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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齐縗杖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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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齐縗杖周:
周制,父在为母周,屈也。至尊在,不敢伸其私尊也。父必三年然后娶,达子之志也。马融曰:“屈者,子自屈于父,故周而除母服也。父至尊,子不敢伸母服三年。”

2 齐縗杖周:
大唐前上元元年,武太后上表曰:“父在为母服止一周,虽心丧三年,服由尊降。窃谓子之于母,慈爱特深,所以禽兽之情,犹能知母,三年在怀,理宜崇报。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。”诏依行焉。

3 齐縗杖周:
开元五年,右补阙卢履冰上言:“准礼,父在为母一周除灵,三年心丧。太后请同父没之服,三年然始除灵。虽则权行,有紊彝俗。今请仍旧章,庶协通礼。”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。

4 齐縗杖周:
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议云:“降杀之丧,贵贱无隔,以报免怀之德,思酬罔极之恩。稽之上古,丧期无数,暨乎中叶,方有岁年。自周公制礼之后,孔父刊经以来,方殊厌降之仪,以标服纪之节。重轻从俗,斟酌随时。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,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,子夏谓合从齐縗之制。此等并四科之数,十哲之人,高步孔门,亲承圣训,及遇丧事,犹此致疑,即明自古以来,升降不一。今去圣渐远,残缺弥多,会礼之家,名为聚讼,宁有定哉!而父在为母三年,传之已逾二纪,出自高宗大帝之代,不从则天皇后之朝。大帝御极之辰,中宫献书之日,往时参议,将可施行,编之于格,服之已久。前主所是,疏而为律;后主所是,著而为令。何必乖先帝之旨,阻人子之情,与伯叔母、姑姊妹同焉?若以庶事朝仪,一依周制,则古臣之见君也,公卿大夫贽羔雁圭璧,今何故不依乎?周之用刑也,墨劓宫刖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侯甸男卫,朝聘有数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井邑丘甸,以立征税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分土五等,父死子及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冠冕衣裘,乘车而战,今何故不行乎?周则三老五更,胶序养老,今何故不行乎?诸如此例,不可胜述,何独孝思之事,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?可为痛心,可为恸哭者也。诗云:‘哀哀父母,生我劬劳。’阮嗣宗,晋代之英才,方外之高士,以为母重于父。据齐縗升数,粗细已降,何忍服之节制,减至于周?岂后代之士,尽惭于枯骨?循古未必是,依今未必非也。”

5 齐縗杖周:
履冰又上疏曰:“上元中,武太后上表,请同父没之服,初亦未有行用。垂拱年,始编入格,锡氏之后,俗乃通行。臣开元五年,频请仍旧。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,亦付所司详议。诸司所议,同异相参。臣窃见新修之格,犹依垂拱之伪,至有祖父母安存,子孙之妻亡殁,下房几筵,亦立再周,甚无谓也。据‘在家从父,出嫁从夫,夫死从子’,则丧服四制云:‘天无二日,土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,避二尊也。’臣恐后代复有妇夺政之败者。”疏奏未报。

6 齐縗杖周:
履冰又上表曰:“臣闻夫妇之道,人伦之始。自家刑国,牝鸡无晨,四德之礼不愆,三从之义斯在。故父在为母服周者,见无二尊也。准旧仪,父在为母一周立灵,再周心丧。父必三年而后娶者,达子之志焉。岂先圣无情于所生,固有意于家国者矣。原夫上元肇年,天后请升慈爱之丧,以抗尊严之礼,虽齐斩之仪不改,而几筵之制遂同。数年之间,尚未通用。垂拱之初,始编入格。臣谨寻礼意,防杜实深,若不早图刊正,何以垂戒于后?且臣所献者,盖请正夫妇之纲,岂忘母子之道。复云母属所谓‘与伯叔姑姊服同’者,伯叔姑姊岂有筵杖之制、三年心丧乎?齐斩足为升降者,母齐父斩,不易之礼。故父加至再周,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。今者同父殁之制,则尊厌之律安施?臣前状单略,议者未识臣之恳诚。”

7 齐縗杖周:
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:“古之圣人,徵性识本,缘情制服,有伸有厌。天父天夫,故斩縗三年,情礼俱尽者,因心立极也。生则齐体,死则同穴,比阴阳而配合。同两仪之化成。妻丧杖周,情礼俱杀者,盖远嫌疑,尊乾道也。父为嫡子三年斩縗,而不去职者,盖尊祖重嫡,崇礼杀情也。资于事父以事君,孝莫大于严父。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,谓之尊厌者,则情伸而礼杀也。斯制也,可以异于飞走,别于华夷,羲农尧舜莫之易也,文武周孔所同尊也。今若舍尊厌之重,亏严父之义,略纯素之嫌,贻非圣之责,则事不师古,有伤名教矣。谨详前者之疑,并请依古为当。”自是百僚议竟不决。

8 齐縗杖周:
至七年,下敕曰:“惟周公制礼,当历代不刊;况子夏为传,乃孔门所受。格条之内,有父在为母齐縗三年,此有为而为,非尊厌之义。与其改作,而不如师古,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。”自是卿士之家,父在为母行服不同:或既周而禫,禫服六十日释服,心丧三年者;或有既周而禫,禫服终三年者;或有依上元之制,齐縗三年者。议者是非纷然。元行冲谓人曰:“圣人制厌降之礼,岂不知母恩之深也?但尊祖贵祢,欲其远别禽兽,近异夷狄故也。人情易摇,浅俗者众。一紊其度,其可正乎!”

9 齐縗杖周:
二十年,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,又议请依上元敕,父在为母齐縗三年为定,遂为成典。

10 齐縗杖周:
周制,为妻,妻至亲也。郑玄曰:“嫡子父在,则为妻不杖,以父为之主也。服问曰:‘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太子、嫡妇。’父在,为妻以杖即位,谓庶子也。”马融曰:“妻与己共承宗庙,所以至亲也。”陈铨曰:“以其至亲,故服同于母。”雷次宗曰:“不直云至亲而言妻者,明其为齐体判合之亲,以别至极之称而言。”出妻之子为母。郑玄曰:“出犹去也。”马融曰:“犯七出,为之服周。”雷次宗曰:“不直言为出母,嫌妾子及前妻之子为之服。子无出母之义,故继夫而言。”出妻之子为母周,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也。绝族无施服,亲者属也。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。与尊者为一体,不敢服其私亲。在旁而及曰施。亲者属也,母子至亲,无绝道也。施音以豉反。

11 齐縗杖周:
晋束皙问:“嫡子为出母无服,母为子有何服?”步熊答:“但为父后,故不得服耳。母为之服周。嫡子虽不服外祖,外祖犹为服缌麻也。”

12 齐縗杖周:
袁准正论:“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,丧者不祭故也。其以出,不得不降。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?释服而祭可也。”

13 齐縗杖周:
大唐神龙元年五月,皇后表请,天下士庶出母终者,令制服三年。至天宝六载正月赦文:“五服之纪,所宜企及,三年之数,以报免怀。齐縗之纪,虽存出母之制,顾复之慕,何伸孝子之心。其出嫁之母,宜终服三年。”

14 齐縗杖周:
周制,父卒,继母嫁,从为之服,报,贵终也。马融曰:“继母为己父三年,丧礼毕,嫁后夫,重成母道,故随为之服。继母不终己父三年丧,则不服也。”郑玄云:“尝为母子,贵终其恩也。”王肃曰:“服也则报,不服,则不报。”雷次宗曰:“凡言报者,继母服亦如此。”

15 齐縗杖周:
魏王肃云:“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,不从则不服。”吴射慈云:“为庐当就继母之家。若远不得往者,则别为异室,亦有庐,变除垩室及禫,如亲子也。亦报子周。不言报者,凡经中之文悉报也。”

16 齐縗杖周:
晋束皙问曰:“继母嫁从服,当立庐不?”步熊答曰:“父卒,继母嫁,如母,应居倚庐。”

17 齐縗杖周:
皇密云:“且经称继母如母者,盖谓配父之义,恩与母同,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。传云继母何以如母,明其不同也。是以出母服周而继母无制,不同之验也。夫一与之齐,则终身不改,故死则同穴,无再醮之义。然则礼许其嫁,谓无大功之亲,己稚子幼,不能自存,故携其孤孩与之适人,上使祖宗无旷祀之阙,下令弱嗣无穷屈之难,故曰贵终也。若偏丧之日,志存爽贰,不遵恭姜靡他之节,而袭夏姬无厌之欲,轻忽先亡,弃己如遗,无顾我之恩,何贵终之有也。如礼之旨,则子无不从。且非礼而嫁,则义之所黜,何服之有哉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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