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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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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前妻被掠... :
晉成帝咸康中,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為妻,產四子而遭賊。姊投身於賊,請活姑命,賊將姊去。詵更娶嚴,生子暉等三人。繁後得姊歸,詵求迎李還,更育一女子。詵籍,母張在上,以妻李次之,嚴次之。李亡,詵疑暉服,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。

2 前妻被掠... :
司馬王愆期議曰:「按禮不二嫡,故惠公元妃孟子卒,繼室以聲子。諸侯猶然,況庶人乎?士喪禮曰,繼母本實繼室,稱繼母者,事之如嫡,故曰如母也。詵不能遠慮避難,以亡其妻,李非犯七出見絕,終又見逆,養姑於堂,子為首嫡,列名黃籍,則詵之妻也。為詵也妻,則為暉也母,暉之制服無所疑矣。詵雖不應娶,要以嚴為妻,妻則繼室,本非嫡也。若能下之,則趙姬之義;若云不能,官當有制。先嫡後繼,有自來矣。」

3 前妻被掠... :
倉曹參軍王群議:「李投身於賊,則名義絕矣。辱身污行,喪禮違義,雖有救母之功,宜以路人之恩相報。不可以奉承宗廟,嚴子不宜以母服服之,李子宜以出母居之。」

4 前妻被掠... :
倉曹參軍虞眕之忍反議:「庶人兩妻,不合典制,財之法則,應以先婦為主,服無所疑。漢時黃司農為蜀郡太守,得所失婦,便為正室,使後婦下之,載在風俗通。今雖貴賤不同,猶可依准。」

5 前妻被掠... :
行參軍諸葛瑒議:「詵既不能庇其伉儷,又未審李之吉凶,無感離之慘,便歡會納妻,悖禮傷教,皆此之由。又詵協嚴迎李,籍注二妻,李亡之日,乃復疑服。若小人無知,不應有疑;及其有疑,明知妻不可二。生亂其名,沒疑其服,喪亂以來,多有此比,宜齊之以法。」

6 前妻被掠... :
戶曹掾談劌等白:「奉教博議,互有不同,按禮無二嫡之文,李為正嫡應服,居然有定。」

URN: ctp:n5569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