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鬻爵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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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孝文時,晁錯說上曰:「欲人務農,在於貴粟;貴粟之道,在於使人以粟為賞罰。今募天下入粟縣官,得以拜爵,得以除罪。如此,富人有爵,農人有錢,粟有所洩。夫能入粟以受爵,皆有餘者也;取於有餘以供上用,則貧人之賦可損,所謂以有餘補不足,令出而人利者也。順於人心,所補者三:一曰主用足,二曰民賦少,三曰勸農功。爵者,上之所擅,出於口而無窮;粟者,人之所種,生於地而不乏。夫得高爵與免罪,人之所甚欲也。使天下入粟於邊,以受爵免罪,不過三歲,塞下之粟必多矣。」於是從錯言,令人入粟邊,六百石爵上造,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,萬二千石為大庶長,各以多少級數為差。錯復奏言:「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,甚大惠也。竊恐塞卒之食,不足用大洩天下粟。邊食足以支五歲,可令入粟郡縣矣。足支一歲以上,可時赦,勿收農人租。如此,德澤加於萬人矣。」從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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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景時,上郡以西旱,復修賣爵令,而裁其價以招人,及徒復作,得輸粟於縣官以除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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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武元朔元年,外事四夷,內興功利,國用空竭,乃募人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,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,始於此。五年,有司議,令人得買爵及贖禁錮,免臧罪;請置賞官,名曰武功爵。級十七萬,凡直三十餘萬金。諸買武功爵官首者,試補吏,先除千夫,如五大夫。其有罪,又減二等。爵得至樂卿,以崇軍功。軍功多用超等,大者封侯、卿大夫,小者郎。吏道雜而多端,則官職耗廢矣。元鼎初,豪富皆爭匿財,不助縣官,唯卜式數求入財。天子乃超拜式為中郎,賜爵左庶長,田十頃,告天下,以風百姓。始令吏得入粟補官,郎至六百石。後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。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,以復終身。所忠又言:「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,弋獵博戲,亂齊人。」乃徵諸犯令,相引數千人,名曰「株送徒」,入財者得補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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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漢孝安永初三年,天下水旱,用度不足,三公奏請,令吏人入穀得關內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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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帝懸鴻都之牓,開賣官之路,公卿以降,悉有等差。廷尉崔烈入錢五百萬,以買司徒。其子鈞曰:「大人不當為三公,論者嫌其銅臭。」則刺史二千石遷除,皆責助理宮室錢,大都至二三千萬。錢不畢,至自殺。羊續為太尉,時拜三公者,皆輸東園禮錢千萬,令中使督之,名為「左騶」。其所往,輒迎致禮,厚加贈賂。續乃坐使人於單席上,舉縕袍以示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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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武帝太康三年,問劉毅曰:「卿以吾可方漢何主也?」對曰:「桓靈之主。」帝曰:「吾雖德不及古人,猶克己為理,南平吳會,一同天下。方之桓靈,不亦甚乎?」對曰:「桓靈賣官,錢入官庫。陛下賣官,錢入私門。以此言之,乃不如也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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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魏莊帝初,承喪亂之後,倉廩虛罄,遂班入粟之制。輸粟八千碩,賞散侯;六千碩,散伯;四千碩,散子;三千碩,散男。職人輸七百碩,賞一大階,授以實官。白人輸五百碩,聽依第出身;千碩,加一大階。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碩入京倉者,授本州統,各有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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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唐至德二年七月,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:「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,多給空名告身,雖假以官,賞其忠義,猶未盡才能。今皆量文武才藝,兼情願穩便,據條格擬同申奏聞,便寫告身。諸道士、女道士、僧、尼如納錢,請準敕迴授餘人,并情願還俗,授官勳邑號等,亦聽。如無人迴授及不願還俗者,準法不合畜奴婢、田宅、資財,既助國納錢,不可更拘常格。其所有資財能率十分納三分助國,餘七分並任終身自蔭,身歿之後,亦任迴與近親。又準敕,納錢百千文,與明經出身,如曾受業,粗通帖策,修身慎行,鄉曲所知者,量減二十千文。如先經舉送,到省落第,灼然有憑,帖策不甚寥落者,減五十千文。若粗識文字者,準元敕處分。未曾讀學,不識文字者,加三十千。應授職事官并勳階邑號及贈官等,有合蔭子孫者,如戶內兼蔭丁中三人以上免課役者,加一百千文。每加一丁中,累加三十千文。其商賈,準令所在收稅,如能據所有資財十分納四助軍者,便與終身優復。如於敕條外有悉以家產助國,嘉其竭誠,待以非次。如先出身及官資,並量資歷好惡,各據本條格例,節級優加擬授。如七十以上情願授致仕官者,每色內量十分減二分錢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