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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奔大喪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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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奔大喪:
奔山陵附○周 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

2 奔大喪:
周制,穀梁傳云:「周人有喪,魯人亦有喪,周人弔,魯人不弔。周人曰:『固吾臣也,使人可也。』魯人曰:『吾君也,親之者也,使大夫則不可也。』故周人弔,魯人不弔,以其下成康為未久。」周道尚明,無愧於不往。五經通義云:「凡奔喪,近者先聞先還,遠者後聞後還。諸侯未葬,嗣子聞天子崩,不奔喪。王者制禮,緣人心而為之斷文,孝子之恩,不忍去棺柩,故不使奔也。」

3 奔大喪:
後漢許慎異義云:「按左氏說,諸侯,藩衛之臣,不得棄其封守。諸侯,千里之內奔,千里之外不奔。四方不可空虛,故遣大夫也。」鄭玄駮云:「禮,天子於諸侯無服,諸侯為天子斬縗三年,是尊卑異者也。春秋文四年,夫人成風薨,王使榮叔來歸唅且賵;又王使毛伯來會葬。傳曰『禮也』。至叔孫得臣如京師,葬襄王,則傳無言焉。天子於魯既唅賵,又會葬,為得禮,是則魯於天子,一大夫會葬而已,為不得禮可知矣。按昭三十年,晉侯去疾卒,秋葬晉頃公。傳曰:鄭游吉弔,且送葬。魏獻子使士景伯詰之。其對辭有『靈王之喪,我先君簡公在楚,我先大夫印段實往,敝邑之少卿也。王吏不討,恤所無也』。晉人不能詰。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也?」

4 奔大喪:
大鴻臚眭生眭音雖說:「諸侯踰年即位,乃奔天子喪。春秋之義,未踰年,君死,不成以人君禮。言王者未加其禮,故諸侯亦不得供其禮於王者,相報也。」許氏又按:「禮不得以私廢公、卑廢尊。如禮得奔喪,今以私喪廢奔天子之喪,非也。又人臣之義,不得校計天子未加禮於我,亦執之不加禮也。眭生之說,非也。」鄭玄按:「孝經『資於事父以事君』,言能為人子,乃能為人臣也。服問『嗣子不為天子服』,此則嫌欲速,不一於父也。喪服四制曰『門內之治恩掩義,門外之治義斷恩』,此言在父則為父,在君則為君也。春秋莊三十二年,子般卒,時父未葬也。子者,繫於父之稱也。言卒不言崩,未成君也。未成君猶繫於父,則當從門內之治恩掩義。禮者在於所處。此何以私廢公?何以卑廢尊?」

5 奔大喪:
魏時禮官議奔喪禮,有除喪而後歸哭於墓者,皆聽哭於陵。尚書盧毓以禮言遂除者,謂有服者耳;無服者則不哭。王肅曰:「既言除喪,豈有服哉?雖除,始見墳,斂髮袒絰,言除斂髮袒絰耳。記曰:『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』,明友未踰年,雖無服猶哭之,有天子之喪未踰時始奔赴而得不哭者乎?今雖權宜即吉,吾本三年之喪也,故三年之後,行禘祫之禮。又,遠方弔貢表,皆宜通,若有禁,乃止,此不得與哭陵相妨害也。」又答難云:「前說遂除,謂除斂髮袒絰耳,不謂今之奔者皆須斂髮也。責以玄衣冠,又其所不能具,自可服深衣白帢也。」

6 奔大喪:
晉惠帝崩,司徒左長史江統議奔赴山陵曰:「往者蕩陰之役,群僚奔散,義兵既起,而不附從,主上旋宮,又不歸罪。至於晏駕之日,山陵即安,而猶不到。自臺郎御史以上,應受義責,加貶絕,注列黃紙,不得敘用。至於先有他故去職,或以喪疾免散,仍遇兵隱遁山澤者,宜與上牒異制。春秋傳曰:『君子避內難,不避外難。』孫、寧之變,蘧瑗出關,陳力就列,不能者止,未足多責也。及至奔赴,不及在哀,致身後於山陵,故當從時宜以立褒貶,依王政而正準繩,不可偏抗古義以傷今實也。承詔書而制奔赴之期,以為分別遠近,則典而不暢;檢校險易,則密而不弘。故擬七月之典,以議今事。達官名問特通者,過期不到,宜依退免法,注列黃紙,三年乃得敘用。又自非盟主所授,而諸侯州伯所以用,故不得奔赴,宜與下牒同罰。春秋傳曰『不以家事辭王事』,此上之行乎下也。諸侯州伯輒留應赴之人,而令失節於王庭,坐於周官九代之法,應在犯令陵政之條,諸臺平處,正其削黜。」

7 奔大喪:
東晉成帝咸康中,恭皇后山陵,司徒西曹屬王濛議立奔赴之制曰:「三代垂文,觀時損益。今服教之地,遠於古之九服,若守七月之斷,遠近一概者,違實,懼非通制。請王畿以外,南極五嶺,非守見職,周年不至者,宜勒注黃紙,有爵土者削降。永嘉中,江統議不奔山陵,但三年不敘,於義為輕。今更立如牒。若方伯授用,雖未有王命,猶不與停散同。今見在官即吉之後去職,不及凶事,無所貶責。萬里外以再周為限。自此以內,明依前牒,雖在父母喪,其責不異。」黃門郎徐眾等駮濛云:「若如濛議,見在官者,已拘於制度,不得奔赴。至於既去,雖不及哀,臣子之情,何得不暫致身哉!臣謂喪紀雖過,去職者故宜還赴。」詔可。濛又申述前議曰:「喪紀有數,吉凶有斷,豈可當於縞素既終而制無限之責哉!若除喪使奔,當以何服?素服敘哀,則在廷已吉,陵無哭禮;若玄冠致敬,宜曰朝謁,非奔喪之謂;若服外更立限斷,則不知所準;若不計遠近同服內,則立制漫而無斷。」詔又付尚書左丞王彪之議,云:「昔太寧之難,奔赴無過三年之限。恭皇后不宜踰先制。禮,為君之母、妻,居處飲食衎爾。『君已除喪而後聞喪,不稅』,而責有奔,此臣所疑也。且宜一依濛所上。」詔曰:「今輕此制,於名教為不盡矣。今直以或者眾致於此事,不必改先制,如濛所上施行。」

8 奔大喪:
八年,成帝崩,尚書殷融上言:「司徒西曹屬王濛以周年為限,不及者除名,付之鄉論。臣以為夫名教興於義厚,忠孝發於自然,不嚴而著,不肅而成者也。舊禮,國有大諱,外任不得離部,冗散之人,發哀公巷,初無課限有不奔之制。按永平初,先帝稱宣帝遺詔,乃不得令子弟詣陵。唯蕩陰奔赴,多不逮及,始為其制,以篤一時。顧觀人情,未有肅媿,徒興簡默,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,表臣子之不義。宜遵前代,聞凶行喪三日而已。」詔曰:「孝慈起於自然,忠厚發於天成,若道不喪,豈有今弊。弊至醨薄,反之何期?況以今日之弊,而欲廢準式於頹俗,求自仁於吾朝,其於理化也,無乃迂乎?」融又重啟,依王濛所上為條制。

9 奔大喪:
康帝建元初,融又議定不應奔赴山陵:「據周魯有喪,而魯人不弔。孔子所答曾子,當謂國內卿大夫耳,非如今日見在方外者也。」尚書僕射顧和議:「按禮記曾子問:『父母之喪,既引及塗,聞君薨,如之何?』穀梁傳曰:『周人魯人各有喪,周人弔,魯人不弔。』周人雖有喪,遣人可也;魯人當親行事,故不弔也。」

10 奔大喪:
大唐元陵儀注,詔問:「宗子在外州府,合赴京師不?」所司奏曰:「按禮文『五廟之孫,祖廟未毀,雖為庶人,冠、娶妻必告,死必赴,練祥則告,不忘親之義也』。又曰『四世而緦,服之窮也;五世袒免,殺同姓也;六世親屬竭矣』。又傳云『天子七月而葬,同軌畢至』。據此,則宗子五等以上,不限遠近,盡同奔赴山陵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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