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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艺文类聚 -> 卷五十四 -> 刑法部 -> 刑法 -> 26 - 相似段落[详细说明]
《晋程咸女适人不从坐议》曰:夫司寇作典,建三等之制,甫侯修刑,通轻重之法,叔世多变,秦并重辟,汉因循之,大魏承袭,未革其弊,大逆之诛,不差已出之女者,诚欲绝恶类于一族,然法贵得中,刑慎过制,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,出适他族,还丧父母,降其服纪,所以明外成之节,异在室之恩,父母有罪,追刑已出之女,夫党见诛,又随异姓之戮,一人之身,内外受辟,男不衍祸于他族,女独婴罚于二门,非所以哀矜蒙弱,立法之本分也。今女既嫁,则为异姓之妻,如或产育,则为他族之母,此为元恶之所轻忽,戮无辜之所重,于恩则伤孝子之心,而兴嫌怨之路,臣以为在室之女,宜从父族之诛,既醮之妇,使就夫家之罚,宜定齐科,以为永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