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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齊縗杖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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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齊縗杖周:
周制,父在為母周,屈也。至尊在,不敢伸其私尊也。父必三年然後娶,達子之志也。馬融曰:「屈者,子自屈於父,故周而除母服也。父至尊,子不敢伸母服三年。」

2 齊縗杖周:
大唐前上元元年,武太后上表曰:「父在為母服止一周,雖心喪三年,服由尊降。竊謂子之於母,慈愛特深,所以禽獸之情,猶能知母,三年在懷,理宜崇報。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。」詔依行焉。

3 齊縗杖周:
開元五年,右補闕盧履冰上言:「准禮,父在為母一周除靈,三年心喪。太后請同父沒之服,三年然始除靈。雖則權行,有紊彝俗。今請仍舊章,庶協通禮。」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。

4 齊縗杖周:
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議云:「降殺之喪,貴賤無隔,以報免懷之德,思酬罔極之恩。稽之上古,喪期無數,暨乎中葉,方有歲年。自周公制禮之後,孔父刊經以來,方殊厭降之儀,以標服紀之節。重輕從俗,斟酌隨時。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,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,子夏謂合從齊縗之制。此等並四科之數,十哲之人,高步孔門,親承聖訓,及遇喪事,猶此致疑,即明自古以來,升降不一。今去聖漸遠,殘缺彌多,會禮之家,名為聚訟,寧有定哉!而父在為母三年,傳之已踰二紀,出自高宗大帝之代,不從則天皇后之朝。大帝御極之辰,中宮獻書之日,往時參議,將可施行,編之於格,服之已久。前主所是,疏而為律;後主所是,著而為令。何必乖先帝之旨,阻人子之情,與伯叔母、姑姊妹同焉?若以庶事朝儀,一依周制,則古臣之見君也,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,今何故不依乎?周之用刑也,墨劓宮刖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侯甸男衛,朝聘有數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井邑丘甸,以立征稅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分土五等,父死子及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冠冕衣裘,乘車而戰,今何故不行乎?周則三老五更,膠序養老,今何故不行乎?諸如此例,不可勝述,何獨孝思之事,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?可為痛心,可為慟哭者也。詩云:『哀哀父母,生我劬勞。』阮嗣宗,晉代之英才,方外之高士,以為母重於父。據齊縗升數,麤細已降,何忍服之節制,減至於周?豈後代之士,盡慚於枯骨?循古未必是,依今未必非也。」

5 齊縗杖周:
履冰又上疏曰:「上元中,武太后上表,請同父沒之服,初亦未有行用。垂拱年,始編入格,錫氏之後,俗乃通行。臣開元五年,頻請仍舊。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,亦付所司詳議。諸司所議,同異相參。臣竊見新修之格,猶依垂拱之偽,至有祖父母安存,子孫之妻亡歿,下房几筵,亦立再周,甚無謂也。據『在家從父,出嫁從夫,夫死從子』,則喪服四制云:『天無二日,土無二君,家無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所以父在為母服周者,避二尊也。』臣恐後代復有婦奪政之敗者。」疏奏未報。

6 齊縗杖周:
履冰又上表曰:「臣聞夫婦之道,人倫之始。自家刑國,牝雞無晨,四德之禮不愆,三從之義斯在。故父在為母服周者,見無二尊也。准舊儀,父在為母一周立靈,再周心喪。父必三年而後娶者,達子之志焉。豈先聖無情於所生,固有意於家國者矣。原夫上元肇年,天后請升慈愛之喪,以抗尊嚴之禮,雖齊斬之儀不改,而几筵之制遂同。數年之間,尚未通用。垂拱之初,始編入格。臣謹尋禮意,防杜實深,若不早圖刊正,何以垂戒於後?且臣所獻者,蓋請正夫婦之綱,豈忘母子之道。復云母屬所謂『與伯叔姑姊服同』者,伯叔姑姊豈有筵杖之制、三年心喪乎?齊斬足為升降者,母齊父斬,不易之禮。故父加至再周,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。今者同父歿之制,則尊厭之律安施?臣前狀單略,議者未識臣之懇誠。」

7 齊縗杖周:
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:「古之聖人,徵性識本,緣情制服,有伸有厭。天父天夫,故斬縗三年,情禮俱盡者,因心立極也。生則齊體,死則同穴,比陰陽而配合。同兩儀之化成。妻喪杖周,情禮俱殺者,蓋遠嫌疑,尊乾道也。父為嫡子三年斬縗,而不去職者,蓋尊祖重嫡,崇禮殺情也。資於事父以事君,孝莫大於嚴父。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,謂之尊厭者,則情伸而禮殺也。斯制也,可以異於飛走,別於華夷,羲農堯舜莫之易也,文武周孔所同尊也。今若捨尊厭之重,虧嚴父之義,略純素之嫌,貽非聖之責,則事不師古,有傷名教矣。謹詳前者之疑,並請依古為當。」自是百僚議竟不決。

8 齊縗杖周:
至七年,下敕曰:「惟周公制禮,當歷代不刊;況子夏為傳,乃孔門所受。格條之內,有父在為母齊縗三年,此有為而為,非尊厭之義。與其改作,而不如師古,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。」自是卿士之家,父在為母行服不同:或既周而禫,禫服六十日釋服,心喪三年者;或有既周而禫,禫服終三年者;或有依上元之制,齊縗三年者。議者是非紛然。元行沖謂人曰:「聖人制厭降之禮,豈不知母恩之深也?但尊祖貴禰,欲其遠別禽獸,近異夷狄故也。人情易搖,淺俗者眾。一紊其度,其可正乎!」

9 齊縗杖周:
二十年,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,又議請依上元敕,父在為母齊縗三年為定,遂為成典。

10 齊縗杖周:
周制,為妻,妻至親也。鄭玄曰:「嫡子父在,則為妻不杖,以父為之主也。服問曰:『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太子、嫡婦。』父在,為妻以杖即位,謂庶子也。」馬融曰:「妻與己共承宗廟,所以至親也。」陳銓曰:「以其至親,故服同於母。」雷次宗曰:「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,明其為齊體判合之親,以別至極之稱而言。」出妻之子為母。鄭玄曰:「出猶去也。」馬融曰:「犯七出,為之服周。」雷次宗曰:「不直言為出母,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為之服。子無出母之義,故繼夫而言。」出妻之子為母周,則為外祖父母無服也。絕族無施服,親者屬也。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。與尊者為一體,不敢服其私親。在旁而及曰施。親者屬也,母子至親,無絕道也。施音以豉反。

11 齊縗杖周:
晉束皙問:「嫡子為出母無服,母為子有何服?」步熊答:「但為父後,故不得服耳。母為之服周。嫡子雖不服外祖,外祖猶為服緦麻也。」

12 齊縗杖周:
袁準正論:「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,喪者不祭故也。其以出,不得不降。安有母子至親而無服乎?釋服而祭可也。」

13 齊縗杖周:
大唐神龍元年五月,皇后表請,天下士庶出母終者,令制服三年。至天寶六載正月赦文:「五服之紀,所宜企及,三年之數,以報免懷。齊縗之紀,雖存出母之制,顧復之慕,何伸孝子之心。其出嫁之母,宜終服三年。」

14 齊縗杖周:
周制,父卒,繼母嫁,從為之服,報,貴終也。馬融曰:「繼母為己父三年,喪禮畢,嫁後夫,重成母道,故隨為之服。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,則不服也。」鄭玄云:「嘗為母子,貴終其恩也。」王肅曰:「服也則報,不服,則不報。」雷次宗曰:「凡言報者,繼母服亦如此。」

15 齊縗杖周:
魏王肅云:「從乎繼而寄育則為服,不從則不服。」吳射慈云:「為廬當就繼母之家。若遠不得往者,則別為異室,亦有廬,變除堊室及禫,如親子也。亦報子周。不言報者,凡經中之文悉報也。」

16 齊縗杖周:
晉束皙問曰:「繼母嫁從服,當立廬不?」步熊答曰:「父卒,繼母嫁,如母,應居倚廬。」

17 齊縗杖周:
皇密云:「且經稱繼母如母者,蓋謂配父之義,恩與母同,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。傳云繼母何以如母,明其不同也。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無制,不同之驗也。夫一與之齊,則終身不改,故死則同穴,無再醮之義。然則禮許其嫁,謂無大功之親,己稚子幼,不能自存,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,上使祖宗無曠祀之闕,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,故曰貴終也。若偏喪之日,志存爽貳,不遵恭姜靡他之節,而襲夏姬無厭之欲,輕忽先亡,棄己如遺,無顧我之恩,何貴終之有也。如禮之旨,則子無不從。且非禮而嫁,則義之所黜,何服之有哉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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