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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喪不可嫁女娶婦議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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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周喪不可... :
斬縗公除附○晉 大唐

2 周喪不可... :
晉惠帝元康二年,司徒王渾奏云:「前以冒喪婚娶,傷化悖禮,下十六州推舉,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。太子家令虞濬有弟喪,嫁女拜時;鎮東司馬陳湛有弟喪,嫁女拜時;上庸太守王崇有兄喪,嫁女拜時;夏侯俊有弟子喪,為息恒納婦,恒無服;國子祭酒鄒湛有弟婦喪,為息蒙娶婦拜時,蒙有周服;給事中王琛有兄喪,為息稜娶婦拜時,并州刺史羊暨有兄喪,為息明娶婦拜時;征西長史牽昌有弟喪,為息彥娶婦拜時。湛職儒官,身雖無服,據為婚主。按禮『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婦』。無齊縗嫁娶之文,虧違典憲,宜加貶黜,以肅王法。請臺免官,以正清議。」尚書符下國子學處議。國子助教吳商議:「今之拜時,事畢便歸,婚禮未成,不得與娶婦者同也。俊、琛、稜並以齊縗娶婦、娶妻,所犯者重。恒雖無服,當不義而不諍,亦禮所譏,然其所犯者猶輕於稜也。湛身既平吉,子雖齊縗,義服之末,又不親迎,吉凶別處,則所犯者輕。濬、暨為子拜時,拜時禮輕當降也。」國子祭酒裴頠議以為:「吉凶之別,禮之大端,子服在凶,而行嘉禮,非所以為訓。雖父兄為主,事由己興,此悉人倫大綱,典章所慎也。」詔曰:「下殤小功,不可嫁娶,俊等簡忽喪紀,輕違禮經,皆宜如所正。」

3 周喪不可... :
司直劉隗上言:「文學王籍有叔母服,未一月,納吉娶妻,虧俗傷化,宜加貶黜,輒下禁止。妻父周嵩知籍有喪而成婚,無王孫恥奔之義,失為父之道。王廙、王彬,於籍親則叔父,皆無君子幹父之風,應清議者,任之鄉論。」主簿江啟曰:「夫風節不振,無以蕩弊俗;禮義不備,無以正人流。籍以名門,擢登賓友,不能率身正道,公違典憲,誠是愷悌垂恕,體例宜全。又東閣祭酒顏含,居叔父喪而遣女。推尋舊事,元康二年,虞濬、陳湛各有弟喪,嫁子拜時,司徒王渾奏免。竊謂弟喪不重於叔父,成婚之禮不輕。含犯違禮典。夫崇禮謂之有方之士,不崇禮謂之無方之人。況虧淳創薄,崇俗棄禮,請免官禁止。」從事中郎謝潛議:「鄭玄以為女子成人,逆降旁親及將出者。昔陳湛以女年過二十,依鄭義不責,遷任徐州,不為坐免,久為成比。若含女未過二十,宜如隗奏;若謂鄭玄說與禮違,當先除而後禁,不宜制未下而責人也。」主簿孔夷議:「鄭玄以未嫁成人,降其旁親,以明當及時與不及時者同降,若嫁有時而遭喪,因喪而降之,非言齊縗之中可嫁女。學者多昧此旨,非獨在今。含應見原。」

4 周喪不可... :
王濛息叔仁兄十月亡,至十二月,詔其子與瑯琊王婚拜時,叔仁以喪辭。范尚書與會稽王牋,為伸其意。會稽王答曰:「既有所准,情理可通,故人主權而行之,自君作故,古之制也。古人墨絰從時,豈情所安,逼於君命之所制,奪人臣之所屈,乃至於此。以今方之,事情輕重,豈得同日而欲執違耶?又今自拜時,未為備禮,暫一致身,交拜而已,即之於情,有何不可?且今王氏情事,與國家正同,王命既定,事在必行。」太常王彪之與會稽王牋曰:「王濛女有同生之哀,計其日月,尚未絕哭,豈可成婚?凡在君子,猶愛人以禮,況崇化之主耶!以此為聖人故事,寧可執訓,當令宣流後裔。忝備禮官,情有不安,謹具白所懷。」

5 周喪不可... :
大唐永徽元年正月,衡山公主欲出降長孫氏,議者以時既公除,合行吉禮。侍中于志寧上疏曰:「伏見衡山公主出降,欲就今秋成禮。竊按禮記云:『女十五而笄,二十而嫁,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。』鄭玄云:『有故謂遭喪也。』固知須終三年。其有議者云『准制,公除之後,須並從吉』。此漢文創制其儀,為天下百姓。至於公主,服是斬縗,縱使服隨例除,無宜情隨例改。心喪之內,方復成婚,非唯違於禮經,亦是人情不可。陛下方獎仁孝之日,敦崇名教之秋,此事行之若難,猶宜抑而守禮;況行之甚易,何容廢而受譏。伏願遵高宗之令軌,略孝文之權制,國家於法無虧,公主情禮得畢,則天下幸甚。」

URN: ctp:n5554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