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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除祭议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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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公除祭议:
东晋 宋

2 公除祭议:
东晋成帝咸和七年,虞潭上表云:“今之诸侯服其亲,皆与士同,无复降杀。大宗之家,丧服累仍,若皆不祭,是先人之享尝,永为有废。或难曰:“士独非孝子也?”答曰:“士贱,不得伸其意也。”臣谓三月之后,礼情渐杀,若非父母之丧,尚通内外,服逾月,既葬,可祭宗庙。”博士通议,宜如潭所上,会有军事,未及施行。

3 公除祭议:
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,虞潭有嗣子丧,既葬,依令文行丧三十日,至十二月十日公除,其日鲮祭宗庙。潭自为论曰:“余身受公除,岁终大鲮,至敬兼兴,如当遂阙,心所不安,故谘之有识。难曰:‘礼,素衣刍席,不入庙门,不以凶干神明之位。缌丧虽轻,脱服而祭,况嗣子当承祚者乎?’答曰:‘高宗三年谅暗,今则不尔,帝王既葬,缟素躬亲宗庙之献,不以丧遂阙者,盖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也。且吉祭廷有金石铿锵之和,今去凶制而奉烝尝,干戚戢而不振,慎终之情不远,随时之义亦通也。’”

4 公除祭议:
徐藻议云:“古无公除,吉凶之服不可相干,故缌不祭耳。今既公除,吉服而行,则可吉祭。今既吉服,无事不可,而大事反可阙耶?若以心丧为疑者,则出母子为父后,得以含悲而祭矣。又礼有死宫中,三月不举祭;齐縗之礼,三月不从政。意者虽速公除,犹宜待满三月。又问:‘同宫之丧而未葬,虽公除,可以祭不?’答曰:‘公除不祭,本与于外丧耳。若同宫之丧,虽未葬,此不可也。’”

5 公除祭议:
宋庾蔚之谓:“公除是公家除其丧服,以从公家之吉事。若公家无斋禁,则其受吊临灵,及私常著丧服,岂得辄释凶服以执吉祭乎?徐藻乃云外丧公除,虽停殡,可吉祭,恐此非祖祢之所享也。兄弟别居,便为外丧,未葬公除而可以烝尝,未之闻也。”

URN: ctp:n5548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