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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艺文类聚 -> 卷五十四 -> 刑法部 -> 刑法 -> 46 - 相似段落[详细说明]
《魏曹羲肉刑论》曰:夫言肉刑之济治者,荀卿所唱,班固所述,隆其趣,则曰像天地,为之惟明,察其用,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,其所驰骋,极于此矣。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。
又曰: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,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。夫死刑者,不唯杀人,妖逆是除,天地之道也。伤人者不改,斯亦妖逆之类也。如其可改,此则无取于肉刑也。且伤人杀人,皆非人性之自然也。必有由然者也。夫有由而然者,激之则淫,敦之则一,激之也者,动其利路,敦之也者,笃其质朴,故在上者议兹本要,不营奇思,行之以简,守之以静,大则其隆足以侔天地,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,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,民静理则其化,为恶之尤者,众之所弃,众之所弃,则无改之验著矣。夫死之可以有生,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,暴刑所加,虽云惩慢之由兴,有使之然,谓之宜生,生之可也。舍死析骸,又何辜耶,犹称以满堂而饮,有向隅哀泣,则一堂为之不乐,在上者洗濯其心,静而民足,各得其性,何惧乎奸之不胜,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。
《荀子·正论》: 故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,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故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, 《后汉书·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》: 夫时化则刑重,时乱则刑轻。 《群书治要·志》: 故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, 《艺文类聚·刑法》: 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。 《荀子·正论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也,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也, 《群书治要·志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, 《艺文类聚·刑法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, 《荀子·正论》: 然则是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也。 《荀子·正论》: 杀人者不死,而伤人者不刑, 《荀子·正论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孔丛子·公孙龙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公孙龙子·迹府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 《吕氏春秋·去私》: ‘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’, 《吕氏春秋·正名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是杀人者不死,而伤人者不刑也。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,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汉书·薛宣朱博传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前汉纪·高祖皇帝纪二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前汉纪·孝成皇帝纪一》: 是杀人者不死。伤人者不刑。 《后汉书·刘玄刘盆子列传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偿创。 《后汉书·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》: 杀人不死,伤人不论。 《后汉书·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群书治要·志》: 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, 《群书治要·志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艺文类聚·刑法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 《太平御览·公平》: 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 《太平御览·象刑》: 是煞人者不死,而伤人者不刑也。 《说苑·贵德》: 今有满堂饮酒者,有一人独索然向隅而泣,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; 《汉书·刑法志》: 古人有言:“满堂而饮酒,有一人乡隅而悲泣,则一堂皆为之不乐。” 《群书治要·贵德》: 今有满堂饮酒者,有一人独索然向隅而泣,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。 《艺文类聚·泣》: 令满堂饮酒,有一人向隅而泣,则一堂之人,皆不乐矣。 《艺文类聚·刑法》: 犹称以满堂而饮,有向隅哀泣,则一堂为之不乐, 《艺文类聚·堂》: 今有满堂饮酒者,有一人犹向隅而泣,则一堂之人皆为之不乐。 《太平御览·堂》: 今有满堂饮酒者,一人独累然向隅而泣,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。 《太平御览·泣》: 今满堂饮酒,有一人向隅而泣,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。 《太平御览·叙刑上》: 古人有言:满堂饮酒,有一人向隅而泣,则一堂不乐。 《越绝书·吴内传》: 各得其性。 《艺文类聚·刑法》: 各得其性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