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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設銘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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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設銘:
殷 周 魏 晉 宋 齊 北齊 大唐

2 設銘:
殷制,復與書銘,自天子達於士,其辭一也。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。喪服小記文。鄭玄云:「此謂殷禮也。」

3 設銘:
周制,大喪,司常供銘旌。王則太常也。士喪為銘,各以其物。亡則以緇,長半幅,噜末,長終幅,廣三寸,書銘於末,曰「某氏某之柩」。銘,明旌也。雜帛為物,大夫士之所建也。諸侯建旂,孤卿建旃。以死者為不可別,故以其旗識之,愛之斯錄之矣。亡,無也。無旌,不命之士也。半幅一尺,終幅二尺。在棺曰柩。識音至。竹杠長三尺,置於宇西階上。諸侯七尺,大夫五尺。杠,銘橦也。宇,梠也。爾雅曰「檐謂之梠」也。

4 設銘:
魏皇后崩,繆襲議銘旌曰:「自殷以前,復與銘旌皆書姓,男名女字,無書國者。周之復,天王稱天子,諸侯稱某甫。某甫,且字。秦漢皇帝、皇后、太后,復書銘置之柩也。舊禮書銘皆不書國號,后亦不書氏。魏為天下之號,無所復別。臣子所以稱魏故某侯某者,皆以自別耳。明太后不宜復稱魏。按左氏云『天王崩』,不言周。」劉劭議云:「宜稱魏不稱姓。據漢律使節稱漢。今魏使節亦稱魏,及二千石諸竹使符皆稱魏。以類推之,其義宜同。今太后之旌宜稱魏。」趙怡奏:「祖號所以稱廟,不宜以題旌。禮,未有主,作重,既葬而埋之。故銘旌宜與重俱埋廟門外之左。」尚書奏:「祖宗之號,所以表德。題旌古今異儀。今列祖之號,宜改施新銘旌。故旌故杠所埋,如怡等議,與重俱埋於廟門外之左。」

5 設銘:
晉杜元凱云:「諸侯建大旂,畫熊虎龍文曰旂也。杠七仞,斿至地。」徐宣瑜議云:「王之上公八命,出為二伯,加一等,謂九命作伯,建九斿。按上公之上服,遠遊冠,佩山玄玉,宜與三公同建八斿。諸位從公者、三公八命,應建旂八斿。侯伯同七命,建旂七斿。」元凱又云:「卿建旃,六斿,至軫。」孤卿,次三公也。通帛為旃,謂純赤也。宣瑜云:「王之卿六命,建旃六斿。王之上大夫五命,建物五斿。」

6 設銘:
宋孝武帝大明二年,太子妃薨,建九斿。

7 設銘:
齊王儉議:「斿本是命服,無關於凶事。今公卿以下,平存不能備禮,故在凶乃建耳。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,妃與儲君一體,義不容異,無緣未同常例,別立凶斿。大明舊事,不經詳議,率爾便行耳。今宜考以禮典,吉部自有旂輅,凶部別有銘旌。」詔從之。

8 設銘:
北齊制,旌一品九斿,二品、三品七斿,四品、五品五斿,六品、七品三斿;八品以下,達於庶人,唯旐而已。其建旐,三品以上及開國子、男,其長至軫,四品、五品至輪,六品至九品,至較。勳品達於庶人,不過七尺。

9 設銘:
大唐元陵儀注:「大斂訖,所司設太常,畫日月,十有二斿,杠九仞,斿委地。大斂之後,分置殿庭之兩階。又設銘旌,以絳,廣充幅,長二丈九尺,題云『某尊號皇帝之柩』,立於殿下。其三品以上長九尺,五品以上八尺,六品以下七尺,皆書某官封姓君之柩。」具開元禮。

URN: ctp:n5567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