法,滅禮義之官,專任刑罰,躬操文墨,而奸邪并生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逮至戰國,韓任申子,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至於始皇兼吞六國,遂滅禮義之官,專任刑罰,而奸邪并生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陵夷至於戰國,韓任申子,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;增加肉刑、大辟,有鑿顛、抽脅、鑊亨之刑。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及至戰國。韓任申不害。秦用商鞅。起連坐之法。造參夷之誅。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。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陵夷至於戰國,韓任申子,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增加肉刑,大辟有鑿顛押脅鑊亨之刑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逮至戰國,韓任申子,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 《新序·雜事三》: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, 《諫逐客書》: 孝公用商鞅之法, 《史記·魯仲連鄒陽列傳》: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, 《史記·李斯列傳》: 孝公用商鞅之法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 《漢書·食貨志上》: 至秦則不然,用商鞅之法, 《漢書·五行志中之下》: 秦連相坐之法, 《漢書·賈鄒枚路傳》: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, 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: 至秦則不然。師申商之法, 《前漢紀·孝武皇帝紀四》: 至秦則不然。用商鞅之法。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秦用商鞅。起連坐之法。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 《群書治要·傳》: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秦用商鞅,連相坐之法, 《太平御覽·關西道》: 孝公用商鞅, 《太平御覽·貧上》: 秦則不然,用商鞅之法, 《太平御覽·貢賦下》: 秦用商鞅之法, 《太平御覽·賦斂》: 至秦則不然,用商鞅之法, 《太平御覽·敘刑上》: 秦用商鞅之法, 《太平御覽·田》: 至秦則不然,用商鞅之法, 《太平御覽·田》: 秦用商鞅之法, 《史記·田敬仲完世家》: 秦用商鞅。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秦用商鞅,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秦用商鞅。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秦用商鞅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秦用商鞅, 《鹽鐵論·非鞅》: 又作為相坐之法,造誹謗,增肉刑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;增加肉刑、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起連坐之法。造參夷之誅。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。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增加肉刑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連相坐之法,造參夷之誅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至於秦始皇,兼吞戰國,遂毀先王之法,滅禮誼之官,專任刑罰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至於始皇,兼吞戰國,遂毁先王之法,滅禮義之官,專任刑罰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至於始皇兼吞六國,遂滅禮義之官,專任刑罰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高祖初入關,約法三章曰:「殺人者死,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至高祖初入秦。約法三章。 《後漢書·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》: 高祖平亂,約法三章。 《後漢書·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》: 高祖入關,雖尚約法,然殺人者死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高祖初入關,約法三章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高祖平亂,約法三章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高祖約法三章, 《群書治要·傅子》: 漢初入秦,約法三章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高祖初入關,約法三章。 《太平御覽·喜》: 高祖入關,與父老約,法三章,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上》: 高祖初入關,約法三章曰:「煞人者死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及孝文即位,躬脩玄默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及孝文即位,躬修玄默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及孝文即位,躬修玄默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躬修玄默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躬修玄默, 《太平御覽·漢孝文皇帝》: 躬修玄默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論議務在寬厚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論議務在寬厚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議論務在寬厚, 《漢書·王子侯表上》: 至于孝武, 《漢書·敘傳下》: 至于孝武, 《後漢書·宦者列傳》: 至於孝武, 《群書治要·宦者傳》: 至於孝武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至於孝武, 《太平御覽·以公相封》: 至於孝武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徵發煩數,百姓貧耗,窮民犯法,酷吏擊斷,姦軌不勝。於是招進張湯、趙禹之屬,條定法令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徵發煩數,百姓虛耗,窮民犯法,酷吏擊斷,奸宄不勝,於是張湯趙禹之屬,條定法令, 《太平御覽·敘刑上》: 徵發煩數,百姓貧窮,民被酷吏,擊奸斷宄不勝。於是招進張湯、趙禹之屬,修定法令。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徵發煩數, 《漢書·王莽傳下》: 徵發煩數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徵發煩數, 《太平御覽·敘刑上》: 徵發煩數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酷吏擊斷,姦軌不勝。於是招進張湯、趙禹之屬,條定法令,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酷吏擊斷。姦宄不勝。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。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酷吏擊斷,奸宄不勝,於是張湯趙禹之屬,條定法令, 《太平御覽·敘刑上》: 民被酷吏,擊奸斷宄不勝。於是招進張湯、趙禹之屬,修定法令。 《漢書·景帝紀》: 而姦軌不勝。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姦軌不勝。 《漢書·王貢兩龔鮑傳》: 姦軌不勝, 《漢書·敘傳下》: 姦軌不勝, 《前漢紀·孝元皇帝紀上》: 姦宄不勝。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姦宄不勝。 《後漢書·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》: 故姦軌不勝。 《群書治要·傳》: 奸軌不勝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故奸軌不勝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奸宄不勝, 《藝文類聚·漢景帝》: 而姦宄不勝, 《太平御覽·孝景皇帝》: 而奸宄不勝。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文書盈於几閣,典者不能遍睹。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文書盈於機閣。典掌不能遍睹。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文書盈於机格,典者不能遍睹, 《漢書·刑法志》: 姦吏因緣為市, 《前漢紀·孝成皇帝紀一》: 姦吏因緣為市。 《後漢書·桓譚馮衍列傳上》: 姦吏得因緣為市, 《群書治要·志》: 奸吏得因緣為市, 《群書治要·體論》: 奸吏因緣為市, 《太平御覽·律令上》: 奸吏得因緣為市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