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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孫為祖持重議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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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孫為祖持... :
晉侍中庾純云:「古者所以重宗,諸侯代爵,代,國諱,改焉。下同。士大夫代祿,防其爭競,故明其宗。今無國士代祿者,防無所施。又古之嫡孫,雖在仕位,無代祿之士,猶承祖考家業,上供祭祠,下正子孫,旁理昆弟,敘親合族,是以宗人男女長幼,皆為之服齊縗。今則不然,諸侯無爵邑者,嫡之子卒,則其次長攝家主祭,嫡孫以長幼齒,無復殊制也。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縗者。然則嫡孫於古則有殊制,於今則無異等。今王侯有爵土者,其所防與古無異,重嫡之制,不得不同。至於大夫以下,既與古禮異矣,吉不統家,凶則統喪,考之情理,俱亦有違。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,宜無承重之制。」

2 孫為祖持... :
劉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,魏晉二代亦自行之。

3 孫為祖持... :
劉寶以為:「孫為祖不三年。喪服云『孫為祖周』,按小記『為祖後者為祖母三年』,二文不同,何以為正?答曰:經無孫為祖三年之文,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,自謂無後養人子以為孫者耳。喪服云:『為人後者三年』,為人後者,或為子,或為孫,故經但稱為人後,不列所後者名,所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。若荀太尉無子,養兄孫以為孫,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。夫人情不殊,祖所養孫猶子,而孫奉祖猶父,古聖人稱情以定制,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,同三年也。喪服傳『父卒,然後為祖後者斬』,此謂嫡孫為祖喪主,當服斬,不解傳意,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。傳稱者此祖後,謂父之長子,祖之嫡孫也。己上厭於父,父亡然後乃下為長子斬,非孫上為祖斬也。」

4 孫為祖持... :
王敝難劉寶曰:「喪服小記『祖父卒,為祖母後者三年』,此謂孫為祖後者。喪服『父亡,為母三年』。言為祖母三年,祖父三年可知也。為人後者,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,必以同宗支子,擇其昭穆之倫而立之,不得高祖無子而立玄孫之序。嚴宗廟者,亦可以在繼養,使鬼神有所享也。按士二廟,若立玄孫,則所嚴之祖,不及曾高,而祖禰無鬼,將何所饗乎?荀太尉秩尊,其統宜遠,親廟有四,孫之所得祭高祖也,則於太尉為祖,子所得祭高祖也。今立孫但得祭祖,而使曾祖不食,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,故知非立後之道也。又臣從君服,每降一等,喪服為君之祖服周,制君服三年明之也。若如論意,謂小記所言是為長子服者,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,不得言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。又養人子為己孫,與己自有孫豈異哉?」

5 孫為祖持... :
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:「按禮貴嫡重正,所尊祖禰,繼代之正統也。夫受重者,不得以輕服服之。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,皆服三年,受重故也。且絕屬之宗,來為人後者服之,如今嫡孫為後,而欲使為祖服周,與眾孫無異,既非受重之義,豈合聖人稱情之制耶?且孫為祖正服周,祖為孫正服九月,嫡孫為後,則祖為加服周,孫亦當加祖三年,此經之明據也。今欲使祖以嫡加孫,孫以庶服報祖,豈經意耶?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,豈合人情。」

6 孫為祖持... :
成洽論云:「嫡孫傳重,不服斬也。夫服以三年為至重,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。自此以往,上下降殺一等,經之例也。服父三年,服祖宜周,而傳云『父卒為祖後者服斬』,為嫡孫者,依此為制,若其必然,越於常例。後祖服異,禮之重事,宜見斬縗之經,不應闕而不記也。且子為父三年,父為長子亦三年,若嫡孫為祖如子,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,不得為之周也。」

7 孫為祖持... :
吳商曰:「凡人為後者尚如父,今孫為祖後,而欲使為祖周,與眾孫無異,豈是為後之謂乎?且祖為孫正服九月,今嫡孫為後,祖加之周,孫亦加祖三年,經之明義也。今使祖加孫服,而孫不加祖服,豈經義哉!且經云『臣為君祖父母服周』,從服例降一等,則君為祖服斬矣,此非經義邪,何責闕而不記也。論又云『孫為祖,如子為父,則祖為孫亦當如父為長子』者。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,祖亦加孫一等服周。如論之意,欲使祖加孫二等,而孫加祖一等,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?」

8 孫為祖持... :
試評曰:庾純云:「古者重宗,防其爭競,今無所施矣。」又云:「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,宜無承重之制也。」劉寶亦云:「經無為祖三年之文。」王敞難曰:「小記云『祖父卒,而為祖母後者三年』,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。」博士吳商云:「禮貴嫡重正,其為後者皆服三年。」夫人倫之道有本焉,重本所以重正也,重正所以明尊祖也,尊祖所以統宗廟也,豈獨爭競之防乎?是以宗絕而繼之,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。其繼宗者,是曰受重,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,若不三年,豈為尊重正祖者耶?傳曰:「為人後者,同宗支子可也。」下云為嫡孫,言不敢降其正也。是乃宗絕則嫡孫,無孫則支子承重,其所承重皆三年也。而議者或云「嫡子卒,不以孫繼,以其次長攝主祭」者,則昭穆亂矣。又云「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,吉不統家,凶則統喪,禮有違也」者,是時失之,非無其義也。又云「傳言父卒,然後為祖後者斬,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,非孫上為祖斬也」者,亦非義也,何者?凡孫,父在不得為祖斬,父亡則為祖斬。故傳曰「有嫡子者無嫡孫」,其文甚明。而云「下為長子斬」者,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。成洽云「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,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也」者,且祖重嫡孫,服加一等,孫承重而服祖不加,是為報服,何乃孫卑反厭祖尊?非禮意也。以情求理,博士吳商議之當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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