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同姓婚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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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同姓婚议: |
昔人皇之代,始有夫妇之道。 |
| 同姓婚议: |
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。 |
| 同姓婚议: |
周制,则不娶宗族。礼记曰:“娶妻不娶同姓,以厚其别也。故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”许慎五经异义:“诸侯娶同姓。今春秋公羊说:‘鲁昭公娶于吴,为同姓也,谓之吴孟子。’春秋左氏说:‘孟子,非小君也,不成其丧,不当讥。’又按易曰:‘同人于宗,吝。’言同姓相娶,吝道也。即犯诛绝之罪,言五属之内禽兽行,乃当绝。” |
| 同姓婚议: |
汉吕后妹嫁吕平。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,后称曰宜春氏。 |
| 同姓婚议: |
晋刘颂,汉广陵王后,临淮陈矫本刘氏子,与颂近亲,出养始改姓陈。颂女适陈氏,时人讥之。若同姓得婚,论如虞陈之类,礼所不禁,同姓不殖,非此类也。难者不能屈。 |
| 同姓婚议: |
濮阳太守刘嘏与同姓刘畴婚。司徒下太常诸博士议,非之。嘏以为:“同姓有庶姓,有正姓,有复姓,有单姓。锺云出于锺离之后,胡母与胡公同本。复锺单锺,复胡单胡,今年共婚,不以损一字为疏,增一字为亲;不以共其本为悔,取其同者为吝。宜理在可通,而得明始限之别,故婚姻不疑耳。今并时比族,年齐代等,至于庶姓,礼记书其别于上,始祖正姓明其断于下,以之通议,则人伦无阙。按太常总言博士议述叙姓变为始祖者,始此姓为祖也。此既非礼所谓始祖为正姓之义,即便弃经从意,谓义可通,如今众庶之家,或避国讳遁仇逃罪变音易姓者,便皆可言是始祖正姓,为婚之断,如此礼称‘附远厚别’‘百代不通’之义,复何所施乎?此惑之甚者也。论者又以为开通同姓婚,则令小人致滥。按礼自有限禁,之外,本自礼所不责。不可以不禁、礼所不应责者,而云通礼所应责也。王皆、王沈、魏晋名儒,同周室之后共婚者,二门谱第皆存。昌黎张仲娶范阳张琏妹,谘张公而后婚。今日若考经据事,足以取正。唯大府裁之。” |
| 同姓婚议: |
嘏又与卞壼疏云:“尧妻舜女,其代不远。又春秋云‘毕原酆郇,文之昭;邘晋应韩,武之穆’。代俗之所惑,上惑尧舜之代,下惑应韩之昭穆,欲追过尧舜邪,则经历圣人。论者或谓巍巍荡荡之德,可以掩尧舜之疵;或谓代近姓异,可以通应韩之婚:岂其然哉!若代近姓异,可以通应韩之婚,则周公立百代之限,礼记云‘娶于异姓,附远而厚别’,此二义复何所施?如其不然,则明始限之外,尧舜可以婚;理终之后,应韩可以通。尧舜之婚,以正姓分绝于上;应韩之通,庶姓异终于下也。绝则无系,终则更始,断可识矣。” |
| 同姓婚议: |
壼以嘏书示朝贤光禄大夫荀崧。答卞云:“如嘏所执,苟在限内,虽远不可;苟在限外,不远可通也。吾无以异之。王伯舆,郑玄高隽弟子也,为子稚宾娶王处道女,当得礼意,于时清谈,尽无讥议。今难者虽苦,竟不能折其理。春秋不伐有辞,谓嘏不应见责。” |
| 同姓婚议: |
庾蔚之谓:“嘏据王者必有始祖,始祖为正姓,共始祖之后,则百代不得通婚。故鲁娶于吴,为失礼。嘏云‘尧舜之婚,以正姓分绝于上’者,当谓各立始祖则可通婚也。又云‘应韩之通,以庶姓理终于下’者,当谓帝王递代,始祖既谢,属籍亦废,则为理终于下,亦可通婚也。嘏虽明始限之外与理终之后,皆可得通婚,而未有亲疏之断。昭穆祚胤,无代不有,若周代既迁,属籍已息,应韩之婚,以其昭穆久远。今所疑虽在始限之外理终之后而亲未远者,当以何断?按礼云‘六代亲属竭矣’。故当宜以此为断邪?若周室已迁,无复后稷之始祖,则当以别子及始封为判。今宗谱之始,亦可以为始祖也。古人数易姓,姓异不足明非亲,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。末代不复易姓,异姓则胡越,不假复寻其由出,同姓必宜本其由。是以各从首易,不为同姓之婚。且同姓之婚,易致小人情巧,又益法令滋章。嘏在边地,无他婚处,居今行古,致斯云耳。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