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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天子為皇后父母服議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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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天子為皇... :
皇后為父服附○東晉 宋 陳 後魏

2 天子為皇... :
東晉王朔之問范甯云:「至尊為后之父有服不?意謂雖居尊位,亦當不以己尊而便降也。」甯答曰:「王者之於天下,與諸侯之於一國,義無以異。今謂粗可依準。」孝武太元元年正月,王鎮軍薨,按即后父也。剋舉哀而不成出,制服三日。僕射已下皆從服。

3 天子為皇... :
宋孝武孝建三年,有司奏:「義陽王師王偃喪逝,至尊為服緦麻三月,成服,仍即公除。至三月竟,未詳當服除服與不?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,行喪三十日公除。至祖葬日,臨喪當著何服?又舊事,皇后心喪,服終除之日,更還著未公除時服,然後就除。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,當依舊更服?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?」勒禮官詳正。太學博士王膺之議:「尊卑殊制,輕重有級,五服雖同,降厭則異。禮,天子止降旁親,外舅緦麻,本在服例,但縗絰不可以臨朝饗,故有公除之議。雖釋麻襲冕,尚有緦麻之制。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,猶宜除釋。」又議:「吉凶異容,情禮相稱。皇后一月之限雖過,二紅之服已釋,哀哀所極,莫深於尸柩,親見之重,不可以無服。按禮,為兄弟既除喪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。輕喪雖除,猶畜縗以臨葬,舉輕明重,則其理可知也。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,皇后宜反齊縗。」又議:「喪禮即遠,變除漸輕,情與日殺,服隨時改。權禮既行,服制已變,豈容終制之日而更重服乎?按晉泰始二年,武帝以周除之月,欲反重服拜陵,朝議不遂。」太常丞朱膺之議:「凡云公除,非全除之稱。今朝臣私服,亦有公除,猶自窮其本制。膺之云,晉武拜陵不遂反服,此是權制,既除縗麻,不可以重制耳,與公除不同。愚謂皇后除心制日,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,以申創巨之情。」餘同膺之議。國子助教蘇瑋生議:「按三日成服即除,及皇后行喪三十日,禮無其文。若並謂之公除,則可粗相依準。凡諸公除之設,蓋以王制奪禮。葬及祥除,皆宜反服。未有服之於前,不除於後。雖有齊斬重制,猶為功緦除喪。夫公除蹔奪,豈可遂以即吉邪?愚謂至尊三月服竟,故應準禮除釋。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,並宜反服齊縗。」尚書令、建平王宏議謂:「至尊緦制終,止舉哀而已,不須釋服。」餘同朱膺之議。大明二年,有司奏:「故光祿大夫王偃喪,依格皇后服周,心喪三年,應再周來二月晦。檢元嘉十九年舊事,武康公主出適,二十五月心制終盡,從禮即吉。昔國哀再周,孝建二年二月,其月末,諸公主心制終,則應從吉。於時猶心禫素衣,二十七月乃除,二事不同。」領儀曹郎朱膺之議:「詳尋禮文,心喪不應再禫,皇代考檢,已為定制。元嘉季年,禍難深酷,聖心天至,喪紀過哀。是以出適公主,還同在室,即情變禮,非革舊章。今皇后二月晦,宜依元嘉十九年制,釋素即吉,以為永準。」詔可。

4 天子為皇... :
陳文帝天嘉元年,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。沈洙謂:「至親周斷,加崇故再周,而再周之喪,斷二十五月。但重服不可頓除,故變之以纖縞,創巨不可便愈,故稱之以祥禫。禫者,淡也,所以漸祛至情。如父在為母、出嫡後之子,則屈降之以周。周而除服,無復縗麻,緣情有本同之義,許以心制。心制既無杖絰可除,不容復改玄綅。既是心憂,則無所更淡其心也。宜禫杖周者,十五月已有禫制。今申其免懷之感,正斷以再周,止二十五月而已。所以宋元嘉立義,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。大明中,王皇后父喪,又申明其制。按齊建元中,太子穆妃喪,亦同用此禮。惟王儉古今集記云,心制終二十七月,又為王逡所難。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。按古循今,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。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喪之周,宜除於再周,無復心禫之禮。」詔可。

5 天子為皇... :
後魏神龜二年元會,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,太上秦公喪制未畢,欲罷百戲絲竹之樂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,天子臨享,宜應備設。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,光從雍所執。懌謂光曰:「宜以經典為證。」光據禮記「縞冠玄武,子姓之冠」,父母有重喪,子不純吉。安定公親為外祖,又有師恩,太后不許公除,縗麻在體。正月朔日,還家哭臨,至尊輿駕奉慰。禮云「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」,是則朋友有周年之哀。子貢云,夫子喪顏回,若喪子而無服,喪子路亦然。顏回之喪,饋祥肉,夫子出受之,入彈琴而後食之。若子之喪,則容一周不舉樂也。孔子曰既祥,五日彈琴,父母之喪也。是弟子喪夫子,若喪父而無服,心喪三年,由此而制。雖古義難追,比來發詔,每言師、祖之尊,是則一周之內,猶有餘哀。且禮,母有喪服,聲之所聞,子不舉樂。今太后更無別宮,嘉福去太極不為太遠。鼓鐘於宮,聲聞於外,況在內密邇也。君之卿佐,是謂股肱,股肱或虧,何痛如之!智悼子之喪未葬,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。今相國雖已安厝,纔三月矣,陵墳未乾。懌以理證為然,乃從雍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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