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異姓為後...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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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漢吳商異姓為後議曰:「或問『以異姓為後,然當還服本親。及其子,當又從其父而服耶?將以異姓而不服也?』答曰:『神不歆非族,明非異姓所應祭也。雖世人無後,並取異姓以自繼,然本親之服,骨血之恩,無絕道也。異姓之義,可同於女子出適,還服本親,皆降一等。至於其子應從服者,亦當同於女子之子,從於母而服其外親。今出為異姓作後,其子亦當從於父母服之也。父為所生父母周,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。其昆弟之子,父雖服之大功,於子尤無尊可加。及其姊妹,為父小功,則子皆宜從於異姓之服,不得過緦麻也。』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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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甯與謝安書曰:「稱無子而養人子者,自謂同族之親,豈施於異姓?今世行之甚眾,是謂逆人倫昭穆之序,違經典紹繼之義也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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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時或為四孤論曰:「遇兵饑饉有賣子者;有棄溝壑者;有生而父母亡,無緦親,其死必也者;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舉者。有家無兒,收養教訓成人,或語汝非此家兒,禮,異姓不為後,於是便欲還本姓。為可然不?」博士田瓊議曰:「雖異姓,不相為後,禮也。家語曰:『絕嗣而後他人,於理為非。』今此四孤,非故廢其家祀。既是必死之人,他人收以養活。且褒姒長養於褒,便稱曰褒,姓無常也。其家若絕嗣,可四時祀之於門戶外;有子,可以為後,所謂『神不歆非類』也。」大理王朗議曰:「收捐拾棄,不避寒暑,且救垂絕之氣,而肉必死之骨,可謂仁過天地,恩踰父母者也。吾以為田議是矣。」王修議曰:「當須分別此兒有識未有識耳。有識以往,自知所生,雖創更生之命,受育養之慈,枯骨復肉,亡魂更存,當以生活之恩報公嫗,不得出所生而背恩情。報生以死,報施以力,古之道也。」軍謀史于達叔議曰:「此四孤者,非其父母不生,非遇公嫗不濟,既生既育,由於二家,棄本背恩,實未之可。子者父母之遺體,乳哺成人,公嫗之厚恩也。棄絕天性之道,而戴他族,不為逆乎!鄭伯惡姜氏,誓而絕之,君子以為不孝,及其復為母子,傳以為善。今宜為子竭其筋力,報於公嫗育養之澤,若終,為報父在為母之服,別立宮宇而祭之,畢己之年也。詩云『父兮生我,母兮鞠我』,今四子服報如母,不亦宜乎!愛敬哀戚,報惠備矣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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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徒廣陵陳矯,字季弼,本劉氏養於陳氏,及其薨,劉氏弟子疑所服,以問王肅。答曰:「昔陳司徒喪母,諸儒陳其子無服,甚失理矣。為外祖父母小功,此以異姓而有服者。豈不以母之所生,反重於父之所生?不亦左乎!為人後者,其婦為舅姑大功。婦,他人也,猶為夫故,父母降一等;祖,至親也,而可以無服乎!推婦降一等,則子孫宜依本親而降一等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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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太宰魯公賈充,李、郭二夫人有男,皆夭,充無嗣。及充薨,郭表充遺意,以外孫韓謐為充子。詔曰:「太宰尊勳,不同常人,自餘不得為比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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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庾蔚之曰:「四孤之父母,是事荬不得存養其子,豈不欲子之活?推父母之情,豈不欲與人為後而苟使其子不存耶?如此則與父命後人亦何異?既為人後,何不戴其姓?『神不歆非類』,蓋舍己族,而取他族為後。若己族無所取後而養他子者,生得養己之老,死得奉其先祀,神有靈化,豈不嘉其功乎!唯所養之父自有後,而本絕嗣者,便當應還本其宗祀;服所養父母,依繼父齊衰周。若二家俱無後,則宜停所養家,依為人後服其本親例,降一等;有子以後,其父未有後之閒,別立室以祭祀是也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