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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藝文類聚 -> 卷五十四 -> 刑法部 -> 刑法 -> 45 - 相似段落[詳細說明]
【論】魏丁儀《刑禮論》曰:天垂象,聖人則之,天之為歲也。先春而後秋,君之為治也。先禮而後刑,春以生長為德,秋以殺戮為功,禮以教訓為美,刑以威嚴為用,故先生而後殺,天之為歲,先教而後罰,君之為治也。天不以久遠更其春冬,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禮刑哉。太古之世,民故質樸,質樸之民,宜其易化,是以中古之君子,或結繩以治,或象刑惟明,夏后肉辟,民轉姦詐,刑彌滋繁,禮亦如之,由斯言之,古之刑省,禮亦宜略,今所論辨,雖出傳記之前,天流東源不得西,景正形不得傾,自然之勢也。後世禮刑,俱失於前,先後之宜,故自有常,今夫先刑者,用其末也。曰禮禁未然之前,謂難明之禮,古人不能行也。按如所云禮嫂叔不親之屬也。非太古之禮也。所云禮者,豈此也哉。古者民少而獸多,未有所爭,民無患則無所思,故未有君焉。後民禍多,強暴弱,於是有賢人焉。平其多少,均其有無,推逸取勞,以身先之,民獲其利,歸而樂之,樂之得為君焉。夫刑之記君也。精其筋力,民畏其強而不敢校,得為君也。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,設逋亡之法,懼彼為我,而以勇力侵暴,於已能與則校,不能歸奉之,明矣。且上古之時賊耳,非所謂君也。上古雖質,宜所以為君,會當先別男女,定夫婦,分土地,班食物,此先以禮也。夫婦定而後禁淫焉。貨物正而後止竊,此後刑也。
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【論】魏丁儀《刑禮論》曰:天垂象,聖人則之,天之為歲也。先春而後秋,君之為治也。先禮而後刑, 《太平御覽·秋下》: 魏丁儀《刑禮論》曰:上天垂象,聖人則之,歲先春而後秋,宮之為理,先禮而後刑。 《禮記·郊特牲》: 天垂象,聖人則之。 《說苑·辨物》: 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則之。 《孔子家語·郊問》: 天垂象,聖人則之, 《漢書·五行志上》: 「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象之; 《東觀漢記·楊賜》: 象見吉凶,聖人則之。 《後漢書·楊震列傳》: 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則之。 《後漢書·宦者列傳》: 天垂象,聖人則之。 《後漢書·天文上》: 「天垂象,聖人則之。 《周易·繫辭上》: 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象之。 《群書治要·傳》: 易曰: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則之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天垂象,聖人則之, 《太平御覽·天部上》: 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則之。 《太平御覽·秋下》: 上天垂象,聖人則之, 《太平御覽·敘聖》: 天垂象,見吉凶,聖人象之; 《太平御覽·諫諍三》: 象見吉凶,聖人則之。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天之為歲也。先春而後秋,君之為治也。先禮而後刑, 《意林·傅子一百二十卷》: 天地成歲也,先春而後秋;人君之治也,先禮而後刑。 《藝文類聚·赦宥》: 先春後秋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先春而後秋, 《意林·傅子一百二十卷》: 先春而後秋; 《太平御覽·秋下》: 歲先春而後秋, 《太平御覽·敘皇王下》: 天先春而後秋, 《群書治要·傅子》: 故先禮而後刑也。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先禮而後刑, 《意林·傅子一百二十卷》: 先禮而後刑。 《太平御覽·秋下》: 先禮而後刑。 《揚子法言·先知卷第九》: 虞象刑惟明,夏后肉辟三千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或象刑惟明,夏后肉辟, 《後漢書·禮儀上》: 禮亦如之。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禮亦如之, 《太平廣記·鄭虔》: 禮亦如之。 《三國志·步隲傳》: 先後之宜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先後之宜, 《說苑·臣術》: 預禁乎不然之前, 《春秋繁露·五刑相生》: 豫禁未然之前, 《大戴禮記·禮察》: 禮者,禁於將然之前; 《史記·太史公自序》: 夫禮禁未然之前, 《漢書·賈誼傳》: 夫禮者禁於將然之前, 《漢書·司馬遷傳》: 夫禮禁未然之前, 《群書治要·臣術》: 豫禁乎未然前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曰禮禁未然之前, 《太平御覽·治政二》: 夫禮者禁于將然之前, 《後漢書·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》: 以身先之。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以身先之, 《藝文類聚·刑法》: 民獲其利, 《太平御覽·堰埭》: 民獲其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