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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齊縗三月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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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齊縗三月:
周制,寄公失地之君也。為所寓服齊縗三月,言與眾人同也。鄭玄曰:「寓亦寄也,為所寄之國君服也。諸侯五月而葬而服三月者,三月而藏其服,至葬又反服之,既葬除之。」雷次宗曰:「既來受其惠,宜敬於所託,故與眾人同。」丈夫婦人為宗子、宗子之母妻齊縗三月,尊祖也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者,尊祖之義也。宗子之母在,則不為宗子之妻服。鄭玄曰:「婦人,女子子在室及歸宗者。宗子,繼別之後,百代不遷,所謂大宗也。」馬融曰:「丈夫婦人,謂一族男女,皆為宗子母與妻。」王肅曰:「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,反為其宗子服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言尊祖故敬宗,明祖已歿也,無由施於尊,當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。」為舊君,舊君之母、妻。舊君者,仕焉而已者也。服齊縗三月者,言與人同也。君之母、妻,則小君也。鄭玄曰:「仕焉而已者,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。為小君服者,恩深於民也。」陳銓曰:「仕焉,凡仕者。而已者,致仕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身既反昔,服亦同人,蓋謙遠之情,居身之道也。然恩紀內結,實異餘人,故爰及母妻也。」

2 齊縗三月:
晉虞喜議云:「或問曰:『喪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者,鄭注曰:「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。」今致仕與廢疾,理得同不?』喜正之曰:『廢疾沉淪,罔同人伍,不淪臣道,齊縗三月可也。老而致仕,臣禮既全,恩既無替,自應三年,不得三月。傳言仕焉而已者,謂既仕而去,義同人伍耳。』」

3 齊縗三月:
咸康末,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仕,服有同異。范宣答云:「夫禮制殘缺,天子之典,多不全具,唯國君之禮,往往有之。臣之致仕,則為舊君齊縗三月;天子之臣,則亦然矣。天子之與國君,雖名號差異,至於臣子奉之,與王者無殊矣。何以明之?公羊傳曰:『以諸侯踰年稱即位,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;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,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。』比例如此,則臣服之制同矣。」

4 齊縗三月:
穆帝崩,前尚書郎曹书等奔赴,皆服齊縗。詔書侍御史喻希表彈其失禮。博士孔恢等議云:「禮無解職厭降之文,令有去官從本官之品,典律並愆,軌訓有違。按书等並以凡才,著蒙榮飾,或濯纓清波,不能仰遵王度,自同隸人,愆義違則,虧黷王猷。請以見事免书等所覆除官。」曹书上表自理曰:「臣聞君喪之禮,貴賤不同。禮,臣為君斬縗,仕焉而已,為舊君齊縗。爵祿既絕,朝見既替,蓋以疏賤於親貴,故降其制也。又國喪儀注,居職者朝夕臨,去職者朔望臨。禮,哭泣之節,各稱其服,哭輕則服不得重。據令,去職之臣朔望哭,宜為舊君服齊縗。是以臣前率而行之,不敢有加。臣服齊縗,哭臨殿庭,踰月歷旬,外內監司,莫之或譏。及至梓宮將幸山陵,諸官來赴,服斬者多。此皆意存於重,而不原於制,遂使親疏貴賤,無有等差。曾參欲勿除父母之喪,仲尼患其過制。今去官者服在官者之服,固為過制,非聖哲所許,而不推古今正禮難臣。若難者有證,臣對無據,甘受違制。」

5 齊縗三月:
周制,庶人為國君。鄭玄曰:「不言人而言庶人者,或有自在官者,謂工匠之屬也。天子畿內人服天子亦如之。」馬融曰:「眾人為國君服齊縗三月也。」大夫在外,其妻、長子為舊國君齊縗三月。妻言與人同也,長子言未去也。鄭玄曰:「在外,待放已去者。妻雖從夫而出,古者大夫不外娶,婦人歸宗往來猶人也。春秋傳曰:『大夫越境逆女,非禮。』君臣有合離之義,長子去,可以無服。」

6 齊縗三月:
漢石渠禮議:「戴聖曰:『大夫在外者,三諫不從而去,君不絕其祿位,使其嫡子奉其宗廟。言長子者,重長子也,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。』嫡妻之長子也。蕭太傅曰:『長子者,先祖之遺體也。大夫在外,不得親祭,故以重者為文。』宣帝制曰:『以在故言長子。』」吳徐整問曰:「婦人為君之服周,則諸侯夫人亦為天子服此也。其聞喪之儀,衣麻之數,哭泣之位,變除之節,如周制將復有異耶?」射慈答曰:「其畿內諸侯夫人,有助祭之禮,則始喪之時,悉當到京師,復當還耳。其畿外諸侯聞喪,則當於路寢庭發喪,夫人當堂上也。變除之節,皆如周服之制也。」

7 齊縗三月:
晉賀循按:「鄭注喪服云:『凡妻從夫降一等。夫合三月,則妻宜無服,而猶三月者,古者大夫不外娶,其妻則本國之女也,雖從夫而出,婦人歸宗,往來猶人,故從人服也。長子有服,謂未去者也。』循以為以道去君,非罪之重,其子尚可以留,值君薨則服也。」

8 齊縗三月:
戴逵謂:「鄭玄注喪服不通。何者?婦人義無二尊,故出嫁則降父而服夫,何至為人去國乃兼服二君乎?若果宜兩服,夫經記應見。將謂大夫於君之母妻,本有齊斬之殊,乃仕焉而已,則俱在三月,蓋其義也。」鄭昕答曰:「按禮,妻為周而長子三月。今夫雖在外,妻尚未去,恐或者嫌猶宜周,故言與人同,則出國無服可知也。所以別言之者,明夫既去位,妻便同於人耳。」

9 齊縗三月:
崇氏問曰:「齊縗三月,大夫在外,其妻長子為舊君。大夫去適他國,便為其所適國君服,於本國絕矣。妻從夫,當為後君服,舊寧以為人乎?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。」淳于睿答:「若妻未去,自若人也,不為舊君也。」

10 齊縗三月:
周制,繼父不同居者。嘗同居,今不同居也。

11 齊縗三月:
大唐聖曆元年,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問太子文學徐堅曰:「女子年幼小而早孤,其母貧窶,不能守志,攜以適人,為後夫之所鞠養,及長出嫁,不復同居。今母後夫亡,欲制繼父服,不知可不?人間此例甚眾。至於服紀,有何等差?前代通儒,若為議論?」堅答曰:「儀禮喪服經:『繼父同居齊縗周,謂子無大功之親,與之適人,所適亦無大功之親,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,歲時使之祀焉者也。』鄭玄曰:『大功之親,同財者也。築宮廟於家之外,神不歆非族也。以恩服耳,未嘗同居即不服也。』小戴禮記繼父服,並有明文,斯禮經之正說也。至於馬融、王肅、賀循等,並稱大儒達禮,更無異文。唯傅玄著書,以為父無可繼之理,不當制服,此禮,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。袁準作論,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,亂名之大者。竊以父猶天也,愛敬斯極,豈宜靦貌繼以他人哉!然而藐爾窮孤,不能自立,既隨其母,託命他宗,本族無養之人,因託得存其繼嗣。在生也實賴其長育,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,重其生而輕其死,篤其始而薄其終,稱情立文,豈應如是?故袁、傅之駮,不可為同居者施焉。昔朋友之死,同爨之喪,並制緦麻,詳諸經典。比之於此,蓋亦何嫌?繼父之服,宜依正禮。今女子母攜重適,寄養他門,所適慈流,情均膝下,長而出嫁,始不同居。此則笄總之儀,無不畢備,與築宮立廟無異焉,蓋有繼父之道也。戴德喪服記曰『女子子適人者,為繼父服齊縗三月』,不分別同居異居。梁氏集說亦云:『女子子適人者,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。』今為服齊縗三月,竊為折衷。」方慶深善此答。

12 齊縗三月:
周制,曾祖父母。何以齊縗三月?小功者兄弟之服也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鄭玄曰:「正言小功者,服之數盡於五,高祖宜緦麻,曾祖小功也。據祖周,則曾祖宜大功,高祖宜小功也。曾祖高祖皆有小功之差,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。重其縗麻,則尊尊之義也。減其日月,恩殺也。」王肅曰:「祖父周則曾祖大功,而傳以小功為說者,服本以周為正,父則倍之故再周,祖亦如焉故服周,曾祖恩輕,加所不及,正當小功,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。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,是據祖父而言也。從祖祖父、從祖父、從祖昆弟,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,而己皆為之小功。從祖昆弟同與己為兄弟之族,而從祖父與己父為從父兄弟者也,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為兄弟,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。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,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。」

13 齊縗三月:
晉袁準正論:「按禮喪服云『為曾祖父母齊縗三月』,自天子至於士,一也。祖周則曾祖大功,高祖小功,而云三月者,此通遠祖之言也。今有彭祖之壽,無名之祖存焉。爾雅有來孫、雲孫、仍孫、昆孫,有相及者故也。十代之祖在堂,則不可以無服也。郯子曰『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』,非五代祖也。蒯聵禱康叔,自稱曾孫,非四代之曾孫。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,希及之矣,故不復分別而重言之也。故三月以著遠祖之祖,故齊縗以見高祖以上之服。遠祖尊,故以重服服之;恩殺,故減其月數。故舉三月,則知其遠祖;稱曾高,其服同也。儒者或以為高祖無服五屬之文,而云無服乎?族祖祖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?」

14 齊縗三月:
大唐貞觀十四年,侍中魏徵奏:「謹按曾祖高祖父母舊服齊縗三月,請加為齊縗五月。」

15 齊縗三月:
周制,大夫為宗子,不敢降其宗也。馬融曰:「五屬孫雖為大夫,不敢降宗子者,故服齊縗三月。」大夫為舊君。大夫去,君掃其宗廟,故服齊縗三月,言與人同也。何大夫之謂也?言以道去其君而猶未絕。鄭玄曰:「以道去君,謂三諫不從待放也。未絕者,言爵祿尚有列於朝,出入有詔於國,妻子自若人也。」馬融曰:「大夫為舊君,據不在列位,不敢自比於留臣,故自同於庶人也。」雷次宗曰:「經前已有為舊君,今復有此舊君,傳所以知前經是仕焉而已,後經是待放未去者,蓋以兼服小君,知恩有深淺也。仕焉而退,君臣道足,恩義既施,恩及母妻。今被放而去,名義盡矣,若君不能掃其宗廟,則但不為戎首而已。以其猶復未絕,故得同於人庶,適足以反服於君,不獲及其親也。」

16 齊縗三月:
晉崇氏問淳于睿曰:「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,君賜環則還,賜玦則去,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?」答曰:「其待放已三月,未得環玦,未適異國,而君掃其宗廟,故服齊縗三月。」

17 齊縗三月:
或難曰:「今去官從故官之品,則同在官之制也,故應為其君服斬。王肅、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,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之品可知矣。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,為君服齊,失之遠矣。」釋曰:「按令,諸去官者從故官之品,其除名不得從例。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,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,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。王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為舊君服齊,然則去官從故官之例,敢見臣服斬,皆應服齊明矣。夫除名伏罪不得從故官之例,以有罪故耳。老疾三諫去者,豈同除名者乎?又解職者嘗仕於朝,今歸家門,與老疾三諫去者豈異,而難者殊其服例哉!」

18 齊縗三月:
又難曰:「按禮及先儒說,為君服齊,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。老歸者無復為臣之道,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,臣之義絕,宜降而服齊縗。解職者後將復仕,無離絕之事,固應服斬。二者各異,豈得相准?」釋曰:「古者年老廢疾,乃得致仕。閔子騫曰『古之道,不即人心』,退而致仕,孔子善之。此非老而致仕之例。禮亦當為舊君服齊縗,不唯年老廢疾待放而已也。夫君退臣,苟非墜諸淵之虐,臣雖去此仕彼,亦無絕道,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內而可絕乎?禮,臣三諫不從,不得已而去;若君能悔過納諫,聞命駿奔,何為終身不入君朝乎?君為人父母,人於君有子道,尊君之義,臣人一耳。而禮臣為君服斬,云為君服齊者,別親疏、明貴賤也。老疾待放之臣與人同服者,亦以疏賤故也。而難者不察疏賤厭降,乃云『絕其舊君』,悖於禮矣。解職者既已疏賤,與老疾去者無異,寧可必己後可還仕與自同於見臣為其君服斬乎?如令後可還仕,便得同見臣之制,三諫去者,一時罷退,後可還仕,方於解職,未始有殊。二臣之服,例皆應齊,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,使去職者行斬,難以言通論矣。」

19 齊縗三月:
又難曰:「王者無外,天子之臣雖致仕歸家,與在朝無異,不得稱君為舊而服齊縗也。」釋曰:「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,其餘以封諸侯。畿內之人服天子齊縗,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為天子有內外之差。王者以天下為家,夷狄之士,亦莫不統,故曰無外之義,非所以論服也。書曰『臣為朕股肱耳目,宣力四方』,言君臣相與共政事,有一體之義。親而貴,故君臣之名生焉。致仕者疏賤,不得復託體至尊,故謂之舊君。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,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齊。」

20 齊縗三月:
左丞鄭襲曰:「君非天子之稱。」博士答曰:「天生蒸人而樹之君,天子非君,君將焉在?」

21 齊縗三月:
周制,諸侯大夫之臣為舊君服。記云:「違諸侯,之大夫,不反服;違大夫,之諸侯,不反服。」鄭玄曰:「君、大夫,尊卑異也。違,去也。去諸侯仕諸侯,去大夫仕大夫,乃得為舊君反服。」王肅曰:「所適尊卑同,反服舊君。」

22 齊縗三月:
晉武帝泰始中,尚書令史恂本文姓闕等是故少府鮑融故吏,假詣喪所行服,散騎常侍何遵駁以為:「禮云『違大夫,之諸侯,不反服』,則之天子亦不反服矣。恂等已登天朝,反服舊主,典禮相違。」荀顗表云:「禮,臣為君斬縗三年,與子為父同。以進登天朝,絕無舊君之心,廢反服之禮,非所以敦風崇教。今使仕者反服舊君,於義為弘。」詔曰:「可重下禮官評考。」尚書吳奮議以為皆不應服。尚書何楨議以為:「禮為貴臣貴妾緦服三月。夫貴之施賤,猶論恩紀以制服,況嘗為臣吏,禮遇恩紀,優劣不同,焉可同之一例。今以為辟舉正職之吏,宜依古為舊君服,不論違適之異,皆齊縗三月。其餘郡吏,聞喪盡哀而已。」衡陽內史曾瑰議以為:「古者失地之君,託身造次,感一時之惠,猶齊縗以為報;嘗為臣吏,禮待優備,故依禮託情而弘教訓矣。」國子祭酒孔愉議:「應從弟子服師之制。昔夫子既喪,門人若喪父而無服,弔服加麻。今縱不能爾,自宜三月,加以環絰。未聞深衣之制。白帢布衣是今之吉服。君弔其臣猶錫縗,況臨故君而可奪情服乎!」范汪議:「當今刺史郡守幕府,事任皆重,與古諸侯不異也。按漢魏名臣為州郡吏者,雖違適不同,多為舊君齊縗三月。」范甯議云:「弔服加麻,輕末之服。臣為君服斬縗,舊君齊縗三月,此古今所以得異。甯謂臣有貴賤,禮有降殺。州郡綱紀,察舉辟命之吏,聞舊君喪,應即奔赴。在官之人,亦宜棄職而去。雖不皆與禮合,稱情立文也。或曰:『州郡守牧喪,官吏為之齊縗以終葬,故服舊君緦麻,所以為輕重之殺也。』臣為君服斬,三代之達禮。秦罷侯置守,雖不繼位,皆有吏臣,不得准古諸侯也?」

23 齊縗三月:
虞道恭問曰:「舊君齊縗三月。今見為人吏,舊君喪,今同在此,未知禮猶得服不?」徐邈答曰:「若更仕一君,便絕前君,足下疑於今為人吏是也。吾謂仕者豈以後絕前邪?正使仕於此君之朝,而追前君,亦何不可,況為前君服舊君之服也。」

24 齊縗三月:
周制,曾祖父母為士者,如眾人,服齊縗三月,大夫不敢降其祖也。馬融曰:「尊祖故不降也。」陳銓曰:「大夫不敢降其曾祖為眾者,如眾人也。」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。嫁者,其嫁於大夫者也。未嫁者,其成人而未嫁者也。服齊縗三月者,不敢降其祖也。鄭玄曰:「言嫁於大夫,明雖尊猶不敢降也。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。此著不降,明有所降也。」馬融曰:「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服。嫁者,嫁為大夫妻也。成人謂十五已上許嫁未行者也。以祖名曾,明婦人雖為天王后,不降其祖宗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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