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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》 | Library Resources |
1 | 刑法: |
《爾雅》曰:律,法也。 又:律法銓也。易坎卦,主法律,銓衡輕重也。 |
2 | 刑法: |
《管子》曰:正月之朔,百吏在朝,君乃出令,布憲于國,五鄉五師五屬大夫,皆受憲于君矣。 又曰:法者所以興功懼暴,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。 又曰:凡國無法,則眾不知所為,無度則事無儀,有法不正,有度不直,則治僻,治僻則國亂。故曰:正法直度,罪殺無赦,殺戮必信,民畏而懼,武威既明,令不再行。 又曰:法者,天地之位,象四時之行,以治天下,四時之行,有寒有暑,聖人法之,故有文有武,天地之位,有前有後,有左有右,聖人法之,以建經紀,春生於左,秋殺於右,夏長於前,冬藏於後,生長之事文也。收藏之事武也。是故文事在左,武事在右,聖人法之,以行法令,以治事理也。 |
3 | 刑法: |
《申子》曰:君必有明法正義,若懸權衡以稱輕重,所以一群臣也。 又曰:堯之治也。善明法察令而已,聖君任法而不任智,任數而不任說,黃帝之治天下,置法而不變,使民而安不安,樂其法也。 又曰:昔七十九代之君,法制不一,號令不同,然而俱王天下,何也。必當國富而粟多也。 |
4 | 刑法: | 《家語》曰:孔子初仕,為中都宰。中都,魯邑。制為養生送死之節,長幼異食,強弱異任,男女別塗,路不拾遺,器不雕偽,市不二價,行之一年,而四方諸侯皆則焉。定公謂孔子曰:學子之法,以治魯國,何如。孔子對曰:雖天下可,何但魯國而已矣。 |
5 | 刑法: |
《韓子》曰:治大國而數變法,則民苦之,是以有道之君,貴虛靜而重變法。 又曰:聖人立法,賞足以勸善,威足以勝暴,備足以必完。 又曰:釋法術而心治,堯不能正一國,使中主守法術,拙匠執規矩尺寸,則萬不失一。 又曰:董安于行石阜山中,見深澗峭如牆,深百仞。因問其鄉左右曰:人嘗有入者乎。對曰:無有。安于喟然歎曰:吾能治矣。使吾法之無赦,猶入澗之必死也。則民莫之犯,何為不治。事具水部澗篇。 又曰:越王問於大夫種曰:吾欲伐吳,可乎。對曰:可矣。君賞厚而信,罰嚴而必,君欲知之,何不試焚宮室,於是遂焚宮室,民莫救火。乃下令曰:人救火而死者,比敵死之賞,勝火而死者,比勝敵之賞,不救火,若比降北之罪,民之塗其體,被濡衣,走火者,左三千人,右三千人,此知必勝之勢也。 |
6 | 刑法: | 《文子》曰:文子問老子,法安所生。曰:法生於義,義生於眾,適合乎人心,此治之要也。法非從天下,非從地出,發於人間,及己自正。 |
7 | 刑法: | 《申子》曰:君子之所以尊者令,令不行,是無君也。故明君慎令。 |
8 | 刑法: |
《慎子》曰:堯為匹夫,不能鄰家至,西南面而王,則令行禁止,由此觀之,賢未足以服不肖,而勢位足以屈賢也。 又曰:法之功,莫大使私不行,君之功,莫大使民不爭,今立法而行私,是與法爭,其亂甚於無法,立君而尊賢,是賢與君爭,其亂甚於無君,故有道之國,法立則私善不行,君立則賢者不尊,民一於君,斷於法,國之大道也。 又曰:故治國無其法則亂,守法而不變則衰,有法而行私,謂之不法,以力役法者,百姓也。以死守法者,有司也。以道變法者,君長也。 |
9 | 刑法: |
《漢書》曰:漢興,高祖初入關,約法三章。曰: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,蠲削煩苛,兆民大說,其後四夷未附,兵革未息,三章之法,不足以禦姦,於是相國蕭何,捃摭秦法,取宜於時者作律。 又曰:杜周為廷尉,其治獄倣張湯,而善伺候,上所欲擠者,因而陷之,上所欲釋,久繫待問,而微見其冤狀。客有謂周曰:君為天下決平,不修三尺法,當時為是,何古之法。 又曰:時上方向文學,張湯決大獄,欲傅古議,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,補廷尉使,平疑法,奏讞疑,事必奏,先為上分別其原,上所是,受而著讞法,廷尉挈令,揚主之明。 |
10 | 刑法: | 《東觀漢記》曰:陳寵曾祖父咸,成哀間,以明律令,為侍御史,王莽篡位,父子相將歸鄉里,●門不出入,收家中律令文書,壁藏之,以俟明王,咸常勅戒子孫,為人議法,當依輕,雖有百金之利,無與人重比,故世謂陳氏持法寬。 |
11 | 刑法: | 范曄《後漢書》曰:鄭弘,建初初,為尚書令,舊制,尚書郎限滿,補縣長,令史報丞尉,弘奏以為臺職雖尊,而酬賞甚薄,至於關選,多無樂者,謂使郎補千戶,令史為長,帝從其議,弘前後所陳,有補益王政者,著之南宮,以為故事。 |
12 | 刑法: | 《說文》曰:科,程也。程,品也。十發為程,十程為寸。 |
13 | 刑法: | 《楊雄劇秦美新論》曰:金科玉條。科條謂所施也。律金玉,當珍之。 |
14 | 刑法: |
《鹽鐵論》曰:昔秦法繁於秋荼,而密於凝脂,然上下相趨,姦偽萌生。 又曰:夫善言天者,合之於人,善言古者,考之於今,二尺四寸之律,古今一也。 |
15 | 刑法: | 《風俗通》曰:咎陶謨虞,始造律,蕭何成九章,此關諸百王,不易之道也。時所制曰令,漢書著于甲令,夫吏者治也。當先自正,然後正人,故文書下如律令,言當承憲履繩動,不失律令也。 |
16 | 刑法: | 王隱《晉書》曰:荀勗與賈充,共定律令,班下施用,各加祿賜。 |
17 | 刑法: | 【詩】《周庾信正旦上司憲詩》曰:詰旦啟門欄,繁辭擁筆端,蒼鷹下獄吏,獬豸飾刑官,司朝引玉節,盟載捧珠盤,孟門久失路,扶搖忽上摶,栖烏還得府,棄馬復歸欄,榮華名義重,慮薄報恩難,枚乘還起疾,貢禹遂彈冠,方乘蓮葉劍,未用竹根丹,一知懸象法,誰思垂釣竿。 |
18 | 刑法: | 【賦】《晉傅咸明意賦》曰:侍御史傅咸,奉詔治獄,作賦用明意云,舍控款以彌載,令棲遲以淹留,吏砥身以存公,古有死而無柔,彼背正以從邪,我沒世而是尤,敷腎腸以為效兮,豈文飾之足脩,感恩輸命,心口自滅,加我數年,竭力效節,春秋既不吾與,日月忽其不屈,周道兮如砥,言人兮是由,材曲兮枉橈,朽木兮難抽。 |
19 | 刑法: | 《晉傅玄釋法篇》曰:釋法任情,姦佞在下,多疑少決,譬執腐索,以御奔馬,專任刑名,民不聊生,通儒達道,政乃升平,浩浩大海,百川歸之,洋洋聖化,九服仰之,春風暢物,秋霜肅殺,同則相濟,異若胡越。 |
20 | 刑法: | 【贊】《梁昭明太子爾雅制法則贊》曰:惟斯法則,信如四時,嚴此刑政,刑輕罪疑,霜威已振,民不敢欺。 |
21 | 刑法: | 《後漢李尤鞠城銘》曰:員鞠方牆,倣象陰陽,法月衡對,二六相當,建長立平,其列有常,不以親疏,不有阿私,端心平意,莫怨其非,鞠政由然,況乎執機。 |
22 | 刑法: |
【令】《魏陳王曹植黃初五年令》曰:夫遠不可知者天也。近不可知者人也。傳曰:知人則哲,堯猶病諸。諺曰:人心不同,若其面焉。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。近之則不遜,遠之則怨,詩云,憂心悄悄,慍于群小,自世閒人,或受寵而背恩,或無故而叛,違顧左右,曠然無信,大嚼者咋斷其舌,右手執斧,左手執鉞傷夷,一身之中,尚有不可信,況於人乎。唯無深瑕潛釁,隱過匿𠎝,乃可以為人。諺曰:穀千駑,不如養一●,又曰:穀駑養虎,大無益也。乃知韓昭使藏弊蔥,良有以也。使臣有三品,有可以仁義化者,有可以恩惠驅者,不足以導之,則當以刑罰使之,刑罰復不足以率之,則明所以不畜,故唐堯至仁,不能容無益之子,湯武至聖,不能養無益之臣,九折臂知為良醫,吾知所以待下矣。諸吏各敬爾在位,孤推一概之平,功之宜賞,於疏必與,罪之宜戮,在親不赦,此令之行,有若皎日,於戲群司,其覽之哉。 又《黃初六年令》曰:身輕於鴻毛,而謗重於泰山,賴蒙帝主天地之仁,違百寮之典議,赦三千之首戾,反我舊居,襲我初服,雲雨之施,焉有量哉。孤以何功,而納斯貺,富而不吝,寵至不驕者,則周公其人也。孤小人爾,深更以榮為戚,何者,將恐簡易之尤,出於細微,脫爾之愆,一朝復露也。故欲修吾往業,守吾初志,欲使皇帝恩在摩天,使孤心常存入地,將以全陛下厚德,究孤犬馬之年,此難能也。然固欲行眾之難。詩曰:德輶如毛,鮮克舉之,此之謂。 |
23 | 刑法: | 【難】《漢張敞議入穀贖罪》:蕭望之難曰:國兵在外,軍以夏發,隴西以北,安定以西,吏民並給轉輸,田事頗廢,素無餘積,雖羌虜以破,來春必乏,窮僻之處,買無所得,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,願令諸有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,得以差入穀,此八郡贖罪,務益致穀,以豫備百姓之急,事下有司,望之與少府李疆議,以為民含陰陽之氣,有仁義欲利之心,在教化之所助,雖堯在上,不能去民欲利之心,而能令其欲利不勝其好義也。雖桀在上,不能去民好義之心,能令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。故堯桀之分,在於義利而已,導民不可不慎也。今欲令民量粟以贖罪,如此則富者得生,貧者獨死,是貧富異刑,而法不一也。人情貧窮,父兄囚執,聞出財得以生活,為人子弟者,將不顧死亡之患,敗亂之行,以赴財利,求親戚一人得生,十人以死,如此,伯夷之行壞,公綽之名滅,政教一傾,雖有周召之佐,恐不能復,古者藏於民,不足則取,有餘則予。詩曰:爰及矜人,哀此鰥寡,上惠下也。 |
24 | 刑法: | 【議】《後漢孔融肉刑議》曰:古者敦庬,善否區別,吏端刑清,治無過失,百姓有罪,皆自取之,末世陵遲,風俗壞亂,政撓俗替,法害其民。故曰: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。而欲繩之以古刑,投之以殘棄,非所謂與時消息也。紂斮朝涉之脛,天下謂之無道,夫九牧之地,千八百君,若刖一人,是天下常有千八百刖也。求世休和,弗可得已,且被刑之人,慮不念生,志在思死,類多趨惡,莫復歸止,夙沙亂齊,伊戾禍宋,趙高英布,為世大患,不能止其源,遂為非也。雖忠如鬻拳,信如卞和,智如孫臏,冤如巷伯,才如史遷,達如子政,一罹刀鋸,沒世不齒,漢開改惡之路,凡為此也。故明德之君,遠度深惟,棄短就長,不苟革其政者也。魏傅幹肉刑議曰:蓋禮樂所以導民,刑罰所以威之,是故君子忌禮,而小人畏刑,雖湯武之隆,成康之盛,不專用禮樂,亦陳肉刑之法,而康哉之歌興,清廟之頌作,由此推之,肉刑之法,不當除一也。經有墨劓剕割之制,至於鑿顛抽脅,烹煮之刑,衛鞅所述為,非咎陶所造,呂侯所述,據經按傳,肉刑不當除有五驗,請言其理,荀卿論之備矣。太古質簡,制事樸略,故耒耜未用於牛,而弧矢不加筋鐵,智非闇也。不識事宜,以為聖人純一之教,不如賢者支離之術,鄭衛可以易咸池,激楚可以陵韶武耶,斯不足復難矣。 |
25 | 刑法: | 《晉曹志議》曰:嚴刑以殺,犯之者寡,刑輕易犯,蹈惡者多,臣謂玩常苟免,犯法乃眾,黥刖鄣罪,而民甚恥,且創制墨刖,見者知禁,彰罪表惡,聞者多服,假使惡多,尚不至死,無妨產育,苟能殺以止殺,為惡縱寡,積而不已,將至無人,天無以神,君無以尊矣。故古人寧過不殺,是以為上,寧寬得眾,不寧急積殺,若及于張聽訟,刑以止刑,可不革舊,過此以往,肉刑是宜,假令漢文于張,承大亂之後,創基七十,國寡民稀,止禁刑書,鞭杖為治也。 |
26 | 刑法: | 《晉程咸女適人不從坐議》曰:夫司寇作典,建三等之制,甫侯修刑,通輕重之法,叔世多變,秦并重辟,漢因循之,大魏承襲,未革其弊,大逆之誅,不差已出之女者,誠欲絕惡類於一族,然法貴得中,刑慎過制,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,無自專之道,出適他族,還喪父母,降其服紀,所以明外成之節,異在室之恩,父母有罪,追刑已出之女,夫黨見誅,又隨異姓之戮,一人之身,內外受辟,男不衍禍於他族,女獨嬰罰於二門,非所以哀矜蒙弱,立法之本分也。今女既嫁,則為異姓之妻,如或產育,則為他族之母,此為元惡之所輕忽,戮無辜之所重,於恩則傷孝子之心,而興嫌怨之路,臣以為在室之女,宜從父族之誅,既醮之婦,使就夫家之罰,宜定齊科,以為永制。 |
27 | 刑法: | 【表】《晉盧諶理劉司空表》曰:臣聞經國之體,在於崇明典刑,立政之務,在於固慎開塞,典刑不明,則人情歷措,開塞乏慎,則逆節滋萌,竊見故司空廣武侯琨,在東皇帝擾攘之際,值群臣鼎沸之難,戮力皇家,義誠彌厲,躬統華夷,親受矢石,王彌授首於河南,呂朗面縛於滎陽,社稷克寧,鑾輿反旆,奉迎之勳,琨效忠之一驗也。琨授并州,屬承其弊,到官之日,遺戶無幾,荊棘茂於街里,豺狼居於府舍,既無句踐甲楯之卒,又無衛文共滕之民,當易危之勢,處難濟之中,鳩集傷夷,撫和戎狄,會遭京都失守,孝懷版蕩,群逆縱逸,充斥王畿,咸以為并州之地,四塞為固,東阻井陘,西限藍谷,前有太行之嶺,後有句注之關,琨抗辭厲聲,忠亮奮發,以為天子沉辱,而不隕身死節,言情則非所能安,言罪則不容於誅,遂乃鞠誓百姓,修繕甲兵,跋履山川,東征西討,以喪氣之眾,當天下嚴敵,蟣虱生於甲冑,鷰雀巢於帷幕,雖不能摧殄聰勒,且得據其心腹,琨破家為國之二驗也。琨乃稽民神之旨,通天下之意,唱上尊號,歸重聖躬,令南北萬里,若合符契,此又琨乃心本朝之三驗也。比未遇害,知匹磾必有禍心,唯恨不能效節於一方,上不得歸誠於陛下,辭旨慷慨,動於左右,聽其言者,莫能仰視,昔子囊垂終,道言城郢,古人稱之,以為忠貞,琨匪躬之操,義實茂之,此琨沒不忘國之四驗也。取亂侮亡,仲虺之遺言也。兼弱攻昧,隨季之善經也。匹磾之狹謀,踊躍一隅,無以自展,精卒勁騎,不得致力,以一人之身,妨一國之用,當今二賊未殄,方難尚殷,而使殊俗彊國,懷怨自相疑懼,非國家靜難之遠術也。伏惟陛下,以淑聖之姿,隆中興之緒,方將平章典刑,以序萬邦,而琨受害,悲哀冤痛已甚也。未聞朝廷有以甄論,昔壺關三老,訟衛太子之罪,谷永劉向,辯陳湯之功,下足以明功罪之分,上足以寤主上之懷。 |
28 | 刑法: | 《晉殷仲文罪釁解尚書表》曰:臣聞洪波振壑,川無活麟,驚飆拂野,林無靜柯,何者,勢弱則受制於人,力微則無以自保,於理雖昧,可得而言,於臣寔非所敢論,桓玄之世,誠復驅迫者眾,於微臣罪實深矣。進不能見危授命,亡身殉國,退不能辭粟首陽,拂衣高謝,遂乃宴安昏寵,叨昧偽封,錫文篡事,曾莫獨固,名義以之俱淪,情節自茲兼橈,宜其極法,以判忠邪,鎮軍臣裕,匡復社稷,大弘善貸,紓一戮於微命,由三驅於大信,既惠之以首領,後引之以縶維,于時皇輿否隔,天人未泰,用忘進退,唯力是視,是以僶俛從事,自同全人,今宸極反政,惟新告始,憲章既明,品物思舊,臣亦胡顏之厚,何以顯居榮次,乞解斯職,待罪私門,違謝闕庭,乃心愧戀。 |
29 | 刑法: | 《宋傅亮為劉毅軍敗自解表》曰:遂令犬羊內侮,兵纏紫極,聖朝肝膽,社稷幾殆,稽之典刑,罪不容宥,賴天祚有底,冢宰靈武,長蛇翦毒,醜類宵遯,今畿甸告寧,四封有截,臣元釁大責,既積朝野,桑榆之效,又無與立,而聖恩含宥,弛其徽墨,偏私之譏,既彰民聽,況可重荷岳牧之任,復當推轂之重。宋趙伯符以息舊犯罪乞解侍中讓軍表曰:臣識慚羊媼,慮闕日磾,致咎猖狂,初不自悟,形影相弔,心情喪恧,無宜復管司喉脣,作統連率。 |
30 | 刑法: | 《齊孔稚珪上新定法律表》曰:臣聞匠萬物者,以繩墨為政,馭大國者,以法理為本,故定國釋之,聲著漢臺,元常文慧,績應魏閣,則皋陶之謨,指掌可致,杜鄭之業,鬱焉何遠,然後姦人無所逃其刑,惡吏無所窮其詐,如身手之相驅,弦括之相接矣。 |
31 | 刑法: | 《梁任昉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》曰:臣聞淳源既遠,天討是因,畫衣象服,以致刑厝,草纓艾韠,民不能犯,及淳德下衰,運距澆季,湯刑禹政,不足禁姦,九法三章,無以息訟,所以赭衣塞路,圄犴成市,凝脂已疏,秋荼非苦,姦吏為市,生殺並用,可為慟哭,豈徒一緒,夫肖貌天地,稟靈川岳,受體愛敬,髮膚為重,流矢影風,顧有憂色,而當妄加刳斮,金木為伍,且夫刻木不對,畫地不入,畏避若是,而動貽非命,王道為虧,良在於此,法開二門,為政之蠹,生殺多緒,誰其適政。 |
32 | 刑法: | 【書奏】《漢杜欽奏記於王鳳》曰:切見令曰:吏二千石告,過長安,謁,不分別千賜,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,告不,賜告詔恩也。今告則得,詔恩不得,失輕重之差,又二千石病,賜告得歸,有故事,不得去郡,已亡者著令,傳曰:賞疑從予,所以廣恩勸功也。罰疑從去,所以慎刑,闕難知也。今釋令與故事,而假不敬之法,甚違闕疑從去之意,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,任兵馬之重,不宜去都,將以制刑,為後法者,則馮野王之罪,在未制,賞罰大信,不可不慎,鳳不聽,竟免野王,郡國二千石病,賜告不得歸家,自此始也。 |
33 | 刑法: | 《漢貢禹上書》曰:孝文皇帝時,貴廉絜,賤貪汙,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,禁固不得為吏,無贖罪之法,故令行禁止,海內大化,武帝始臨天下,尊賢用士,自見功大,遂從嗜欲,迺行一時之變,使犯法者贖罪,入穀者補吏,是以官亂民貧,盜賊並起。故俗皆曰:何以孝悌為,財多而官榮,使黥劓髡鉗者,猶復攘臂為政,俗之壞敗,乃至於此,今欲興至治,致太平,宜除贖罪之法。 |
34 | 刑法: | 《漢張俊上書》曰:臣辜恩負義,自陷重刑,情斷意訖,無所復望,廷尉鞠遣,歐刀在前,棺絮在後,魂魄飛揚,形容已枯,陛下聖澤,以臣嘗在近密,識其狀貌,傷其眼目,留心曲慮,特加偏覆,喪車復還,白骨更肉,披棺發槨,起見白日,天地父母,能生臣俊,不能使臣俊當死復生,陛下德過天地,恩重父母,誠非臣俊破碎骸骨,舉宗肉爛,所報萬一。 |
35 | 刑法: | 《魏鍾繇上書》曰:大魏受命,繼蹤虞夏,孝文革法,不合古道,先帝聖德,固天所縱,墳典之業,一以貫之,是以繼世仍發明詔,思復古刑,為一代法,連有軍事,遂未施行,陛下遠追二祖遺意,惜斬趾可以禁惡,恨入死之無辜,使明習律令,與群臣共議,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,復行此刑,書云,皇帝清問下民,有辭于苗,此言堯當除蚩尤有苗之刑,先審問於下民之有辭者也。若今弊獄之時,訊問三槐九棘,群吏萬民,如孝景之令,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,許之,其黥劓左趾,宮刑者,自如孝文易以髡笞,能有姦者,率年二十至四五十,雖斬其足,猶任生育,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,下計所全,歲三千人,張蒼除肉刑,所殺歲以萬計,臣欲復肉刑,歲生三千人,子貢問,能濟民可謂仁乎。孔子曰:何事於仁,必也聖乎。堯舜其猶病諸。又曰:仁遠乎哉。我欲仁,斯仁至矣。若試行之,斯民永濟。 |
36 | 刑法: | 《晉劉頌上書》曰:古者刑以止刑,及今民於此,以刑生刑,以徒生徒,諸犯重亡者髡,過三寸,輒重髡之,此以刑生刑,加作一歲,此以徒生徒也。亡者積多,繫囚猥畜。議者因曰:不可殺,復從而赦之,此為刑不制罪,法不勝姦,民知法之不勝,相聚而謀為不軌,月異而歲不同,故自頃以來,姦惡愛暴,漸以滋蔓,日積不已,弊將所歸,識者不深思此故。曰:肉刑於名忤聽,忤聽孰與賊盜不禁,聖主制肉刑,還有深理,其事所得而言,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。乃去其為惡之具,使夫姦民無用復肆其志,止姦絕本,理之盡也。亡者刖之,無所用復亡,盜者截其手,無所用復盜,淫者割其勢,理亦如之,除惡塞源,莫善於此,又非徒然也。此等已刑之後,便各歸家,父母妻子,共相養卹,不流離於塗路,創愈可役,上准古制,隨宜業作,雖以刑殘,不為虐棄,而所患都塞,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。晉杜豫奏事曰:古之刑書,銘之鼎鍾,鑄之金石,斯所以遠塞異端,絕異理也。法出一門,然後人知恆禁,吏無淫巧,政明於上,民安於下。 |
37 | 刑法: | 《晉劉頌刑獄奏》曰:君臣之分,各有所司,法欲必奉,故令主者守文,理有窮塞,故使大臣釋滯,事有時,故人主權斷,主者守文,若釋之執犯蹕之卒也。大臣釋滯,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。人主權斷,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。天下萬事,自非斯格,不得以出意妄議,其餘皆以律令從事,然後法信於下,民聽不惑,吏不容姦,可以言理,人主執斯格以責群下,大臣小吏,其局則法一矣。上古議事以制,不為刑辟,夏殷及周,書法象魏,三代之君,咸棄典常之妙鑒,而任微文之直準,非聖有殊,所遇異也。今論時孰弊,不及中古,而執平者,欲適情之所安,自託於議事以制,臣切以為聽言則美,論理則遠,至如非常之斷,出法賞罰,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,封趙氏之無功,唯人主專之,非奉職之臣,所得擬議,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絕,似是而非之奏塞,此蓋齊法之大准也。 |
38 | 刑法: | 《晉郭璞奏》曰:臣聞上古象刑而民不犯,中古明刑,以致刑措,故立刑以禁刑,立殺以去殺,重之以死,所以求其生,峻之以刑,所以輕其死,死由於法輕,生存乎法重,此亡防之成摽也。然則刑無輕重,用之唯平,非平法之為難,思在斷之為難,是以子皇行戮,刖者忘痛,釋之典刑,民無怨色,何者,積之於誠也。按癸酉詔書之旨,專為邊成,實之裔土,濟當時一切之用,非為經遠之法,亦是中夏全平之時,威御足指控制,故可得行之矣。欲役無賴子弟,驅不逞之人,聚之於空荒四維之地,將以扞固牧圉,未見其利也。且濱接鯨猾,密邇姦藪,退未絕其丘窟之顧,進無以塞其逋逃之門,五流三居,誠古之犯刑,論之於今,事實難行,且律令以跨三代,歷載所遵,未易輕改者也。是以刑法不專,則名幸者興,政令驟變,則人志無繫,子產患其如此,故矯先正議事之制,而立刑書之辟,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者也。 |
39 | 刑法: |
【啟】《梁簡文帝啟囚徒配役事啟》曰:伏以明慎三典,寬簡八刑,宸鑒每以垂心,國誥是焉攸切,臣比時奉敕旨,權視京師雜事,切見南北郊等處,並啟請四五歲以下輕囚,助充使役,優令聽獄官詳其可否,侮文之路自此而生,將恐玉科重輕,全關墨綬,金書去取,更由丹筆,愚謂宜詳五條,制以為永準。 又《謝邵陵王禁錮啟》曰:臣綸習近宵人,不能改過,屢犯明憲,三入刑科,昔繆彤掩扉,曹議著論,布衣兄弟,且相誡勗,以臣居長,終慚勸勵,仰負慈嚴,心顏戰讋。 |
40 | 刑法: | 《梁任昉為王金紫謝齊武帝未皇太子律序啟》曰:臣聞化澄上業,草纓垂典,教清中世,艾服懲刑,自禮失宗周,俗反炎漢,張馮導其跡,賈杜浚其流,仲舒之得情,孔子之博約,故以義該往哲,盡美前王,而年世浸遠,篇牘訛誤,朽編落簡,見誣前淑,侮文擅議,取弊後昆,立不倚衡,遂均鴻毛之殞,傷足居憂,忘貽髮膚之痛,豈所以臨河永歎,合育最靈者也。伏惟陛下,施博天地,澤深禹湯,溫舒之策,優游虛授,衛展之議,寧失弗經,削秋荼之法,解凝脂之網。 |
41 | 刑法: | 《陳徐陵謝兒報坐事付治中啟》曰:夫拾金樵路,高士所羞,整冠李下,君子斯慎,兒報不能謹絜,敢觸嚴綱,右趾鉄繫,事允法科,左校論輸,實由恩宥,老臣過庭之訓,多謝古賢,折笄之杖,有愧前達。 |
42 | 刑法: | 《晉叔向與鄭子產書》曰:昔先王議事以制,不為刑辟,懼民之有事心,是故閑之以義,糾之以政,行之以禮,守之以信,奉之以仁,制為祿位,以勸其從,嚴斷刑罰,以威其淫,懼其未也。故誨之以忠,聳之以行,教之以務,使之以和,臨之以敬,蒞之以彊,斷之以剛,猶求聖哲之主,明察之官,忠信之長,慈惠之師,民於是乎可任使也。而不生禍亂,民知有辟,則不忌於上,並有爭心,以懲於書,而徼倖以成之,不可為矣。三辟之興,皆叔世也。今吾子相鄭國,作封洫,立謗政,制參辟,鑄刑書,將以靜民,不亦難乎。民知爭端矣。將棄禮而徵於書,錐刀之末,將盡爭之,亂獄茲豐,賄賂並行,終子之世,鄭其敗乎。 |
43 | 刑法: | 【序】《晉杜豫律序》曰:律以正罪名,令以存事制,二者相須為用。 |
44 | 刑法: |
《晉張斐律序》曰:律令者,政事之經,萬機之緯。 又曰:鄭鑄刑書,晉作執秩,趙制國律,楚造僕區,並述法律之名,申韓之徒,各自立制。 |
45 | 刑法: | 【論】魏丁儀《刑禮論》曰:天垂象,聖人則之,天之為歲也。先春而後秋,君之為治也。先禮而後刑,春以生長為德,秋以殺戮為功,禮以教訓為美,刑以威嚴為用,故先生而後殺,天之為歲,先教而後罰,君之為治也。天不以久遠更其春冬,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禮刑哉。太古之世,民故質樸,質樸之民,宜其易化,是以中古之君子,或結繩以治,或象刑惟明,夏后肉辟,民轉姦詐,刑彌滋繁,禮亦如之,由斯言之,古之刑省,禮亦宜略,今所論辨,雖出傳記之前,天流東源不得西,景正形不得傾,自然之勢也。後世禮刑,俱失於前,先後之宜,故自有常,今夫先刑者,用其末也。曰禮禁未然之前,謂難明之禮,古人不能行也。按如所云禮嫂叔不親之屬也。非太古之禮也。所云禮者,豈此也哉。古者民少而獸多,未有所爭,民無患則無所思,故未有君焉。後民禍多,強暴弱,於是有賢人焉。平其多少,均其有無,推逸取勞,以身先之,民獲其利,歸而樂之,樂之得為君焉。夫刑之記君也。精其筋力,民畏其強而不敢校,得為君也。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,設逋亡之法,懼彼為我,而以勇力侵暴,於已能與則校,不能歸奉之,明矣。且上古之時賊耳,非所謂君也。上古雖質,宜所以為君,會當先別男女,定夫婦,分土地,班食物,此先以禮也。夫婦定而後禁淫焉。貨物正而後止竊,此後刑也。 |
46 | 刑法: |
《魏曹羲肉刑論》曰:夫言肉刑之濟治者,荀卿所唱,班固所述,隆其趣,則曰像天地,為之惟明,察其用,則曰死刑重而生刑輕,其所馳騁,極於此矣。治則刑重,亂則刑輕。 又曰: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,固未達夫用刑之本矣。夫死刑者,不唯殺人,妖逆是除,天地之道也。傷人者不改,斯亦妖逆之類也。如其可改,此則無取於肉刑也。且傷人殺人,皆非人性之自然也。必有由然者也。夫有由而然者,激之則淫,敦之則一,激之也者,動其利路,敦之也者,篤其質樸,故在上者議茲本要,不營奇思,行之以簡,守之以靜,大則其隆足以侔天地,中則其理可以厚民萌,下則刑罰可以無殘虐,民靜理則其化,為惡之尤者,眾之所棄,眾之所棄,則無改之驗著矣。夫死之可以有生,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,暴刑所加,雖云懲慢之由興,有使之然,謂之宜生,生之可也。舍死析骸,又何辜耶,猶稱以滿堂而飲,有向隅哀泣,則一堂為之不樂,在上者洗濯其心,靜而民足,各得其性,何懼乎姦之不勝,乃欲斷截防轉而入死乎。 |
47 | 刑法: | 《晉楊乂刑禮論》曰:覽眾所抵,精思構微,迭為先後,文若榮繁,翩然相反,豈彼繫未存厥中,嘗試稽之天地,考之人事,旁貫品物,綜覈彝倫,而刑禮之旨,可略言也。蓋刑禮之本,經緯陰陽,擬則乾坤,先王所以化民理物,興國濟治也。或者取證於春秋,有意乎尋本以綜末,然猶未離於先後,亦速難之始也。夫陰陽異制,化物則鈞,萬物本一,變而殊形,故王者去彼而適此,于此為生,而於彼為死,夫死者去此而適彼,於此為死,而於彼為生矣。禮生於讓,刑生於爭,讓者割己以與人,是刑加於己,而禮加於人也。爭者奪人以崇己,是刑施於人,而禮施於己也。由此言之,讓非純禮,爭非純刑也。慶賞以勸善,而為惡者懲,如有所懲,刑亦存矣。刑罰以懲惡,而為善者勸,如有所勸,禮亦存矣。故亡刑則禮不獨施,大道廢焉。則刑禮俱錯,大道行焉。則刑禮俱興,不合而成,未之有也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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