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降服大功... : |
|
| 降服大功... : |
晋南阳中正张辅言司徒府云:“故凉州刺史扬欣女,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丧殡,而欣息俊因丧后二十六日,强嫁妹与南阳韩氏,而韩就扬家共成婚姻。韩氏居妻丧,不顾礼义,三旬内成婚,伤化败俗,非冠带所行。下品二等,本品第二人,今为第四。请正黄纸。”梁州中正梁某言:“俊居姊丧嫁妹,犯礼伤义,贬为第五品。” |
| 降服大功... : |
宋江氏问裴松之曰:“从兄女先克此六月与庾长史弟婚,其姊蔡氏去三月亡,葬送已毕。从兄无嗣,兄子简为后。今与从妹同服大功。大功末可以嫁子,不知无父而兄有大功服,可复嫁妹不?”答曰:“意谓父有大功,尚可嫁子;兄在大功,理无不可。今所未了者,未知女身大功,亦可得嫁不?又降而在大功,得与本服九月者同不?见宗涛答范超伯问,‘娶妇之与嫁子,轻重有一等之差,己身小功可以娶妻,女身大功何为不可以嫁’。谓此言为是,但其论降在大功者,如为不尽。吾以为聘纳礼重,故探其本情;适人差轻,故以见服为断。礼无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,不应于外生疑。且有下殇小功之丧,过五月便可以娶,降在九月者,过三月而后嫁,计其日月,亦一等之谓也。”荀伯子难裴曰:“本不谓父可而兄反不可,今所疑谓父兄及女身并不可耳。按礼,小功之初,不妨嫁子,其末则可以娶妻。下殇之小功则不可,以所本是周服故也。今降在大功,亦本是周服,何容复于降杀之内以行婚姻之礼邪?礼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,自是论本服耳;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,正以下殇之小功,足以包之也。若谓降与不降必其不殊者,其兄弟出后、姊妹出适,便再降为小功矣,请问居此小功服,在始亦可即以嫁子乎?三月卒哭,又可以娶妻乎?奚独慈于下殇而薄于出降之甚邪?”何承天通裴难荀曰:“婚礼吉而非乐,贵不失时。元康中有犯丧者,为宪司所纠,都无降服大功嫁女之弹,彼岂轻犯周制,重犯功服邪?固于礼自通,不应致议耳!足下谓下殇小功不可娶,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。夫彻乐兴嗣亲之感,继烛发离别之悲。唱行重于和从,受礼轻于纳聘,既有一等之差,本服周者虽不得娶,何疑得嫁邪?若本降为大功不可嫁者,大功降为小功亦不可娶,岂独下殇小功而已乎?斯不然矣。” |
| 降服大功... : |
李嵩为息邃婚张康女,未成礼而康有姊丧,已葬,二家婚皆务速,书问太常冯怀。怀曰:“降服不与正服同者,谓居处之节耳。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,明冠宜时成,嫁宜及时。先儒云‘末者,服半之后也’。张氏所服既半,将非所疑。” |
| 降服大功... : |
又魏放之问孔琳之曰:“降在大功,当得嫁女不?”答曰:“吾意,降者似不得婚。记称‘大功之末可以嫁子,小功之末可以娶妻,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’,按如此文,唯云降者不可娶妻,不云不可嫁子,此便是得嫁也。”傅都官驳孔议曰:“娶妻嫁子虽为不同,然可以例求也。何者?小功绝哭之后可以娶妻,至于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也。本服重而降在小功,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,本服周而降在大功,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?”孔答曰:“娶妻事重,嫁子事轻。今若云不可纳妇,容可以嫁子为难耳。既不明不可以嫁子,而独明不可以以娶妻,事重非其类矣。”傅难曰:“今举重以明轻,何以谓之不类?”孔答曰:“傅意谓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,则不得冠子、嫁子、纳妇、娶妻四事。夫冠嫁纳妇三事,皆子身之吉事,事不在己;娶妻一事,非在他人,亲己身之吉事。在子则轻,在身则重。轻故可行之于服末,重必卒哭而后可。以降杀之明义,亦既差降,则事何必齐。今若欲徵其文,观雩知旱者,则应明轻者犹不可,则重者不言自彰。而今独言小功之殇不可以娶妻,指是言重者不可也,重者自不可,轻者自可有差,何得轻必从重邪?” |
| 降服大功... : |
宋庾蔚之曰:“昔为礼记略解,已通此议。大功重而嫁轻,小功轻而娶重,故大功之末可以嫁,小功之末可以娶也。所以然者,下殇小功,本周亲者,以其殇折之痛,既人情所哀,不可以娶。长殇大功,邻于成人大功,接于齐縗,犹亲服之内,于情差申,冠嫁之事可同于成人之大功,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。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