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為諸王殤...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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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新蔡王年四歲而亡,東海王移訪太常。博士張亮議:「聖人因親以教愛,親不同而殤有降殺,蓋由知識未同成人故也。七歲以下,謂之無服之殤。記曰:『臣不殤君,子不殤父。』東海與新蔡,別國旁親,尊卑敵均,宜則同殤制而無服也。」國子祭酒杜夷議:「諸侯體國,備物典事,不異成人,宜從成人之制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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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庾蔚之謂:「嗣子之體,不以成人為義,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。臣子不殤君父,宮臣得服斬耳。自餘親自依其本服。記云:『能執干戈以死社稷,則以成人服之。』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為大夫者,皆不為殤。至若諸侯繼體象賢,君臨一國,事過大夫遠矣,而可反殤之乎?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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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武帝孝建元年,有司奏:「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,年始及殤,追贈諡東平沖王。服制未有準,輒下禮官詳議。」太學博士陸澄議:「按禮有成人道,則不為殤。今既追祚土宇,遠崇封秩,珪韍備典,成孰大焉。典文式昭,殤名去矣。夫嘉偶在室,元服表身,猶以免孺子之制,全丈夫之義;安有名頒爵首,而可服以殤禮?」有司尋澄議,無明證,卻使秉正更上。澄重議:「竊謂贈之為義,所以追加名器,故贈公者便成公,贈卿者便成卿,贈之以王,得不為王乎?然則有在生而封,或既歿而爵,俱受帝命,不為吉凶殊典;同備文物,豈以存亡異數。今璽策咸秩,是成人之禮;群后臨哀,非下殤之制。若喪用成人,親以殤服,末學含疑,未之或辨。」左丞羊希參議:「尋澄議,既無畫然前例,不合準據。按禮云:『子不殤父,臣不殤君。』君父至尊,臣子恩重,不得以幼年而降。又曰:『尊同則服其親服。』推此文旨,旁親自宜服殤,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。」詔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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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五年,有司奏:「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,年始四歲,旁親服制有疑。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,並云「宜同成人之服。東平沖王服殤,實由追贈,異於已受茅土」。博士司馬興之議:「應同東平殤服。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:「南面君國,繼體承家,雖則佩觿,未闕成德,君父名正,臣子不容服殤,故云『臣不殤君,子不殤父』。推此,則知旁親故依殤制。東平沖王已經前議。若升仕朝列,則為大成,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,親戚不降。愚謂下殤以上,身居封爵,宜同成人。年在無服之殤,以登官為斷。今永陽國臣,自應全服,至於旁親,宜從殤禮。」詔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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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天監十四年,舍人朱鹞議:「禮,年雖未及成人,已有爵命者,則不為殤。封陽侯年雖中殤,已有拜封,不應殤服。」帝可之。於是諸王服封陽侯,依成人之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