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功臣配享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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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盤庚云:「茲予大享於先王,爾祖其從與享之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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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制,夏官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,以等其功。王功曰勳,國功曰功,民功曰庸,事功曰勞,治功曰力,戰功曰多。凡有功者,銘書於王之太常,祭於大烝,司勳詔之。大功司勳藏其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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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制,祭功臣於庭。生時侍讌於堂,死則降在庭位,與士庶為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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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高堂隆議曰:「按先典,祭祀之禮,皆依生前尊卑之敘,以為位次。功臣配食於先王,象生時侍讌。讌禮,大夫以上皆升堂,以下則位於庭,其餘則與君同牢,至於俎豆薦羞,唯君備。公降於君,卿大夫降於公,士降於大夫。使功臣配食於烝祭,所以尊崇其德,明其勳,以勸嗣臣也。議者欲從漢氏祭之於庭,此為貶損,非寵異之謂也。貴者取貴骨,賤者取賤骨。今使配食者因君之牢,以貴賤為俎,庶合事宜。周志曰:『勇則害上,不登於明堂。共用謂之勇。』言有勇而無義,死不登堂而配食。此即配食之義,位在堂之明審也。下為北面三公朝立之位耳,讌則脫屨升堂,不在庭也。凡獻爵,有十二、九、七、五、三之差,君禮大夫三獻,太祝令進三爵於配食者可也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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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散騎常侍任茂議:「按魏功臣配食之禮,敘六功之勳,祭陳五事之品,或祀之於一代,或傳之於百代。蓋社稷五祀,所謂傳之於百代者。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,若句龍之能平水土,柱之能植百穀,則祀社稷,異代不廢也。昔湯既勝夏,欲遷其社,不可,乃遷稷,而周棄德可代柱,而句龍莫廢也。若四敘之屬,分主五方,則祀為貴神,傳之異代,載之春秋。非此之類,則雖明如咎繇,勳如伊尹,功如呂尚,各於當代祀之,不祭於異代也。然則伊尹於殷,雖有王功之茂,不配食於周之清廟矣。今之功臣,論其勳績,比咎繇、伊尹、呂尚,猶或未及。凡云配食,各配食於主也,今主遷廟,臣宜從饗。」大司馬石苞等議,魏氏代功臣,宜歸之陳留國,使脩常祀,允合事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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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武帝初,何佟之議曰:「禘於夏首,物皆未成,故為小祫。於冬,萬物皆成,其禮斯大。近代禘祫,並及功臣,有乖古典。請唯祫祭,乃及功臣。」從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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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唐貞觀十六年,有司言:禮,祫享,功臣配享於廟庭,禘享則不配。依令禘祫之日,功臣並得配享。請集禮官學士等議。太常卿韋挺等議曰:「古者臣有大功享祿,其後子孫率禮,絜粢豐盛,礿祠烝嘗,四時不輟,國家大祫,又得配焉。所以昭明其勳,尊崇其德,以勸嗣臣也。其禘及時享,功臣皆不應享。故周禮六功之官,皆配大烝而已。先儒皆以大烝為祫祭。梁初誤禘功臣,左丞何佟之駮議,武帝允而依行。降暨周、齊,俱遵此義。竊以五年再殷,合諸天道之大小,小則人臣不與,大則兼及有功。禮禘無配功臣,誠謂禮不可易。」從之。其儀具開元禮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