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功臣配享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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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盘庚云:“兹予大享于先王,尔祖其从与享之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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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制,夏官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,以等其功。王功曰勋,国功曰功,民功曰庸,事功曰劳,治功曰力,战功曰多。凡有功者,铭书于王之太常,祭于大烝,司勋诏之。大功司勋藏其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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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制,祭功臣于庭。生时侍宴于堂,死则降在庭位,与士庶为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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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高堂隆议曰:“按先典,祭祀之礼,皆依生前尊卑之叙,以为位次。功臣配食于先王,象生时侍宴。宴礼,大夫以上皆升堂,以下则位于庭,其馀则与君同牢,至于俎豆荐羞,唯君备。公降于君,卿大夫降于公,士降于大夫。使功臣配食于烝祭,所以尊崇其德,明其勋,以劝嗣臣也。议者欲从汉氏祭之于庭,此为贬损,非宠异之谓也。贵者取贵骨,贱者取贱骨。今使配食者因君之牢,以贵贱为俎,庶合事宜。周志曰:‘勇则害上,不登于明堂。共用谓之勇。’言有勇而无义,死不登堂而配食。此即配食之义,位在堂之明审也。下为北面三公朝立之位耳,宴则脱屦升堂,不在庭也。凡献爵,有十二、九、七、五、三之差,君礼大夫三献,太祝令进三爵于配食者可也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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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散骑常侍任茂议:“按魏功臣配食之礼,叙六功之勋,祭陈五事之品,或祀之于一代,或传之于百代。盖社稷五祀,所谓传之于百代者。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,若句龙之能平水土,柱之能植百谷,则祀社稷,异代不废也。昔汤既胜夏,欲迁其社,不可,乃迁稷,而周弃德可代柱,而句龙莫废也。若四叙之属,分主五方,则祀为贵神,传之异代,载之春秋。非此之类,则虽明如咎繇,勋如伊尹,功如吕尚,各于当代祀之,不祭于异代也。然则伊尹于殷,虽有王功之茂,不配食于周之清庙矣。今之功臣,论其勋绩,比咎繇、伊尹、吕尚,犹或未及。凡云配食,各配食于主也,今主迁庙,臣宜从飨。”大司马石苞等议,魏氏代功臣,宜归之陈留国,使修常祀,允合事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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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武帝初,何佟之议曰:“禘于夏首,物皆未成,故为小祫。于冬,万物皆成,其礼斯大。近代禘祫,并及功臣,有乖古典。请唯祫祭,乃及功臣。”从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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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唐贞观十六年,有司言:礼,祫享,功臣配享于庙庭,禘享则不配。依令禘祫之日,功臣并得配享。请集礼官学士等议。太常卿韦挺等议曰:“古者臣有大功享禄,其后子孙率礼,洁粢丰盛,礿祠烝尝,四时不辍,国家大祫,又得配焉。所以昭明其勋,尊崇其德,以劝嗣臣也。其禘及时享,功臣皆不应享。故周礼六功之官,皆配大烝而已。先儒皆以大烝为祫祭。梁初误禘功臣,左丞何佟之驳议,武帝允而依行。降暨周、齐,俱遵此义。窃以五年再殷,合诸天道之大小,小则人臣不与,大则兼及有功。礼禘无配功臣,诚谓礼不可易。”从之。其仪具开元礼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