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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唐 -> 藝文類聚 -> 卷五十四 -> 刑法部 -> 刑法 -> 47 - 相似段落[詳細說明]
《晉楊乂刑禮論》曰:覽眾所抵,精思構微,迭為先後,文若榮繁,翩然相反,豈彼繫未存厥中,嘗試稽之天地,考之人事,旁貫品物,綜覈彝倫,而刑禮之旨,可略言也。蓋刑禮之本,經緯陰陽,擬則乾坤,先王所以化民理物,興國濟治也。或者取證於春秋,有意乎尋本以綜末,然猶未離於先後,亦速難之始也。夫陰陽異制,化物則鈞,萬物本一,變而殊形,故王者去彼而適此,于此為生,而於彼為死,夫死者去此而適彼,於此為死,而於彼為生矣。禮生於讓,刑生於爭,讓者割己以與人,是刑加於己,而禮加於人也。爭者奪人以崇己,是刑施於人,而禮施於己也。由此言之,讓非純禮,爭非純刑也。慶賞以勸善,而為惡者懲,如有所懲,刑亦存矣。刑罰以懲惡,而為善者勸,如有所勸,禮亦存矣。故亡刑則禮不獨施,大道廢焉。則刑禮俱錯,大道行焉。則刑禮俱興,不合而成,未之有也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