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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藝文類聚 -> 卷五十四 -> 刑法部 -> 刑法 -> 32 - 相似段落[詳細說明]
【書奏】《漢杜欽奏記於王鳳》曰:切見令曰:吏二千石告,過長安,謁,不分別千賜,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,告不,賜告詔恩也。今告則得,詔恩不得,失輕重之差,又二千石病,賜告得歸,有故事,不得去郡,已亡者著令,傳曰:賞疑從予,所以廣恩勸功也。罰疑從去,所以慎刑,闕難知也。今釋令與故事,而假不敬之法,甚違闕疑從去之意,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,任兵馬之重,不宜去都,將以制刑,為後法者,則馮野王之罪,在未制,賞罰大信,不可不慎,鳳不聽,竟免野王,郡國二千石病,賜告不得歸家,自此始也。
《漢書·馮奉世傳》: 「竊見令曰,吏二千石告,過長安謁,不分別予賜。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,賜告不得,是一律兩科,失省刑之意。夫三最予告,令也;病滿三月賜告,詔恩也。令告則得,詔恩則不得,失輕重之差。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,不得去郡亡著令。傳曰:『賞疑從予,所以廣恩勸功也;罰疑從去,所以慎刑,闕難知也。』今釋令與故事而假不敬之法,甚違闕疑從去之意。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,任兵馬之重,不宜去郡,將以制刑為後法者,則野王之罪,在未制令前也。刑賞大信,不可不慎。」鳳不聽,竟免野王。郡國二千石病賜告不得歸家,自此始。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切見令曰:吏二千石告,過長安,謁,不分別千賜,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,告不,賜告詔恩也。今告則得,詔恩不得,失輕重之差,又二千石病,賜告得歸,有故事,不得去郡,已亡者著令,傳曰:賞疑從予,所以廣恩勸功也。罰疑從去,所以慎刑,闕難知也。今釋令與故事,而假不敬之法,甚違闕疑從去之意,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,任兵馬之重,不宜去都,將以制刑,為後法者,則馮野王之罪,在未制,賞罰大信,不可不慎,鳳不聽,竟免野王,郡國二千石病,賜告不得歸家,自此始也。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切見令曰:吏二千石告,過長安,謁,不分別千賜,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,告不,賜告詔恩也。今告則得,詔恩不得,失輕重之差,又二千石病,賜告得歸,有故事,不得去郡,已亡者著令, 《太平御覽·急假》: 竊見令曰吏二千石告,過長安謁。不分別予賜。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,賜告不得,是一律兩科,失省刑之意。夫三最予告,令也;病滿三月賜告,詔恩也。令告則得,詔恩不得,失輕重之差。又二千石病,賜告得,有故事,不得去郡亡著令。 《漢書·馮奉世傳》: 失輕重之差。 《漢書·敘傳下》: 輕重之差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失輕重之差, 《太平御覽·急假》: 失輕重之差。 《漢書·馮奉世傳》: 郡國二千石病賜告不得歸家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郡國二千石病,賜告不得歸家, 《太平御覽·急假》: 郡國二千石賜告不得歸家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