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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议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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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周服降在... :
晋 东晋 宋

2 周服降在... :
晋范朗问蔡谟曰:“甲有庶兄乙为人后,甲妹景已许嫁而未出。今乙亡,如郑玄意已许嫁便降旁亲者,景今应为乙服小功,本是周亲,甲今于礼可得嫁景不?”蔡答曰:“按礼‘大功之末,可以嫁子’,不言降服复有异也。兄在大功,嫁降服小功之妹,犹父在大功,嫁小功之女也。谓甲今嫁景,于礼无违。”范难曰:“礼‘小功不税,降而小功则税之’。又‘小功不易丧之练冠,而长殇中殇之小功则变三年之葛’。又“小功之末可以娶妻,而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’。据此数事,则明降服正服,所施各异,今子同之,其理何居?”蔡答曰:“夫服有降有正,此礼之常也。若其所施,必皆不同,则当举其一例,无为复说税与娶也。今而然者,明其所施有同有异,不可以一例举,故随事而言之也。郑君以为下殇小功不可娶者,本齐縗之亲也。按长殇大功亦齐縗亲,而礼但言下殇不可以娶,而不言长殇不可以嫁,明殇降之服,虽不可娶而可嫁也。所以然者,阳唱阴和,男行女从,和从者轻,唱行者重,二者不同,故其制亦异也。”范又难曰:“礼举轻以明重,下殇犹不可娶,况长殇大功何可以嫁。知礼所谓大功末者,唯正服大功末耳。”蔡答曰:“下殇不可娶妻者,谓己身也。吾言长殇可以嫁子者,谓女父也。身自行之,于事为重;但施于子,其理差轻。然则下殇之不娶,未足以明长殇之不嫁也。”

3 周服降在... :
东晋台符:“庐陵公主薨,琅琊、东海二王,于礼为应得婚与不?”太学博士袁矫之等按:“公主于二王属为姑,二王出为人后,主又出适,今应降服小功。然本是周亲,虽降而为疏,本亲情重,始薨方当制服,而疑可婚与不。”太常王彪之曰:“二王出后二国,礼,为人后,降本亲一等,又云‘为姑姊妹适人者小功’。二王应制小功之服。礼,小功绝哭,可以娶妻;下殇之小功则不可。先儒之说,本齐縗之亲,故除丧而后可婚。今二王虽以出后降服,本亦齐縗之亲,情例如礼,不应成婚。”彪之与会稽王笺曰:“王者君临万国,以礼义声教也。今若皇子独违规矩,恐遐迩之谈,不必许也。且自元康以来,朝臣之家犯礼婚者,不见重责。故尚书仆射裴頠,当代名士,于时以兄弟子丧末,为息拜时,其息服除也。议者谓父子并应贬责。兄弟子下流之丧,不同于姑。古者诸侯绝周,而卿大夫之丧,在殡犹不举乐,不以本周丧未葬行嘉礼也。况庐陵长公主,于礼不应绝服,丧今未葬乎!”

4 周服降在... :
宋庾蔚之谓:“礼云‘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’,而不云再降之小功,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。”

URN: ctp:n5554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