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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禮政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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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禮政:
治國之大體有四,一曰仁義,二曰禮制,三曰法令,四曰刑罰,四本者具,則帝王之功立矣。所謂仁者,愛人者也。愛人,父母之行也。為民父母,故能興天下之利也。所謂義者,能辨物理者也。物得理,故能除天下之害也。興利除害者,則賢人之業也。夫仁義禮制者,治之本也。法令刑罰者,治之末也。無本者不立,無末者不成,夫禮教之治,先之以仁義,示之以敬讓,使民遷善,日用而不知也。儒者見其如此,因謂治國不須刑法,不知刑法承其下,而後仁義興於上也。法令者賞善禁淫,居治之要會,商韓見其如此,因曰治國不待仁義,不知仁義為之體,故法令行於下也。是故導之以德,齊之以禮,則民有耻,導之以政,齊之以刑,則民苟免,是治之貴賤者也。先仁而後法,先教而後刑,是治之先後者也。

2 禮政:
夫遠物難明而近理易知,故禮讓緩而刑罰急,是治之緩急也。夫仁者使人有德,不能使人知禁,禮者使人知禁,不能使人必仁,故本之者仁,明之者禮也。必行之者刑罰也。先王為禮以達人之性,理刑以承禮之所不足,故以仁義為不足以治者,不知人性者也。是故失教,失教者無本也。以刑法為不可用者,是不知情僞者也。是故失威,失威者不禁也。故有刑法而無仁義,久則民忽,民忽則怒也。有仁義而無刑法,則民慢,民慢則奸起也。故曰:本之以仁,成之以法,使兩通而無偏重,則治之至也。夫仁義雖弱而持久,刑殺雖强而速亡,自然之治也。

URN: ctp:n4189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