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降服大功...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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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南陽中正張輔言司徒府云:「故涼州刺史揚欣女,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喪殯,而欣息俊因喪後二十六日,強嫁妹與南陽韓氏,而韓就揚家共成婚姻。韓氏居妻喪,不顧禮義,三旬內成婚,傷化敗俗,非冠帶所行。下品二等,本品第二人,今為第四。請正黃紙。」梁州中正梁某言:「俊居姊喪嫁妹,犯禮傷義,貶為第五品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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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江氏問裴松之曰:「從兄女先剋此六月與庾長史弟婚,其姊蔡氏去三月亡,葬送已畢。從兄無嗣,兄子簡為後。今與從妹同服大功。大功末可以嫁子,不知無父而兄有大功服,可復嫁妹不?」答曰:「意謂父有大功,尚可嫁子;兄在大功,理無不可。今所未了者,未知女身大功,亦可得嫁不?又降而在大功,得與本服九月者同不?見宗濤答范超伯問,『娶婦之與嫁子,輕重有一等之差,己身小功可以娶妻,女身大功何為不可以嫁』。謂此言為是,但其論降在大功者,如為不盡。吾以為聘納禮重,故探其本情;適人差輕,故以見服為斷。禮無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,不應於外生疑。且有下殤小功之喪,過五月便可以娶,降在九月者,過三月而後嫁,計其日月,亦一等之謂也。」荀伯子難裴曰:「本不謂父可而兄反不可,今所疑謂父兄及女身並不可耳。按禮,小功之初,不妨嫁子,其末則可以娶妻。下殤之小功則不可,以所本是周服故也。今降在大功,亦本是周服,何容復於降殺之內以行婚姻之禮邪?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,自是論本服耳;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,正以下殤之小功,足以包之也。若謂降與不降必其不殊者,其兄弟出後、姊妹出適,便再降為小功矣,請問居此小功服,在始亦可即以嫁子乎?三月卒哭,又可以娶妻乎?奚獨慈於下殤而薄於出降之甚邪?」何承天通裴難荀曰:「婚禮吉而非樂,貴不失時。元康中有犯喪者,為憲司所糾,都無降服大功嫁女之彈,彼豈輕犯周制,重犯功服邪?固於禮自通,不應致議耳!足下謂下殤小功不可娶,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。夫徹樂興嗣親之感,繼燭發離別之悲。唱行重於和從,受禮輕於納聘,既有一等之差,本服周者雖不得娶,何疑得嫁邪?若本降為大功不可嫁者,大功降為小功亦不可娶,豈獨下殤小功而已乎?斯不然矣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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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嵩為息邃婚張康女,未成禮而康有姊喪,已葬,二家婚皆務速,書問太常馮懷。懷曰:「降服不與正服同者,謂居處之節耳。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,明冠宜時成,嫁宜及時。先儒云『末者,服半之後也』。張氏所服既半,將非所疑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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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魏放之問孔琳之曰:「降在大功,當得嫁女不?」答曰:「吾意,降者似不得婚。記稱『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妻,下殤之小功則不可』,按如此文,唯云降者不可娶妻,不云不可嫁子,此便是得嫁也。」傅都官駮孔議曰:「娶妻嫁子雖為不同,然可以例求也。何者?小功絕哭之後可以娶妻,至於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也。本服重而降在小功,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,本服周而降在大功,豈可同大功而嫁子乎?」孔答曰:「娶妻事重,嫁子事輕。今若云不可納婦,容可以嫁子為難耳。既不明不可以嫁子,而獨明不可以以娶妻,事重非其類矣。」傅難曰:「今舉重以明輕,何以謂之不類?」孔答曰:「傅意謂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,則不得冠子、嫁子、納婦、娶妻四事。夫冠嫁納婦三事,皆子身之吉事,事不在己;娶妻一事,非在他人,親己身之吉事。在子則輕,在身則重。輕故可行之於服末,重必卒哭而後可。以降殺之明義,亦既差降,則事何必齊。今若欲徵其文,觀雩知旱者,則應明輕者猶不可,則重者不言自彰。而今獨言小功之殤不可以娶妻,指是言重者不可也,重者自不可,輕者自可有差,何得輕必從重邪?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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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庾蔚之曰:「昔為禮記略解,已通此議。大功重而嫁輕,小功輕而娶重,故大功之末可以嫁,小功之末可以娶也。所以然者,下殤小功,本周親者,以其殤折之痛,既人情所哀,不可以娶。長殤大功,鄰於成人大功,接於齊縗,猶親服之內,於情差申,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,故不言長殤大功之不嫁也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