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大功小功... : |
|
| 大功小功... : |
周制,「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,可以娶婦。己雖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可以娶妻。下殤之小功則不可。」 |
| 大功小功... : |
晉傅純難曰:「按雜記本文,己在小功則得冠,在大功不得冠也。鄭氏云『己大功卒哭可以冠』,與本文不同,何邪?又要記不見己冠,不知己冠當在何條?」賀循答曰:「禮云『大功小功之末,可以冠娶』,道父為子嫌,但施於子,不施於己。故下言『己雖小功』,著己與子亦同也。俱同則大功之末,己可以冠。以理推之,正自應爾,非為與本文不同。要記不見己冠,直是文句脫耳。」 |
| 大功小功... : |
高崧問范汪曰:「按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;己雖小功,卒哭可以冠。而鄭、孫二家注,並云『己大功卒哭可以冠』。求之於禮,無可冠之文。」范汪答曰:「『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』。此於子,已為無服。又云『父小功可以冠子』,疑與上章,俱有『末』語。特於下言,『己雖小功,卒哭可以冠』,是為小功卒哭,皆得行冠娶之事也。大夫三月而葬,葬而後虞,虞而後卒哭,是為父雖小功,子服盡也。大功許冠婚,則小功便無所不可也。」高崧重問范汪曰:「下殤小功則不可,而云小功之末可以冠婚何?」范汪重答曰:「下殤小功,此是周服之下殤,不可以服輕而恩疏也。」 |
| 大功小功... : |
或曰:「因喪而冠,亦禮之明文,何以復於大功小功喪中,每言冠乎?」答曰:「在喪,冠而已,不行冠禮也。於大功小功之末,故可行冠禮。因喪而冠,與備行冠禮殊也。」 |
| 大功小功... : |
或問者曰:「禮:『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,可以娶婦。己雖小功,既卒哭可以娶妻。』按經大功之末,雖云可以冠子、嫁子,不言己可以冠,而鄭氏注云『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』。未解。經又云『大功之末』,而注云『卒哭』,不知此言末,便是卒哭,為非卒哭邪?」答曰:「記云『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』,而注又云『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,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娶妻』者,冠而後娶,今既云冠嫁其子,則於文不得復自著己冠,故注家合而明之。以小功得娶妻,則大功亦可以得冠,冠輕婚重,故大功之末得自冠,小功之末得自娶,以記文不備,故注兼明之。注之有此比。禮,三月既葬,卒哭,於小功則餘有二月,是末也。於大功則正三分之一,便謂之末,意常以疑之。然鄭氏注喪服經云,『葬,喪之大事』,既畢,故謂之末邪?」 |
| 大功小功... : |
重問曰:「省及申釋注意,甚為允也。然僕猶有所未了。禮小功卒哭可以娶者,婚禮『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』,明婚雖屬吉,而有嗣親之感;小功餘喪,不重祖考之思,故可以娶也。大功可冠,猶有疑焉。夫吉禮將事,必先筮賓,然後成禮。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,以己大功之末,於子則小功服已過半,情降既殊,日算浸遠,故子可以行吉事。至於己身,親有功布重制,月數尚近,而便釋親重之服,行輕吉之禮,於此稱情,無乃薄邪?且非禮正文,出自注義耳。若有廣比,想能明例以告之。」答曰:「齊縗之喪,則冠婚皆廢。大功則廢婚而行冠,冠吉輕而婚吉重故也。冠吉輕故行之於大功之末,婚吉重故行之於小功之餘。但以大功末云可以冠子,而自著己冠之文不便。賢者以三隅反之,推小功得自娶,則大功得自冠。以身有功服,月數尚近,釋親重之服,行輕吉之事。今正以小功大功之末,俱得行吉禮,故施輕吉於重末,行重吉於輕餘。重服不可以行重吉,故許其輕者;輕服可以通重吉,故因得行之。若大功之冠,則行吉冠之禮而反喪服。若服在齊縗,不得行吉,則因喪而冠,以冠禮貴及,不可踰時。而齊縗之服崇重,則大功之末差輕,輕則行以吉,重則因以凶也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