亂主之行爵祿也,不以法令案功勞;其行刑罰也,不以法令案罪過,而聽重臣之所言;故臣欲有所賞,主為賞之;臣欲有所罰,主為罰之,廢其公法,專聽重臣,如此,故群臣皆務其黨,重臣而忘其主,趨重臣之門而不庭,故明法曰:「十至於私人之門,不一至於庭。」
十至私人之門,不一至於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